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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5-11-30 20:56:58 好文 我要投稿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精品(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責任追究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精品(15篇)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1、堅持全員參與、求真務實的原則。

  2、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

  3、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4、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5、堅持誰的崗位,誰負責的原則。

  二、學校各類人員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負總責,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

  2、德育主任:是學校安全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3、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工作安全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教務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教務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每天對問題學生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學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德育處匯報,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承擔管理責任。

  5、各功能室負責人:負責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經常對功能室進行檢查和排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與政教處聯系,向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檢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6、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損壞或因學校財產管理不善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三、安全責任追究:

  1、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發現學生違規違紀視而不見,未及時制止或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經允許擅離崗位、私自調課、上課接打手機或酒后進教室的;

  4、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的;學生離校,班主任不開請假條或未通知家長的;

  5、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的;學生課上違規違紀未及時制止或教育不當的;

  6、安全工作責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瞞下、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個案處理不當引起師生關系激化,造成社會影響引起家長不滿上訪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教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教學設備、儀器損壞的;

  9、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被盜造成安全傷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員在值勤過程中未到崗或擅離崗位,造成學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損失。

  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責任追究:

  1、公開點名批評。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涉及賠償的由本人負責,如本人要求,學校可出面進行協調。

  5、記入教師個人檔案或上報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6、學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1、當事人陳述:陳述事故主要經過并說明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學校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當事人所陳述是否屬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學校。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3、經領導班子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執行。

  辛撞小學

  xx年xx月xx日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2

  為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衛生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遵照《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3%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獎金,取消年級組學期評優資格。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建立安全網絡,強化安全職責

  班主任→課任教師

  安全副校長→政教處→門衛

  校長→總務處→工作人員

  學生在校時間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師負責,班主任老師為第一負責人。

  學生在課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師負責,科任老師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體育課和兩操活動的安全由體育教師負責,體育教師為第一責任門衛安全衛生由門衛負責,門衛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校內活動場所活動,出現安全事故,在場教職工為第一責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確責任科室和具體負責人的同時,學校將在每學期開學初和各科室以及具體負責人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及時完善保障措施,減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復、類似事故,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制,視事故的性質,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類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責任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二)安全副校長:是學校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辦公室主任:是學校綜合治理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綜治檔案和安全檔案的建立,制訂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計劃,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師和家長安全知識培訓等工作。若因檔案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則應負管理責任。

  (四)政教主任:負責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五)總務主任: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對學校校舍及各種設施和食堂、餐廳等設施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學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校舍及各種設施,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到學校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于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發現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問題必須同安全辦取得聯系,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六)教務主任:負責教育教學活動組織中的學生安全,組織到位,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檢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課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定期開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讓家長簽字。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規則。要按時放學,不得提前或延遲放學時間,以確保學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對學生加強防溺水,防雷擊、防火等教育,教育學生上下樓梯不擁擠,如有集會,班主任應站在樓梯口,組織學生上下縷梯,防止樓道口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比賽,勞動時,必須特別加強安全教育,同時要全程參與,不得擅離現場,學生在班級活動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主要責任。

  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八)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課堂教學應結合學科特點,滲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經常性地對本班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遲到、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崗位人員:

  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坐班,嚴格出入門登記制度,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教學時間,學生無班主任批條,不得出校門;上學和放學期間,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內;禁止在校內零賣和曬物;禁止滯留校外人員或學生在門衛室。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水電工:定期檢查校內用電用水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用水。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值周干部:嚴格履行《值班工作條例》,到崗及時,責任落實,督促到位。如因失職、瀆職出現安全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實驗管理員:對有毒化學藥品要加強管理,防止有毒藥品被盜,造成中毒事故發生;教育并監控學生實驗操作過程。

  學生家長: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四、學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全校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

  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本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追究責任規定和要求

  1、上課時間出現學生打架斗毆等安全事故,由當時任課教師負全部責任,一次扣當事人工資10元。

  2、體罰學生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有學生或其家長投訴經查屬實,一次扣當事人工資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權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3、課余時間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師、值日行政領導的責任,比例按3:4:3責任界線劃分。

  4、學生放學,班主任或當班教師要護送學生出教學樓。值班干部要負責學生安全出校門,如果出現安全問題,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5、學生從校門逃出校外,追究門衛人員責任,班主任負連帶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較壞影響,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6、在重大活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教育教學活動負責處室和班主任負全權責任。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崗位空缺,導致安全事故按曠工計算,并追究賠償損失。

  7、學校干部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中,玩忽職守造成的責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資外,實施工作解聘。

  8、在上級安全衛生檢查活動中,因責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職,學校受到批評,扣除當事人1分、負責處室主任1分,分管校級領導2分。

  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全體領導和老師都要提高認識,在思想上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重視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努力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長應負領導責任之外,要根據事故的情節,發生的原因等,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對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由責任線相關人員比例賠付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3

  為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做到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嚴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領導、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和消防宣傳教育的所需經費的配置由校長負責,檢查,督促。

  2、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負責。

  3、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①班主任負責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課時由任課教師負責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級辦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級組長負責。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劉本學負責。

  ④微機室由秦公維喜負責。

  ⑤實驗保管室由理化教師負責。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國負責。

  ⑦會議室消防安全由總務處負責。

  4、責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引發消防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①、一般輕微的'事故(只造成校產輕微損失,無人員傷亡)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不能評先進,評優。

  ②、校產損失較大,有人員出現傷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校產損失和大部分醫療費用。當年不評優、不能晉級。

  ③、校產損失較大,出現人員傷亡的消防安全責任事故。責任人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4

  學校安全工作關系到廣大師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穩定,關系到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強化管理,標本兼治。確保學校財產及師生的安全。為了明確責任,把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我們將對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問責。特制定責任感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對象

  學校校長、中層以上帶班領導、村小校長,值日、值宿教師,工人和其他擔有安全責任的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內容

  1、當值人員在當值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到崗后首先做好接交,寫清到崗時間,接交時的實際情況,若接交情況填寫得不清,出現問題要追究接崗人員全部責任。

  2、當值人員當值期間,不經領導準假,不按時接交者或提前離崗,一律按漏崗處理,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當值期間,給學校財產造成損失的,要按價全部賠償經濟損失。

  4、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上級下達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時傳達,落實到位,如有貽誤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體,又不及時上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未建立切實可行的學校或班級安全檢查常效機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險和報告,導致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當值人員(含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不力而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以及給學校的財產造成損失、給師生生命財產造成威協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檢查、周總結、月匯報制并堅決執行,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5

  為了切實執行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精神,《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有效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存在的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嚴格遵守師德師風規定,自覺抵制有償家教,努力改進教學方法和提高教學質量,不斷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

  2、嚴格控制學生作業量,布置回家作業的同時要預設學生完成每項作業的時間、教師間互相協調,確保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回家作業,其它年級學生平均書面家庭作業量每天控制在1小時內。

  3、堅決杜絕給學生布置機械性、重復性、難度過大的作業。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加大作業量。不準增加作業量的方式懲罰學生。

  4、堅決貫徹省教育廳“減負通知”的“六個嚴格”,采用“三先”、“三精”的方式,確保減負提質。做到上課前“先于學生完成書面文本作業”、“先于學生完成口語交際和課文朗讀”、“先于學生完成動手操作類作業”;“精心研讀文本內容”、“精心設計教學方案”、“精心設計學科作業”。認真研讀教材,促進對教材內容、教學目標和教學難點上的把握,向課堂40分鐘要質量。

  5、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1小時,不擠占大課間、體育課的時間。

  6、針對課業負擔的問題,要聽取學生和家長意見,保證學生課業負擔符合學生實際。

  7、嚴格進行檢查考核,實行“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一票否決制。

  8、學校監督電話xx。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6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建立調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要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2、總務處、德育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檔案資料。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問題,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確保學校平安穩定。

  3、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原則上不準學生開展外出活動。如因私自組織學生外出發生安全問題,組織者負主要責任。

  4、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嚴禁學生上、放學乘“三無”車輛和超載車輛;禁乘“摩的”。嚴禁學生下河洗澡。對生病學生要做好處理,嚴重的要報告并及時送醫院。嚴禁學生帶刀具和不安全物品,發現要隨時收繳。科任教師負責上課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下課隨學生后行,指導有序離開。如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5、教師分時段,分區域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對未按時到位的從嚴追究。

  6、值周領導負責當周學校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及時處理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相關人員處理,并做好跟蹤了解。本周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

  7、值周教師負責轄區當周學生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發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8、教導處要做到課堂無教師空缺,保證課堂和自習的安全。各專用教室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生,保證正常教學。發生安全問題追究負責人責任。

  9、加強學校門衛、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堅持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否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10、學校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發生事故,與量化考核結合,與考核和職稱晉升聯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7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8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三)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三)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9

  1. 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 學校建立校長為第一責任人任組長, 由分管校長、 總務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的衛生安全與管理工作。

  2. 堅持執行《食品衛生法》 , 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的長效機制, 消除學生食堂誘發各種不安全的因素和隱患, 建立健全學校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

  3.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對經營服務實行全方位、 全過程的管理監督。

  4. 若出現中毒事件責任追究方案:

  ①屬采購方面出現購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采購人員負責任;

  ②屬大宗招標送貨類有不合格食品造成中毒事件由驗收人員負責任;

  ③屬生產加工或貯藏中過程中造成的中毒事件由作業組和包組管理員負責任;

  ④任何中毒事件食堂主要管理人員、 總務主任、 分管校長、 校長均負連帶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0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部門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災事故

  4. 傳染病事故

  5. 實驗室事故

  6. 體育活動事故

  7. 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門、各年級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年級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并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年級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并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門、各年級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了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并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后,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1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班主任協調處理;

  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幼兒園由幼兒園負責人、小學班由德育處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調查處理;

  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制:

  (一)行風責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意調停課、提前放學、留守學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社會不良影響。

  3、在對學生管理中,有過激言行,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有家長來校或電話反映。

  4、在與家長交換意見時,語言過激,與家長發生爭執,反映到學校,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5、在與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關系發生口角或動手,造成不良影響。

  6、在與鄰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處,有問題不能妥善處理且有鄰里反映到學校,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課,上課期間隨便接聽電話。

  8、煽動、鼓惑他人、聚眾滋事。

  9、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和經濟損失,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承擔經濟責任或經濟處罰、年內不評優晉級、學區內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課老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德育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德育處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學生失蹤或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5、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6、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7、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8、小學班、幼兒園或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借閱圖書,使用錄音機、信息技術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或損壞。

  9、教職工在退休或調離單位時不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鑰匙及借用、保管的學校物品而造成損失的。

  10、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2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組長是各班和教研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教研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5、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7、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員的責任。

  8、抓好接送學生客車交通安全。教導處必須對承擔學生接送任務的汽車運輸公司的資質、運營能力、車輛性能及司機資質等嚴格審查,并與之簽定安全責任狀。挑選熟悉接送路線和接送地情況、富有責任心的人員來擔任接送學生工作,確保各個環節萬無一失。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違反接送制度致使學生走失或受到其他傷害事故,將追究組織者和接送學生人員的相應責任。

  9、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重大火災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五條

  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

  凡本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有關領導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各部門及教師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凡違反本條規定的,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給予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條

  任何人均有權向學校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主管校長舉報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主管校長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4

  為加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園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保證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及“一票否決”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要遵循上級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公正處理。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直接責任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必須追究責任。

  1、對上級有關部門及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規定,通知等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2、對上級安全檢查及學校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正確對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傳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有進行非法活動的,部門領導排查不力或隱瞞不報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責令直接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經常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三、責任的認定

  1、部門領導責任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造成經濟損失的`。

  (2)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門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按有關規定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的。

  2、直接責任人責任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沒有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2)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火警,火災等治安災害性事故的。

  (3)宣傳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罷餐、罷課的。

  (4)發生案件不向部門領導、保衛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5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于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絡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制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在一定范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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