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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05 23:37:58 好文 我要投稿

【精品】發票管理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發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發票管理制度15篇

發票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票領購、保管

  1、領購發票時,必須由發票專管員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

  2、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必須按規定存放到財務部保險柜。

  3、需開具時必須將已開具好的發票妥善保管,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及時放到保險柜。

  4、對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及作廢的,月末必須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5、嚴禁將公司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嚴禁給未發生實際購銷和勞務業務的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7、嚴禁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8、發票管理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銷手續。

  9、發票專管員因工作變動或調離必須按稅法和企業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條: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開具發票。

  公司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應開具普通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三條:專用發票按以下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準確無誤。

  5、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6、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7、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第四條: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提前或滯后。

  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規定如下: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五條: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公司。將該發票各聯次注明“作廢”字樣,作廢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公司,作為公司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

  3、公司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要裝訂成冊,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六條: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聯按期裝訂成冊。

  第七條:不丟失、損(撕)毀發票,不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第八條:對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九條:丟失專用發票,必須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發現,必須規定及時上報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2

  1、借款報銷的審批權限

  1.1公司員工因工出差借款或報銷,由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方能借款或報銷。凡有審簽權限的部門經理須在財務部門簽留字樣備案。

  1.2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借款單",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1.3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費用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2、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2.1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2.2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臺地區三種,即:二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廣州等地;一類區:除二類區以外的地區。

  2.3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首日10080首日150120總經理批準主管、工程師級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門經理級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250 300 600hkd

  2.4出差補助標準

  2.4.1員工短途出差視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補貼。(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補貼)。

  2.4.2長途出差補助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師級40 50 100hkd部門經理級60 80 15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100 150 200hkd

  2.5員工出差交通報銷標準

  2.5.1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可乘坐飛機、軟臥、輪船二等艙;部門經理級:可乘坐飛機、軟臥、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乘坐軟臥僅限正職;其余員工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

  2.5.2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陸路交通費可實報實銷;經理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乘坐出租車,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車時,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2.5.3員工在本市內出差,只報銷公交車票公交車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連號。無特殊情況,不得報銷出租車票。

  3、員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3.1住宿費,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節約歸已。

  3.2膳食費按規定標準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

  3.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3.4交際費用由領導核定并填寫客餐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3.6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用時,則可按住宿標準的50%領住宿補助。

  3.7員工出差返回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間報銷的,財務部門應于當月工資中扣回預借的差旅費,待報銷時再行支付。

  3.8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3.9財務部有權對不實的出差費用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詢,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處罰。

  4、員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員工探親費不予報銷,采取補貼包干的辦法執行。補貼標準詳見《員工春節探親休假管理規定》。

  5、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

  5.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必須辦理借款申請單。會計根據內容填寫齊全,完整的借款申請單,編制會計憑證,會計、出納、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上簽字。

  5.2公司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并報總經理審簽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會計不得編制付款憑證,也不得付款。

  5.3備用金和預付款的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5.3.1具有規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額;

  5.3.2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費用支出單據到財務部門報銷;用現金或支票進行零星采購的七天內報銷;通過銀行匯款進行預付款的二十天內報銷。

  5.3.3以上各項支出,原則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對違反規定用途和不符合開支標準的支出,財務不予報銷。

  5.3.5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沒還款的備用金,若超期時間在三個月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的萬分之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萬分之三。在次月工資中扣回本息。

  6、原始憑證的審核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

  7、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內容:

  7.1憑證名稱;

  7.2填制憑證的日期;

  7.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單;

  7.5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7.6經濟業務的內容;

  7.7數量、單價和金額;

  7.8各種的發票、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單;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單。

  8、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8.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8.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

  8.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8.5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8.6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章,不得通欄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8.7自制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8.8凡憑證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內容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9、記賬憑證的內容及填制要求:

  9.1憑證日期:一般應按實際受理經濟業務的日期填列。

  9.2憑證編號:應按月編制自然數列順序。的內容,不得含混不清,過于簡略。

  9.3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

  9.4會計科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9.5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9.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要與原始憑證相符。

  9.7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出納、會計、交款人必須在相關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9.8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附有內容完備的原始憑證。

發票管理制度3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ㄒ唬┍仨氝x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ǘ┍仨毎凑找幎ㄕJ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ㄈ┎坏脕G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ㄋ模┌l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ㄒ唬┌l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咨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后,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后,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制度4

  1.目的: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規定了發票領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發票領用

  3.1發票統一由公司財務部到稅務機關領購后交相關部門使用。

  3.2設“發票使用登記本”,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3.3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領、退、開具等日常工作。

  3.4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向外轉讓、出售

  4.發票的填制

  4.1填寫發票時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沒有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用途和金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要求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3不得轉借、轉讓、,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4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4.5填寫錯誤的發票不得丟棄,應加蓋作廢章或簽寫作廢字樣后,粘貼在存根上長期保存。

  5.發票的保管

  5.1出辦稅員負責發票的領用和保管。

  5.2發票的'存放和保管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不得丟失和擅自損毀,如有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體上聲明作廢。

  5.3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保存5年,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項目結束后移交公司存檔。

  5.4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財務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人員檢查時,需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時應開具借用單,需調出空檔發票查驗時,應當開付收據。

發票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適用于本單位經營銷售及服務業務。

  三、發票種類:

  1、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機打發票;

  2、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聯機打發票;

  四、職責:

  1、發票領購人:由財務部指定人員,現有財務會計擔任,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購新事項。

  2、發票領用人:由指定人員使用(如收銀員、經營部收入管理人員、票務組負責人員),負責向財務申請領用發票;

  3、發票開具人:由指定收銀員或收入負責人擔任,負責根據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真實、合法、有效發票;

  4、發票管理人:由發票領用人、開具人擔任,負責發票的保管、發放、領用、歸還;

  5、財務部負責對發票檔案領用,保管、收發、使用、進行監督。定期檢查發票保管使用情況;

  五、管理制度:

  (一)、發票購買和保管:

  1、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財務部專項購買人員必須對購買的發票清點號碼及數量;

  (二)、發票的領用:

  1、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應設置“發票領用單”凡發放票據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發票簡稱、發票的代碼、數量、發票起止號、領票人及部門負責人。

  2、領用發票人,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發票的`領用登記工作(以下簡稱發票管理人員)。

  3、發票管理人員在向會計領取發票時,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和驗看發票號碼。

  4、發票管理人員對所領取的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請人時,應登記簽收。

  5、若發票管理人員出現離職或挪崗的,必須做好發票的交接和盤點工作,將未用過的發票上交財務部,由接管人重新簽名領用。

  (三)、發票的開具:

  1、設置“發票開具申請單”要記載付款名稱、日期、開具的金額及項目名稱。

  2、發票應該按照一定的時期、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發票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或開具空白發票。

  4、要確保開具的付款人名稱和金額的準確性,并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盡量避免作廢發票和紅沖發票。

  5、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注:開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開票期間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況)開票人員均應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6、一般情況下,已確認收到款項方能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除合同約定外,需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其中涉及以匯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憑進賬單原件換取發票,以避免重復開具發票。

  7、特殊情況需要開票的,例如淘寶不要票部分業務,按淘寶提現總額計算,由會計與出納員核對后,填寫應填寫開票申請單由開票員進行開具。

  (四)、發票的記賬:

  財務部與出納確認好每月收入后,由會計人員逐筆入賬,要確保收入額與記賬報稅的收入額、稅額相符,確保繳納稅金的準確性。

  (五)、責任追究處罰

  1、各發票保管人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發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上報領導及財務部。

  2、發票保管人應保證空白發票、已開發作廢發票、發票存根有序完整。

  3、發票開具人員應保證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有效。

  4、發票管理人員必須把發票安全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5、由以上情況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各保管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況情節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或辭退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發票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制度7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管理制度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發票由專人負責領取、開具、保管及諸項業務,非發票管理人員不得代辦有關發票業務。

  二、開具發票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一次性如實開具,內容真實,字跡清楚。

  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拆開本使用專用發票,不得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四、填開發票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五、必須按規定妥善存放、保管專用發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銷毀。

  七、在使用發票過程中,如不慎丟失、損毀,應于丟失當日(24小時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八、虛心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發票管理制度8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發票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酒店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酒店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情況,并由酒店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酒店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酒店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酒店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酒店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賹徍思{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趯徍松w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蹖徍私涋k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軐徍思{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ǘ┎荒芟蚨悇諜C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ㄈ┯幸韵滦袨,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ㄋ模╀N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ㄒ唬┫蛳M者銷售應稅項目;

 。ǘ╀N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ㄋ模⿲⒇浳镉糜诜菓愴椖;

 。ㄎ澹⿲⒇浳镉糜诩w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ㄎ澹└黜椖績热菡_無誤。

 。┤柯摯我淮翁铋_,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ǘ┎捎媒豢钐嶝浗Y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ㄈ┎捎觅d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ㄋ模⿲⒇浳锝桓端舜N,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ㄎ澹┰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ㄆ撸⿲⒇浳锓峙浣o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ㄒ唬┑谝宦摓榇娓,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ǘ┑诙摓榘l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ㄈ┑谌摓槎惪畹挚勐,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ㄋ模┑谒穆摓橛涃~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ㄒ唬┪窗匆幎ㄈ〉脤S冒l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ㄒ唬┪磸匿N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ǘ┲蝗〉糜涃~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ㄒ唬┪窗凑斩悇諜C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ㄈ┪窗凑斩悇諜C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ㄋ模┒惪畹挚勐撐窗炊悇諜C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ㄎ澹┪唇浂悇諜C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G失專用發票。

 。ㄆ撸⿹p(撕)毀專用發票。

 。ò耍┪磮绦袊叶悇湛偩只蚱渲睂俜志痔岢龅钠渌嘘P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ǘ┚邆渫ㄟ^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ㄈ﹪叶悇湛偩种睂俜志忠幎ǖ.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ㄒ唬┌凑諏S冒l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ǘ└鶕䲡嫴僮鞒绦蛴秒娮佑嬎銠C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ㄋ模┯嘘P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ㄎ澹﹪叶悇湛偩种睂俜志忠筇峁┑钠渌Y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ǘ┒愵~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F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ǘ└骷夹g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斗纻味惪仄髽I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ㄒ唬┮婪ㄗN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ǘ┍蝗∠话慵{稅人資格;

 。ㄈp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11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并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后、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后,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征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發票管理制度12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包括:

 。ㄒ唬┰鲋刀悓S冒l票;

 。ǘ┯啥悇詹块T統一印制的各類普通發票;

  (三)外購或自制的各類收款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并建立登記臺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二)按規定開具發票;

 。ㄈ┌匆幎òl放發票;

 。ㄋ模┩咨票9馨l票;

  (五)檢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f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稅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并在發票封面上注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發票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避免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不善而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1、財務部設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管員,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保管和開具。

  2、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險,加裝必要的防盜門、窗、保險柜等。

  3、發票專管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和繳銷,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響公司的經營。

  4、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發票丟失或被盜都將追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因銷售經營工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門,經辦人要持業務單位的詳細資料并對其準確性負完全責任。一般要有業務單位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郵編、聯系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人員應根據經辦人員及客戶提供的開票信息認真開具,開具合格率要達到100%。

  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應由業務經辦人員仔細核對無誤后,在發票第四聯(記帳聯)簽字領用。

  4、開具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及時裝訂,并妥善保存,保存期為15年以上,到期由負責人監督處理。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傳遞

  1、財務人員應及時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帳務處理,及時辦理掛帳待收手續。

  2、業務人員開具專用發票后,應及時交對方財務部有關部門辦理發票掛帳待付手續,對無特殊情況下,對方客戶兩個月內掛帳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根據情節相應作出處理。

  3、因傳遞需要,須郵寄專用發票的,經辦人要避開密碼區折疊,并準確寫明收件人住處,并保存好郵寄小票以備追查,對在郵寄過程中發生的專用發票丟失,業務人員及寄件人要承擔責任。

  4、本制度由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發票管理制度14

  為規范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臺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臺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臺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臺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并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信息,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臺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戶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余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于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臺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余發票的金額,然后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臺。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xx年元罰款,并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特制定本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一、購買

  專用發票由公司財務部人員根據稅務部門核準的數量和版本統一購買。

  二、發放

  1、發票由財務部統一管理與存放,發放前必須加該“發票專用章”及開戶行賬號等相關章,不得漏頁。

  2、業務人員領取、開具發票須由部門主管審核同意簽字。

  3、航空、鐵路票務業務不開具發票,特殊情況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報財務部開具統一證明。

  4、前臺每日按照手續領取發票,發票由專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結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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