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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5-12-01 01:30:00 好文 我要投稿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匯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責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匯編15篇)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

  為確保我校食品衛生安全,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責任制。

  一、食品衛生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之中。學校法人代表是食品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務主任具體負責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責任明確。

  二、學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并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滅“四害”工作,環境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四、建立食品衛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告制度。

  五、食品安全責任追究:

  (一)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扣除一定的獎金或工資。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2

  為切實做好學校食堂食品等安全工作,確保學生用餐安全,院餐飲中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自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日常自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和油煙排放情況等四個方面。

  設院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負責全院食堂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對各餐飲公司自查情況進行督查。

  每天早上8:10—8:30,由餐飲中心主任在院餐飲中心召開自查匯報會,依據自查情況,作出整改安排。

  二、學生伙食監督管理委員會督查。由后勤服務中心指派專人組織學生監督員每天值班檢查,每天檢查情況報食品安全監督員處理,并做到每周有匯總反饋。

  每學期召開兩次“你提我改”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做到及時整改,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

  三、后勤服務中心抽查。每個月抽查一次,并現場召開檢查匯報會,便于對接整改。

  四、院總務處檢查。每學期檢查一次,記錄存檔總務處。檢查情況反饋后勤服務中心,安排整改。

  五、餐飲中心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需要,每學期至少安排一次“請進來食品安全查改活動”。邀請食品安全方面的專家來我校,現場指導安全查改工作,以提升我院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六、整改與處罰。依據自查情況,整改時分清即時整改和限期整改兩種。

  七、以上檢查材料均由院餐飲中心歸檔保存備查。

  學校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度

  一、學校要對全體師生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護及救助方法的'宣傳、教育。

  二、食堂一旦發現食品、飲水等有問題,要求學生馬上停用,并立即向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協助學校爭取急救措施和補救辦法。

  三、學生一旦發現食物中毒現象,應立即報告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應立即報告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四、按病人的情況立即送有關醫院治療,協助衛生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入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學生家長工作,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實施的規定,結合質量技術監督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在執行食品質量安全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

  第三條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第四條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二)從嚴治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四)未及時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給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六)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七條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是黨員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八條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

  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30人以上的。

  (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條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者上級決定改變,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領導不采納相關科室及其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需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4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班主任協調處理;

  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幼兒園由幼兒園負責人、小學班由德育處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調查處理;

  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制:

  (一)行風責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意調停課、提前放學、留守學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社會不良影響。

  3、在對學生管理中,有過激言行,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有家長來校或電話反映。

  4、在與家長交換意見時,語言過激,與家長發生爭執,反映到學校,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5、在與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關系發生口角或動手,造成不良影響。

  6、在與鄰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處,有問題不能妥善處理且有鄰里反映到學校,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課,上課期間隨便接聽電話。

  8、煽動、鼓惑他人、聚眾滋事。

  9、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和經濟損失,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承擔經濟責任或經濟處罰、年內不評優晉級、學區內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課老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德育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德育處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學生失蹤或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5、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6、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7、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8、小學班、幼兒園或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借閱圖書,使用錄音機、信息技術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或損壞。

  9、教職工在退休或調離單位時不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鑰匙及借用、保管的.學校物品而造成損失的。

  10、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5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1、為有效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火災事故責任,確保國家財產、職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2、本單位負責人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員為第二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火災責任事故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4、本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火災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按照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明確責任的由第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對發生火災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條例》進行處罰、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外,還將對應承擔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擬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檢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修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報告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6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建立調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要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2、總務處、德育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檔案資料。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問題,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確保學校平安穩定。

  3、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原則上不準學生開展外出活動。如因私自組織學生外出發生安全問題,組織者負主要責任。

  4、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嚴禁學生上、放學乘“三無”車輛和超載車輛;禁乘“摩的”。嚴禁學生下河洗澡。對生病學生要做好處理,嚴重的要報告并及時送醫院。嚴禁學生帶刀具和不安全物品,發現要隨時收繳。科任教師負責上課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下課隨學生后行,指導有序離開。如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5、教師分時段,分區域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對未按時到位的從嚴追究。

  6、值周領導負責當周學校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及時處理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相關人員處理,并做好跟蹤了解。本周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

  7、值周教師負責轄區當周學生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發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8、教導處要做到課堂無教師空缺,保證課堂和自習的安全。各專用教室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生,保證正常教學。發生安全問題追究負責人責任。

  9、加強學校門衛、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堅持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否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10、學校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發生事故,與量化考核結合,與考核和職稱晉升聯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7

  為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衛生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遵照《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3%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獎金,取消年級組學期評優資格。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建立安全網絡,強化安全職責

  班主任→課任教師

  安全副校長→政教處→門衛

  校長→總務處→工作人員

  學生在校時間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師負責,班主任老師為第一負責人。

  學生在課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師負責,科任老師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體育課和兩操活動的安全由體育教師負責,體育教師為第一責任門衛安全衛生由門衛負責,門衛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校內活動場所活動,出現安全事故,在場教職工為第一責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確責任科室和具體負責人的同時,學校將在每學期開學初和各科室以及具體負責人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及時完善保障措施,減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復、類似事故,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制,視事故的性質,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類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責任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二)安全副校長:是學校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辦公室主任:是學校綜合治理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綜治檔案和安全檔案的建立,制訂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計劃,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師和家長安全知識培訓等工作。若因檔案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則應負管理責任。

  (四)政教主任:負責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五)總務主任: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對學校校舍及各種設施和食堂、餐廳等設施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學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校舍及各種設施,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到學校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于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發現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問題必須同安全辦取得聯系,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六)教務主任:負責教育教學活動組織中的學生安全,組織到位,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檢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課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定期開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讓家長簽字。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規則。要按時放學,不得提前或延遲放學時間,以確保學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對學生加強防溺水,防雷擊、防火等教育,教育學生上下樓梯不擁擠,如有集會,班主任應站在樓梯口,組織學生上下縷梯,防止樓道口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比賽,勞動時,必須特別加強安全教育,同時要全程參與,不得擅離現場,學生在班級活動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主要責任。

  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八)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課堂教學應結合學科特點,滲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經常性地對本班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遲到、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崗位人員:

  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坐班,嚴格出入門登記制度,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教學時間,學生無班主任批條,不得出校門;上學和放學期間,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內;禁止在校內零賣和曬物;禁止滯留校外人員或學生在門衛室。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水電工:定期檢查校內用電用水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用水。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值周干部:嚴格履行《值班工作條例》,到崗及時,責任落實,督促到位。如因失職、瀆職出現安全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實驗管理員:對有毒化學藥品要加強管理,防止有毒藥品被盜,造成中毒事故發生;教育并監控學生實驗操作過程。

  學生家長: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四、學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全校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

  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本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追究責任規定和要求

  1、上課時間出現學生打架斗毆等安全事故,由當時任課教師負全部責任,一次扣當事人工資10元。

  2、體罰學生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有學生或其家長投訴經查屬實,一次扣當事人工資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權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3、課余時間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師、值日行政領導的責任,比例按3:4:3責任界線劃分。

  4、學生放學,班主任或當班教師要護送學生出教學樓。值班干部要負責學生安全出校門,如果出現安全問題,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5、學生從校門逃出校外,追究門衛人員責任,班主任負連帶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較壞影響,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6、在重大活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教育教學活動負責處室和班主任負全權責任。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崗位空缺,導致安全事故按曠工計算,并追究賠償損失。

  7、學校干部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中,玩忽職守造成的責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資外,實施工作解聘。

  8、在上級安全衛生檢查活動中,因責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職,學校受到批評,扣除當事人1分、負責處室主任1分,分管校級領導2分。

  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全體領導和老師都要提高認識,在思想上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重視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努力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長應負領導責任之外,要根據事故的情節,發生的原因等,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對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由責任線相關人員比例賠付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8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9

  第一條 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學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決策者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制度的規定導致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制度所稱決策者,是指對決策享有最終決定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

  第四條 學校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學校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決策錯誤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

  (一)決策者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二)決策者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三)決策者明知決策錯誤,而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者對本應由自己作出的決策,推諉或者拖延作出決策的;

  (五)決策者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決策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應當根據過錯情節、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調離原崗位;

  (四)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五)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出現兩次以上應當追究決策責任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對其決策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或者決策責任追究承辦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決策者主動糾正錯誤,并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第十條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在調查、處理時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0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一、各學區校長、分校組長及其相關人員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失誤,需要追究責任者,均適用于本制度。

  二、根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現安全事故,不報、漏報及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學校要認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學生傷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學校領導給行政處分。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有安全隱患,而末及時采取措施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覆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末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3、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末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末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對學生擅自離校等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知道,末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1、堅持全員參與、求真務實的原則。

  2、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

  3、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4、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5、堅持誰的崗位,誰負責的原則。

  二、學校各類人員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負總責,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

  2、德育主任:是學校安全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3、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工作安全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教務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教務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每天對問題學生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學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德育處匯報,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承擔管理責任。

  5、各功能室負責人:負責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經常對功能室進行檢查和排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與政教處聯系,向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檢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6、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損壞或因學校財產管理不善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三、安全責任追究:

  1、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發現學生違規違紀視而不見,未及時制止或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經允許擅離崗位、私自調課、上課接打手機或酒后進教室的;

  4、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的;學生離校,班主任不開請假條或未通知家長的;

  5、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的;學生課上違規違紀未及時制止或教育不當的;

  6、安全工作責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瞞下、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個案處理不當引起師生關系激化,造成社會影響引起家長不滿上訪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教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教學設備、儀器損壞的;

  9、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被盜造成安全傷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員在值勤過程中未到崗或擅離崗位,造成學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損失。

  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責任追究:

  1、公開點名批評。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涉及賠償的由本人負責,如本人要求,學校可出面進行協調。

  5、記入教師個人檔案或上報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6、學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1、當事人陳述:陳述事故主要經過并說明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學校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當事人所陳述是否屬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學校。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3、經領導班子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執行。

  辛撞小學

  xx年xx月xx日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三)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三)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3

  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

  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XX

  組員:XX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夫: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并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4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不經允許

  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飲水不執行食品衛生法,造成事故的;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5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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