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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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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集合[15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集合[15篇]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或者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進程或工作效率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責任到人,堅持持之以恒,從嚴考核,處罰兌現的原則,并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員工對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范疇,納入員工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范疇。

  第四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著眼防范,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落實,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門負全部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部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六條 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應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了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研究制定公司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上層決定決議的事項,并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范圍內工作和實際情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四)以公司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

  (五)履行監督,考核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層反饋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夸張虛浮或者瞞報、遲報,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泄露公司商業機密,損害公司利益;

  (七)熱愛公司,團結同事,協作共贏

  第七條 一般員工在工作中應承擔以下工作責任:

  (一)真實有效的貫徹公司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決議;

  (二)真是履行崗位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崗位工作,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四)規范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管理制度,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熱愛公司,廉潔奉公不得損公肥私,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三章

  責任追究原則

  第八條 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秉承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三)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四)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四章

  責任追究與執行

  第九條 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核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核,考核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行政部門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工作責任主要分為: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酌情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二)違反公司人事、財務、采購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數據材料、辦理有關事項或者做出明確答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五)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或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拖著不辦、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六)對不屬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七)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巨大的;

  (八)工作時間或者值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空崗,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對應該參加的會議和學習,隨意遲到、早退或者未經請假無故缺席的;

  (九)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第五章

  責任承擔

  第十二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四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做出錯誤的指令或決定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一)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采取糾正措施的;

  (三)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或加重處罰: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與種類

  第十七條 種類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留用察看、停職;

  (四)調離崗位、降薪、降職、撤職;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以及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并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制定公司經營決策和公司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堅持己見,擅自做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并與以法定代表人-元的罰款;

  (二)對制造范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處以500--20xx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元以內的,處以500--10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元的,給予記過處分,處以1000--20xx元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并出20xx元以上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以權謀私,挪用資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當事人警告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挪用資金在以上的,予以當事人辭退或開除處分,勒令嫌棄退回資金,并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xx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并處20xx—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并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并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處以1000-20xx元罰款。

  (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處1000—20xx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可由相關人員提出,人力資源部、企管中心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人力資源部落實。責任追究的查處可由下列途徑提起:

  1、上級領導的'指示、批示、意見、建議。

  2、上級部門的相關工作通報;

  3、站領導批辦事項落實情況及站領導的意見;

  4、工作檢查及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5、管理或服務相對人的舉報;

  6、其他可發現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途徑。

  第二十一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二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2天內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七章

  項目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順利實施,保障項目的安生生產,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接受職工監督,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3.各部門的負責人和職工是第一負責人,要對每個人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處分;

  5.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部門領導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宣傳和教育工作。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執行者;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

  4.安全文明生產無人負責,對項目部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 5.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6.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7.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8.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隱患; 9.違反事故處理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10.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察不力責任的; 第三條 行政追究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降級 降薪 6.撤職調離崗位 7.留用查看 8.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 9.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責任追究依據 1.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煤礦安全行政法規; 4.上級有關規定、指示。第五條 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制規程措施內容不齊全,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區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提供不及時或內容有錯誤;

  2、規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檢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5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8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20xx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2、凡發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xx元,對其他副職罰款1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10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xx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15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xx元。

  3、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30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xx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15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xx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

  5、凡發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其他副職罰款5000元。對其他副職罰款3000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20xx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6、凡發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元,對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罰款5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8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生產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其它安全責任追究

  第七條、副總工程師、副礦長以上礦領導安全責任追究:負責監督、督促分管部門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礦長負責,礦長向職工負責,若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2、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其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3、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屬自身范圍內,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4、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凡不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5、擺不正生產與安全關系,輕安全,重生產,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6、在現場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而不及時制止、不處理。每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7、為安全責任者說情、打招呼的,每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報礦黨政研究處理。

  8、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會和安全大檢查的,每次罰款200元。

  9、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安全隱患不認真對待及不給予明確答復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10、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安排專職管理人員或親自盯在現場進行處理,凡發生不具體安排專管人員又不親自盯在現場進行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第八條、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負責監督各單位安全規章制度、措施的落實、兌現和檢查工作,對礦分管領導負責。有下列情況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自身范圍內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誤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2、對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不向施工單位及現場跟班人員交代清楚落實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或到期未進行復查驗收,又未向礦調度及分管領導匯報。每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科組織追查處理。

  3、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落實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礦研究處理。

  4、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否則,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科組織追查處理。

  5、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制止,提出處理意見交安檢科執行,并向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每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科組織追查處理。

  6、擺不正生產與安全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規指揮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在檢查工作時不認真,走馬觀花,而導致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排除。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8、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每次罰款500元。

  9、業務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召開的安全辦公例會。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員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或指派人員不到位。每次罰部主管200元。

  11、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或不聽安排。每次罰款200元

  12、負責職工培訓的部門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或單位領導的要求對井下各工種有計劃進行培訓,以便于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自保互保能力,確保安全生產,由各區隊周二、五各組織學習一次,安檢科牽頭,每旬檢查一次。凡不按《煤礦安全規程》組織培訓的,對有關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九條、生產、輔助單位干部及專業技術人員安全責任追究: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范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落實整改。如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單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不及時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0。

  2、對自己管轄區域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出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xx元。

  3、各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罰款500元。

  4、各單位領導必須協助好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對本單位“三違”人員縱容、包庇或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每次罰款500元。

  5、技術員人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須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并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6、各單位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現場盯住落實,并把處理情況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匯報清楚。

  7、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例會。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8、部門管理人員不得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否則,查到一次罰款500元。

  10、區隊負責人沒有對新調入本隊的員工簽定師徒合同,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1000元。

  第十條、特殊工種安全責任追究

  1、安排未經過上崗培訓的人員上崗的,罰當事人200元;罰單位負責人200元。

  2、瓦檢員脫崗、漏檢、假檢或假匯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3、井下所有崗位工種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一次脫崗罰款500元。

  4、安全員、瓦檢員對當班范圍內出現有害氣體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攔,揭示警標;出現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調度室和礦領導匯報,否則,每發生一次罰款500元。

  5、安檢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必須盯著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現場交給下一班安檢員,如不盯著督促處理,又不匯報,每出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20xx元。

  6、安檢員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不立即進行制止的。每次罰款50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時放炮母線必須拉到規定安全距離,嚴格執行 “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否則,每次罰款500元。

  8、放炮員必須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藥分開存放在專用工具箱內、并上鎖,裝配引藥必須避開電器設備。炸藥嚴禁亂丟亂放,否則一次罰款5000元。

  10、變電工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每次罰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罰款500-5000元。

  11、檢身工必須嚴格檢身,對在井下查出帶煙火、酒后下井,每次罰檢身工200----元。

  12、對喝酒、攜帶煙火、在井口被檢身工查出者,一律罰款200----元;并對牽涉到的責任人罰500元。

  13、井下發現睡覺的:安檢員、瓦檢員一次罰款500元;其它工種睡覺每次罰款200元。在井下發現一個臥鋪罰責任單位100元,同月同一單位達到三次,罰單位負責人500元。以此類推

  第十一條、采、掘、機、運、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1、采煤、掘進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檢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做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產整改一次罰款該頭(面)500元。

  2、各單位管轄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一處,罰單位主要領導200元,設施不齊或設施齊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罰當班責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

  3、井下電器設備失爆,每查出一臺,罰款區隊元,負責人20xx元,并責令立即整改,否則加倍處罰。

  4、嚴禁在井下乘坐皮帶、發現一次罰款當事人20xx元。嚴禁在井下進行扒、蹬、跳,發現一次罰當事人500元。

  5、輔助運輸隊干部,出現以下現象的車輛不得安排下井,剎車失靈、無剎車、照明不齊、鈴聲不響等,否則視為違章指揮;工人發現以上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開車,否則發現每次罰款200元。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的材料和設備,違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人,違章指揮者罰款300元。

  7、發現局扇吃循環風,每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擔50%,其余落實到責任人,發現一處有害氣體超限作業罰瓦檢員500元。

  8、按《規程》、措施的規定安設的傳感器,不能正常報警、斷電的,當班必須處理好,否則每臺次罰責任人200元,單位不安排處理的,罰值班領導或調度員200元。

  9、對制止“三違”現象的職能部門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侮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xx元罰款,使人致傷或死亡的,承擔傷者醫療期間的所有費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2

  幼兒園安全管理是幼兒園管理工作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保教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幼兒園的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應當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抓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從講政治、講穩定的高度,以對幼兒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一、幼兒園園長和分管領導、幼兒園安全責任區的責任人及安全管理員分別為幼兒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

  二、幼兒園各安全管理責任區域堅持有崗就有職,有職就有責,崗職對應,職責對等原則。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區域的責任人因公因私請假,幼兒園必須安排該責任區域臨時責任人,確保崗位有人,臨時責任人負有該責任區域一切職責。

  三、幼兒園負責人、分管領導、幼兒園安全管理員、各安全管理責任區域的責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識、全局意識、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嚴查嚴防,防微杜漸,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全園教職工應高度負責,嚴守崗位,確保幼兒人身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形式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如園內出現各種事故和體罰幼兒情況,要進行分析,作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延誤。

  五、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幼兒園年度目標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

  六、在幼兒園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獎懲分明;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程度,給予事故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以行政處分并給予罰款、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

  1.對安全工作擅自脫崗、玩忽職守、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

  2.對安全工作不重視、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厭倦、懈怠情況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職責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對安全事故可預見、可避免而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預見、避免的。

  5.對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處置不力,措施不當的。

  6.存在安全隱患,經上級有關部門或安全管理員提出警告,整改建議,限期整改,而無有效改進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保教管理操作方式不當,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被家長投訴,造成幼兒園負面影響的。

  8.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報告不及時或作虛假報告。

  9.安全工作通訊不暢,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0.因上述原因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使幼兒生命財產、公私財物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七、對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重大事故交上級處理。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3

  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維系著師生健康,是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的保證,事關校園穩定和學校安全。為切實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職責,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目標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要在第一時間啟動傳染病防控預案,全體職工全力參與應急處置,及時把患者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班主任通知到家長配合治療,確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實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校長是履行疾控工作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應急工作人員的調度和隊伍組建,資金與應急物資保障,部門協調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是履行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職責的具體責任人,參與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指揮并參與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現場調查、提出控制策略與措施等工作,隨時把握工作動態,及時整理報告工作信息,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到位,校醫負責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紀律監督和責任追究工作,積極協助分管領導督促檢查防控方案的落實,參與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在各自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實,熟悉掌握傳染病疫情防控策略,開展疫情及衛生事件風險因素評估,加強疫情監測檢驗,及時反饋報告疫情信息。要在傳染病防治,特別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上給中心領導當好參謀,給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責任追究嚴明紀律,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影響防控工作開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惡劣影響的,將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嚴肅處理。

  凡責任不落實,工作懈怠,處置不力、不服從安排者,嚴肅處理外,給予經濟處罰。

  1、遇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服從統一安排調遣,或到崗不盡責的教職工,扣發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的50%,并責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崗處理。

  2、各崗位人員要認真解答群眾咨詢,服務不到位導致群眾投訴的,每人次扣發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 20元,當月被投訴3人次者,扣除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 50%,年度被投訴5人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獎資格,作待崗半年處理。 3、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時向校領導上報本班學生疫情情況,疫情報告人王志穩要及時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做到上情下傳、下情上報及時準確。對于上個環節中出現錯誤和延誤的責任人要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并給與經濟處罰。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4

  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當前,正值傳染病高發季節,流腦、乙腦、水痘、腮腺炎等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甲肝等腸道傳染病疫情仍時有發生,從而使我校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嚴峻,為有效防止傳染病在我校的'發生與流行,加強傳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實施方案。

  二、組織領導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強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保護學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傳染病防控工作的領導。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實綜合措施,依法開展防控。

  全面落實工作責任,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明確職責,強化措施。一把手親自抓,絕不走過場,聯合疾病控制機構開展疫情主動搜索,進一步加強對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檢測制度和篩查工作,做好疫情報告工作,落實晨檢制度,對因病缺勤、缺課的學生進行調查追蹤,落實預防措施,并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對發現的傳染病患者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嚴防疫情擴散蔓延。體衛處直接負責。

  3、強化宣傳,普及防治知識。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呼吸道傳染病防治知識,引導學生加強體育鍛煉,注意室內通風換氣和保暖,提高廣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安全與健康教師在課上積極宣傳傳染病防治知識,確保每個學生的身體健康。

  4、積極開展疫苗接種工作,提高學生免疫水平。接種疫苗是預防控制流腦、水痘、腮腺炎等傳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我園要根據衛生部門提出的疫苗接種方案,做好針對學生及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勵學生接受基礎免疫,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5

  為做好學校安全工作,認真學習,貫徹教育局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全力以赴保障師生的健康安全。團結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統一思想、統一認識、上下一致、齊心協力,努力做好安全工作。結合學校具體情況,本著“加強管理、完善機制、沉著應對、有效預防、依靠科學、措施果斷”的原則做好安全工作,建立和實施安全工作責任追究與獎懲制度。

  第一、發揮黨員領導干部身先士卒的模范帶頭作用。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思路,形成事事講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安全網絡意識。、

  第二、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從思想上從分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發揚求真務實、嚴抓落實的工作作風,把安全工作當作頭等大事來抓。

  第三、堅持校長負責制,部門責任首問制,明確責任、完善機構、建立應急機制。

  第四、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分工:

  組 長:孫志良(校長);(負責日常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指導)

  組 員:耿忠仁(總務主任)(負責保障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使用,督促課堂安全、衛生安全),王 巖(大隊輔導員)(負責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組織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園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檢查整改存在于學校的安全隱患、負責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在工作中做到“五個必須”即①必須宣傳到位。②必須強化制度。③必須措施到位。④必須保證信息的及時交流與暢通。⑤必須認真執行上級安全工作精神和學校安全工作各項規定。

  第五、全體教師要與學校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對所教學生有安全教育的責任和義務,主動排查隱患,做到下情上通,保障安全。

  第六、班主任對本班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責任義務。每位任課教師對自己的.課堂和組織的活動負有安全教育的責任和義務。每位教職工對校園中自己見到或知道的安全事件負有及時處理的責任義務。相應專用教室負責所使用教室的設施和課堂安全。

  第七、全體教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遵循《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校園安全事故處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及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6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一把手為傳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全校傳染病防控的組織和決策。

  如果決策失誤,將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校醫為學校疫情報告人。

  疫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把疫情上報給壽光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體衛藝辦公室,對疫情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如因疫情報告人玩忽職守造成學校內傳染病傳播流行,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各學部、各口分管校長為本部門第一責任人,各年級組長、各班班主任為責任報告人。各班主任做好“晨、午檢”、“消毒、通風并記錄”、“因病缺勤情況登記”等規定工作,按時將表格收齊存檔;在發現本班學生發燒或患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要及時分管領導報告并及時通知家長;對缺勤的學生要及時問明情況,如是發燒或患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要及時向學校醫務室報告,如知情不報或留學生繼續上課,造成學校內傳染病傳播流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學校的`學生、全體教職員工發現自己發燒、腹泄等情況或已確定患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要主動向班主任和年級組長報告,班主任和年級組長要及時向“各口疫情聯絡人”報告,如知情不報造成學校內傳染病傳播流行,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學校所有的教職工和學生要積極做好預防工作,發現自己或家人或校內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報告本口負責人和疫情報告人。如知情不報造成學校內傳染病傳播流行,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食堂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如發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級追究校長的責任之外,要追究分管領導、食堂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各崗位的責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預防工作,造成學校內傳染病傳播流行,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學校的有關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學生、教師、家長和新聞媒體發布,注意正確宣傳,防止師生恐慌,以維護學校穩定。任何個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則將追究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7

  為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衛生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遵照《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并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3%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獎金,取消年級組學期評優資格。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建立安全網絡,強化安全職責

  班主任→課任教師

  安全副校長→政教處→門衛

  校長→總務處→工作人員

  學生在校時間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師負責,班主任老師為第一負責人。

  學生在課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師負責,科任老師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體育課和兩操活動的安全由體育教師負責,體育教師為第一責任門衛安全衛生由門衛負責,門衛為第一責任人。

  學生在校內活動場所活動,出現安全事故,在場教職工為第一責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確責任科室和具體負責人的同時,學校將在每學期開學初和各科室以及具體負責人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及時完善保障措施,減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復、類似事故,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制,視事故的性質,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類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責任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二)安全副校長:是學校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辦公室主任:是學校綜合治理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綜治檔案和安全檔案的建立,制訂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計劃,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師和家長安全知識培訓等工作。若因檔案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則應負管理責任。

  (四)政教主任:負責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安全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五)總務主任: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對學校校舍及各種設施和食堂、餐廳等設施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學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校舍及各種設施,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到學校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于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發現學校后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問題必須同安全辦取得聯系,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六)教務主任:負責教育教學活動組織中的學生安全,組織到位,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檢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課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定期開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讓家長簽字。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規則。要按時放學,不得提前或延遲放學時間,以確保學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對學生加強防溺水,防雷擊、防火等教育,教育學生上下樓梯不擁擠,如有集會,班主任應站在樓梯口,組織學生上下縷梯,防止樓道口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比賽,勞動時,必須特別加強安全教育,同時要全程參與,不得擅離現場,學生在班級活動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主要責任。

  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八)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課堂教學應結合學科特點,滲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經常性地對本班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遲到、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崗位人員:

  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坐班,嚴格出入門登記制度,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教學時間,學生無班主任批條,不得出校門;上學和放學期間,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內;禁止在校內零賣和曬物;禁止滯留校外人員或學生在門衛室。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水電工:定期檢查校內用電用水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用水。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值周干部:嚴格履行《值班工作條例》,到崗及時,責任落實,督促到位。如因失職、瀆職出現安全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實驗管理員:對有毒化學藥品要加強管理,防止有毒藥品被盜,造成中毒事故發生;教育并監控學生實驗操作過程。

  學生家長: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四、學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全校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

  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本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追究責任規定和要求

  1、上課時間出現學生打架斗毆等安全事故,由當時任課教師負全部責任,一次扣當事人工資10元。

  2、體罰學生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有學生或其家長投訴經查屬實,一次扣當事人工資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權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3、課余時間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師、值日行政領導的責任,比例按3:4:3責任界線劃分。

  4、學生放學,班主任或當班教師要護送學生出教學樓。值班干部要負責學生安全出校門,如果出現安全問題,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5、學生從校門逃出校外,追究門衛人員責任,班主任負連帶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較壞影響,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6、在重大活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教育教學活動負責處室和班主任負全權責任。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崗位空缺,導致安全事故按曠工計算,并追究賠償損失。

  7、學校干部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中,玩忽職守造成的責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資外,實施工作解聘。

  8、在上級安全衛生檢查活動中,因責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職,學校受到批評,扣除當事人1分、負責處室主任1分,分管校級領導2分。

  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全體領導和老師都要提高認識,在思想上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重視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努力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長應負領導責任之外,要根據事故的情節,發生的原因等,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對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由責任線相關人員比例賠付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8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建全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各種制度及實施方案,并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政教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每周要深入到班級、學生中了解安全情況。

  三、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過學校批準后,則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外出活動必須保證學生安全,防止任何事故發生。

  四、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包括本人的課堂教學及課間活動),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課任教師負責本課堂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課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五、午間管理教師、晚跟班教師負責本轄區(班級)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六、行政值周負責當日學校的安全工作,值日教師負責轄區當日學生的安全工作,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七、總務處負責學校的財產安全及教師的安全,要經常檢查學校地面一切建筑設施,教學設施情況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加強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確保學校財產萬無一失。

  八、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生,保證正常教學。

  九、加強學校門衛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

  十、學校安全要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發生事故,當年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并與量化考核結合。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9

  為確保我園正常教學秩序順利進行,維護園紀園規,保障師生安全,重視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長是幼兒園第一責任人,各辦公室負責人是各科室第一責任人。

  2 、認真執行目標責任制,落實各項檢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沒有違紀情況和檢查次數、時間、人員到位,可獲安全責任獎。

  3 、凡對安全工作做出成績者,給予一次性的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幼兒園將給予特別嘉獎。

  4 、安全防范檢查措施不落實、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責任獎,考核根據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

  5 、發生安全事故,按規定扣除安全獎,事件較為嚴重的還將扣除年終獎,并實行"一票否決",各級部和當事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6 、發生重大事故,召開現場會議,分析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7 、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是幼兒,除追究幼兒責任外,幼兒所在班級的教師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0

  一、我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校園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校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

  三、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四、值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到崗,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要時,要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五、校總務處要負責檢查全校的公物設施、定期排查水、電、暖、氣中的安全隱患,并及時處理,負責學校食堂、學生影響加餐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學生的`飲食安全,做好相關的安全記錄,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追究其賠付責任。對于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六、政教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七、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讓家長簽字。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八、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十一、對于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賠償、暫緩進職、不進職、職稱緩聘、不聘、報上級批準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考核一票否決。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1

  學校安全工作關系到廣大師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穩定,關系到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強化管理,標本兼治。確保學校財產及師生的安全。為了明確責任,把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我們將對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問責。特制定責任感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對象

  學校校長、中層以上帶班領導、村小校長,值日、值宿教師,工人和其他擔有安全責任的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內容

  1、當值人員在當值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到崗后首先做好接交,寫清到崗時間,接交時的實際情況,若接交情況填寫得不清,出現問題要追究接崗人員全部責任。

  2、當值人員當值期間,不經領導準假,不按時接交者或提前離崗,一律按漏崗處理,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當值期間,給學校財產造成損失的,要按價全部賠償經濟損失。

  4、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上級下達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時傳達,落實到位,如有貽誤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體,又不及時上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未建立切實可行的學校或班級安全檢查常效機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險和報告,導致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當值人員(含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不力而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以及給學校的財產造成損失、給師生生命財產造成威協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檢查、周總結、月匯報制并堅決執行,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2

  為規范我校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工作,根據縣教育局、財政局有關要求,以及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學校在校長領導下,由專人負責資助貧困生工作,成立由學校、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負責貧困生的初審和申請,研究擬定受資助學生名單和資助形式。

二、資助原則:

  不得降低條件及標準,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隨意擴大資助范圍,不得將財政供養家庭和非困難家庭子女列為照顧對象。

  三、資助對象的界定標準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和校規,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奮好學。

  2、家住農村地區(持農村戶口)并在農村學校就讀的,確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寄宿生生活費的'學生。

  3、下列情況,品學兼優的學生優先資助:

  (1)孤兒(含艾滋孤兒)、烈屬、軍屬家庭困難的子女,殘疾家庭子女,殘疾學生。

  (2)父母一方死亡、離異的單親貧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災、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資助申報審批程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的學生和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信息。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通過在校內及學生家庭所在的鄉鎮、村、組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信息。

  3、貧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請資助的學生于學年開學初,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學校評審小組對申請資助學生有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按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排序,提出貧困生資助名單,在學校和所在村、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后,學校將資助名單,公示情況上報縣資助中心審核確定。

  5、學校通知受助學生填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領取表》,并由學生及其監護人簽字確認。 6、資金的發放。學校在收到縣下撥的資金后,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資助的資金發放到學生手中。

  五、資助資金實行單設科目、獨立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六、受資助學生名單、資助項目和金額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布,建立檔案,并報上級部門備案。按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助資金用于最急需的貧困學生。對于出現問題的嚴肅查處。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金山張堰鎮留溪佳園小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三)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

  (六)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和集體伙食單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經營環節銷售假劣食品或“三無”食品的;

  (八)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九)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拒絕、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十一)有其他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相關的`失職行為的。第四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部門監管是行政一把手負總責。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張堰鎮食品安全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首先要嚴肅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單位一把手的行政責任,同時要嚴肅追究分管領導,分管部門及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實行食品安全責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農技中心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生產服務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張堰工商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區食品藥品監督所、張堰鎮食品藥品專管員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張堰鎮食品安全辦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其他部門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職責,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從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頭,各環節的相關責任人都要受到從嚴查處。

  第六條 本辦法由金山張堰鎮留溪居委會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會

  20xx年3月10日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4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防溺水安全教育責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溺水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校長

  1.沒有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及會議要求布置開展防溺水宣教活動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動沒有進行督促檢查,造成宣教活動流于形式的。

  3.不重視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二、分管校長

  1.沒有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及會議要求布置開展防溺水宣教活動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動沒有進行督促檢查,造成宣教活動流于形式的。

  3.對于防溺水宣傳教育事情沒有認真落實,宣教材料沒有及時整理的。

  三、法制安全處

  1.沒有按照校長要求開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2.布置教育工作但未檢查落實或系統整理的。

  3.未制定相關制度和應急預案的。

  四、總務處

  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未落實防溺水相關物質經費的。

  五、年級組和各科室

  沒有及時有效配合相關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動的。

  六、班主任及相關教師

  未能按時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防溺水宣傳教育工作的.。

  防溺水安全事情義務追究制度

  防溺水安全工作追究制度

  為使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防止學生溺水事故的重要工作責任明確,特擬定《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教職工上至校長,下至班主任、副班主任、安全協管員,工友,必須明確各自責任,哪個環節出問題,必須依照工作制度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二、凡是當場發現本校學生屬于違反“六不準”正在游泳而不制止的教職工,有群眾或學生反映來學校的,要予以嚴肅的批評。若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相應的瀆職責任。

  三、各班要將安全宣傳教育按要求做好,并做好記錄。不然,若發生溺水事故,將追究正副班主任相應的義務。

  四、各班要加強管理,監督到位,若管理不善,學生在上、放學路上私自游泳發生事故,將追究正副班主任相應的責任。

  五、各班必須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將學生“六不準”和家長“四知道”讓家長了解。學生不來上課,立即與家長聯系。若無家庭聯系的情況下,各班、門衛都不能將學生放出校門。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5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責任追究的內容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責任狀中目標責任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同意見,不愿接受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責任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一定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群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干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觀上不努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情況采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鉤,落實以上措施,一般應該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干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后,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可以建議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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