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峤粫嫔暾,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ǘ┙洷竞献魃绯蓡T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ㄈ┌凑照鲁桃幎ɑ蛘叱蓡T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ㄎ澹⿲Ρ竞献魃绲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
。┳杂商岢鐾顺錾暾,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占s定向本社出資;
。ㄈ┐_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_____%;
。ㄋ模┓e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粡氖聯p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ㄒ唬┲鲃勇暶魍顺龅;
。ǘ﹩适袷滦袨槟芰Φ;
。ㄈ┧劳龅模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___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薷恼鲁蹋
。ǘ┻x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ㄈQ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ㄋ模⿲徸h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ㄆ撸⿲徸h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ň牛⿲Ρ竞献魃绲暮喜ⅰ⒎至、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ㄊ唬Q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ㄒ唬┌俜种陨铣蓡T(代表)提出;
。ǘ﹫绦斜O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ㄈ├硎聲J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ǘ┲朴啽竞献魃绨l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ㄈ┲贫ū竞献魃缒甓蓉攧疹A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ㄋ模Q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ㄆ撸┕芾肀竞献魃绲馁Y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ò耍┙邮、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ň牛┞男谐蓡T(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殖蓡T(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ㄈ┖炇鹌溉位蛘呓馄副竞献魃缃洜I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ǘ┍O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ㄋ模┫虺蓡T(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ㄎ澹┫蚶硎聲岢龉ぷ髻|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ㄆ撸┐肀竞献魃缲撠熡涗浝硎屡c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ㄋ模┨嵴埰溉位蛘呓馄钙渌洜I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硎聲谟璧钠渌殭。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ㄒ唬┎坏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ǘ┎坏眠`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坏脤⑺伺c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ㄋ模┎坏眉嫒螛I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蓡T出資;
。ǘ┍竞献魃缑總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ㄈ┪捶峙涫找妫
。ㄋ模┙鹑跈C構貸款;
。ㄎ澹﹪曳龀盅a助資金;
。┥鐣栀浛睿
。ㄆ撸┢渌Y金。
第四十一條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ǘ┥a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ㄋ模├硎、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ㄎ澹┏蓡T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蓡T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ㄆ撸┢渌县攧罩贫纫幎ǖ闹С。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ㄒ唬┮虺蓡T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ㄈ┍竞献魃绶至⒒蛘吲c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ㄋ模┮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竞献魃鐭o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蓡T大會決議解散;
。ㄆ撸┮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殕T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三)所欠債務;
。ㄋ模w還成員入資;
。ㄎ澹┌闯蓡T(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一定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一定實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養護、緊固、調試,達到優秀技術狀態,禁止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禁止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禁止年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禁止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拖沓機經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備行人和少兒追車、扒車。
八、拖沓機上道路行駛時,禁止超速和違章載人,一定恪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九、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余作業時,一定恪守有關安全規定,確實增強防備舉措。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一、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一、合作社建立總帳,設現金、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產品物質、固定資產,股金等明細帳進行核算。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核算。
三、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四、根據合作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定期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資產清查報告,提出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資產管理,嚴防資產流失。
五、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3000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
在3000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
在10000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
七、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軋賬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八、財務人員要定期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上報相關部門。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1、有利條件
。1)從法律角度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依據20xx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隨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作為獨立自主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獨立的會計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員對合作社經營狀況的全面監督。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著名“三農”問題專家溫鐵軍指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成為合作社生存發展的保障。而國家順應時代要求出臺的<合作社法>和有關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法律依據。
(2)政府從各方面加大保護和支持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一般營利性企業相比,在一個完全遵從自由競爭機制的市場環境下,加上農業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憑借自身力量直接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是很難發展的,其對政府的扶持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時,合作社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必然導致“搭便車”現象的出現,要規避這種現象,政府必須對合作社進行引導扶持。與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比較,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起步階段,弱質性明顯,面對激烈的國際化競爭,如果沒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堪憂。
為推動合作社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已宣布自20xx年起對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記費,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對合作社零稅賦的承諾。同時,中國銀監會也出臺了相應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導意見,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水平,而農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對農民的信貸力度。還有其他一些運輸、加工、生產、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環節的優惠措施等等都已經相應出臺。
。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最初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合作社經營活動少,無法承擔財務管理成本,以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空白。但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發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發展,且率先出臺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推動了社會和政府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視。國內許多“三農”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涉農部門都紛紛探討如何制定、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近來,國家財政部已宣布將專門制定一套針對合作社的獨立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合作社成員也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意識,認真接受政府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基礎知識培訓,成為合作社財務狀況有效的監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實到位,易產生依賴思想盡管我國<合作社法>已經出臺一段時間,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還不能完全落實到位。一方面,我國目前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計劃經濟舊體制痕跡尚未完全消除,市場經濟新體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國農村基層政府職能尚未轉型,地方官員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職能范圍還不清晰,在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介入不當的問題,人為干擾合作社內部組織構建,扶持范圍狹窄、扶持政策難以落實,忽視了農民自主意識,損害了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另一方面,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宣傳力度不夠,對屬于政府管轄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撐農業市場的市場制度還未完全形成;對農民的教育培訓和引導不足,導致農民對合作社認識不清;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還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發扶持資金,合作社的國稅仍需征收等等導致合作社無法真正享受到政策優惠。另外,政府眾多扶持政策的出臺,也易于導致合作社的過分依賴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勢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這就需要協調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政府扶持過之,易于導致合作社缺乏生存發展的主動意識,坐等救濟的思想;政府扶持過少,使合作社無法正常順利開展生產經營,面臨滅亡的可能。
。2)籌資能力弱,資金、資產不夠雄厚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轉資金主要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其他合法取得資產構成,主要以社有資金(自身積累)進行經營。隨著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大多數合作社在資金問題上越來越明顯地感到困難。盡管我國<合作社法>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確提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給與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較薄弱,在自由資金無法維持合作社正常運轉的情況下,通過申請銀行貸款來拓展業務十分困難;同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又不發達,農村金融機構逐步萎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逐步退出農村,郵政儲蓄業務只存不貸,狹窄的資金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使得許多合作社不能擴大經營規模,極大地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常成長。
。3)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應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多數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現金收支管理混亂,有些合作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項目記錄不全;賬薄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帳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賬實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批,集體決策無法落實。
會計檔案管理不到位,許多合作社沒有設置專門的場所存放會計檔案,導致會計資料無法集中管理。因沒有完整的帳務記錄,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賬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
、谪攧展_不規范。多數合作社財務實行了一定形式的公開,但不少合作社財務公開程序、公開內容都很不規范,財務管理工作不力。財務公開項目設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開內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細化不夠。財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真實,沒有經民主監督小組審核,甚至虛假公開。對群眾的疑問和反映的問題不重視、不解決。
、圬攧者`規問題普遍。由于尚無法律對合作社財務違規做出詳細的規定和處罰,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沒有建立資產臺帳、明細賬,未能如實登記和反映合作社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對盤盈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入賬,甚至被個別社員或負責人無償占用。僅有收入、支出的內部進出“流水賬”,沒有完整的會計資料。
原始憑證不規范、不完整,支出沒有正式發票,以“白條子”入賬;收款不開統一收據,不及時入賬。
甚至個別合作社在從事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非法取得或偽造變更原始憑證。審計時不交賬本、會計退位時不移交賬目,財務混亂的現象缺乏有效控制。
、茇攧毡O督機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財會人員由合作社領導的親戚家屬擔任,這就使會計工作失去了對合作社領導的財務監督和約束作用。加上財務報告公開內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員民主管理意識淡薄,使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潔領導有可乘之機。同時,一些財會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對領導的經濟違規行為不予監督揭發,滋長了部分領導的犯罪心理。
、葚敃藛T素質偏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文化少,整體素質不高,年齡大,大多為兼職人員。有些多年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也上崗,未按規定做賬,會計核算不全面,做帳不及時準確,存在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在向某些不懂財會知識的理事長提交會計資料時,財會人員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發展的財務建議。合作社某些領導在選擇財會人員時,憑關系或喜好決定,將素質低、不懂財務的親戚家屬安置在財會崗位。隨著領導層的更替,財會人員更替頻繁,財務移交不及時、不規范,造成財會隊伍不穩定。
(4)民主治理結構不齊全,無現成財務管理制度可借鑒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包括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職責和企業中設置的機構基本相似。盡管我國<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須具備這些組織機構,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統一的約束和規范,民主治理機構不齊全,沒有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職能不清,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圍不充分。
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決策的機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東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決方式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所有這些導致了經營權、分配權都落在大戶、村干部和農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員大會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成了一句空話。此外,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于發展初期,許多管理機制制度還不夠完善全面。
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發展很長一段時間,各方面的治理機制設立比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確立都是依據各自的特殊情況,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需要根據我國合作社的現實情況制定,沒有現成的財務管理制度借鑒,這就需要財務管理和“三農”專家、學者從我國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發,研究制定恰當適路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嚴格有效地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別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互相分開,互相牽制、互相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彌補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確實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好,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節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構成的決議作為根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創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確實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根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已于XX年3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學院學生會干部量化管理條例
1、無故不參加會議者,一次扣1分,請假、早退或找人替會者,一次扣0.5分。無故不參加次數超過兩次,請假、早退超過三次者,院相關領導、分管輔導員予以談話,扣量化分3分,并在例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中學工會工作制度
一、在上級工會和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工會法》和《工會章程》,圍繞學校的工作大局,積極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二、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認真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
休假制度
1、員工每周帶薪休假一天:公司總部:每周六、周日串休各銷售部:依照實際工作情況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銷售部門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2、調整:根據公司需要,有活動及相關變動時,員工有義務更改休息時間,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
衛生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1)加強全員醫療廢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訓,捉高其管理的意識,人人參與管理,落實到位,責任到人。 (2)嚴格醫療廢物的分類管理。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上述廢物必須分類,不得混合放置——感染性廢...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深化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加林業生產、推動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進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看法》(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看法》(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支配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進展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力量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擔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舞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需具有牽頭力量、組織力量、管理力量、資金墊資力量和社會責任感。鼓舞具有肯定出資、籌資力量,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擔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夫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加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加。樂觀支持本縣有勞動力量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加林業項目建設,獵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安排。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力量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需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依據汲取的貧困人口狀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與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依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進展變化準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全部入社成員登記造冊,具體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供應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關心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需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擔當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需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需樂觀參與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聽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納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方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樂觀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與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需保證參與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汲取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力量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與勞動,以掩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汲取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看法。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與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與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與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狀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與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準時把握參與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h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詳細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需有施工經理,必需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常常深化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消失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需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需把關到位,不得隨便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根據《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預備,推動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預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峻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商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需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方案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方案、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需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與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損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安排: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夫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精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與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酬勞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需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砂才庞嘀,60%以上必需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擔當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別狀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根據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汲取的貧困人員參與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全都。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實行“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闊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嘉獎。
1、對擔當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與勞動率、貧困成員參與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與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加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比,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與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加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厲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與擔當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依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汲取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汲取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擔當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全部活動,必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方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方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成員大會制度
一、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成員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五、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七、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八、成員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托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個成員。
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理事會的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理事會的召開次數,每年召開4次以上。
六、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七、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長,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八、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ㄒ唬┲鞒殖蓡T(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ㄈ┖炇鹌溉位蛘呓馄副旧缃浝、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監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五、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
六、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員入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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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后,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后,一周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復。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ǘ┥鐔T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并填寫《xxxxxx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注銷。
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0000-10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10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成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成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成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員賬戶,詳細記載成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成員與非成員要單獨核算。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盈余分配制度
一、為了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合作社的本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盈余分配的人員為持有本社《成員證》的成員。
三、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財產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盈余公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取。用于發展生產,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
2、提取風險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按照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份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超過40%。入社不滿一年的成員,根據成員實際出資、入社時間,按比例按時間段進行分配。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成員證》中。
學習培訓制度
一、為了給合作社成員提供良好的服務,提高成員的生產經營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學習培訓的為本社持有《成員證》的成員。
三、定期組織成員學習培訓,提供技術指導、信息服務及相關知識的傳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術、學習培訓等服務不少于5次;每次培訓成員人數60%以上。
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柜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閱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并建立檔案查閱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閱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毀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毀范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并報縣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銷毀。
民主管理制度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群眾服務、甘于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種植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并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辦公室文件管理、物資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司電話、電腦維修工作;
三、負責文具采購及發放工作;
四、負責訂購出差人員火車票、飛機票;
五、負責飯堂、宿舍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七、負責與經營有關的互聯網信息收集、上報各項報表及資料工作。
營業部工作職責
營業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并報理事會批準;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兌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庫管員崗位職責
1、每天按指定時間完成填寫庫存報表及采購申請工作,要求標明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庫存量、申購量等內容。
2、嚴格檢驗入庫貨物,根據有效到貨清單,核準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在采購發票及清單上簽字確認。
3、根據使用部門需要量及物料性質,選擇適當的擺放方式,輕拿輕放,分類明細,避免人為損壞及堆放雜亂帶來的不便,科學安排庫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齊、美觀、方便。
4、物品入庫后要馬上入賬,準確登記。
5、物品出庫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全不得發貨。有特殊情況,需有關領導簽字批準。發貨時按出庫單辦理出庫手續,削減賬卡。
6、做好月盤點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賬物相等,賬賬相符。
7、主動與使用部門聯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況,防止因缺少溝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怎樣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干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化淺出的講解,共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員干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把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參加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余元,通過扎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1、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2、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3、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4、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5、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6、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7、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8、拖拉機通過村莊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9、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10、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他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一、為保證田間作業標準化,制定質量驗收制度,田間作業遵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田間機械作業技術操作規程》和《農機田間作業規范》,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化,做到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車組要正確安裝調試作業機具,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并經合作社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參加作業。
三、為提高田間作業質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術、新措施、新作業方法等,車組必須執行,否則不準參加作業。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間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成立驗收小組。
五、質量驗收小組要嚴格執行田間作業標準、規范、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要嚴肅處理。
六、質量驗收單必須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由質量驗收人和車長簽字,機務統計憑此匯總車組工作量。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一、盈余分配的成員為持有本合作社《社員證》的正式成員。
二、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提取公積金后的余額,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和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確定為社員的份額向社員進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滿一年的社員,根據社員實際出資和入社時間,按時間段按比例進行分配。
四、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會擴大會議,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分配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分配盈余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社員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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