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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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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篇(優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篇(優選)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后,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2

  建筑分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鍋爐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起重機械作業、壓力容器操作、登高架設作業。

  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色盲且視力、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需要。經參加相關部門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并取得合格證后方能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前,應參加相關部門的復審培訓。未經復審的不能繼續上崗操作。

  4、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所指定掌握的.機械性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設備構造、懂設備原理、懂設備性能、懂設備用途;會正確操作設備、會日常保養設備、會排除設備故障。嚴格按執行操作規程,防止出現人身傷害事故和機械事故,確保安全。

  5、掌握消防知識,有消防要求的應參加消防培訓取證,取得消防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3

  一、項目部負責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登記、管理等工作。

  二、項目部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或持過期證件上崗。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合格者,應重新培訓。

  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按有關部門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動失效。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他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十、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4

  第一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的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要求,參加政府和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條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加由地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崗位培訓班。

  第四條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各班組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油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衛生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第一條所有新員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技術崗位的季節性臨時工等)上崗前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一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2、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包括一般機械、電氣安全、消防和氣體防護等常識;

  3、油庫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性質、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4、公司和油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紀律(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

  二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本單位的生產概況,安全衛生狀況;

  2、本單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8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作特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2、崗位職責范圍,應知應會;

  3、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項;

  4、崗位事故預防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條員工調動工作后應重新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單位內工作調動、轉崗、下崗再就業、干部頂崗以及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三條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第四條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進行專門培訓。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發生事故時,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事故責任者和相關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活動形式、內容、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有明確制度。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并寫出評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

  第二條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不應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油庫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應挪作它用。

  第三條班組安全活動是班組的一項重要工作,應認真組織,嚴格考勤制度,保證出勤率,不應無故缺席,有事須經油庫領導批準。

  第四條公司領導每季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油庫領導及管理人員每月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第五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訂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做到有計劃、有安排。

  第六條班組安全活動內容:

  1、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3、結合油庫事故匯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其他安全活動。

  第四章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一條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條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油庫的有關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一條直屬企業的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教育大綱、教材和班組安全學習材料。

  第二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保證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

  第三條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并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未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處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后,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管理活動、提高特種設備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穩定地運行,根據總公司宏福發〔20xx〕2號《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礦發〔20xx〕11號《甕福磷礦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甕福磷礦新龍壩選礦廠所屬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特種設備的界定

  3.1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2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3.3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4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3.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設備的類型包含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履帶式自行專用機械、蓄電池車、客車類、汽車類、方向盤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摩托車、手把式二輪摩托車、有軌機車、電瓶車及其它機動車輛,但不包含已納入公安部門或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及管理內容

  4.1生產安全業務室

  4.1.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如: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等。

  4.1.3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上崗許可證。

  4.1.4督促、安排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1.5協同廠設備業務室負責定期(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匯總后上報礦設備辦。

  4.2 設備業務室

  4.2.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臺帳。負責單臺設備建檔并完善(含技術資料、設備及安全附件檢驗報告、設備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4.2.2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⑴特種設備的技術文件、制造許可證、圖紙、產品質量證明書、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注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或安裝監檢報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

  ⑵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只對雙梁橋式起重機);

  ⑶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⑷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驗記錄、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

  4.2.3按本單位特種設備類別劃分,編制同類別通用的日常巡檢標準書,明確巡檢的周期、部位(項目)、方法、判斷標準等。

  4.2.4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使用許可登記證。

  4.2.5負責監察全廠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

  4.2.6負責本廠需要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的各類資料備齊后交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7負責廠所屬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內,報礦設備辦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2.8負責定期(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匯總后上報礦設備辦。

  4.2.7負責將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檢驗檢測、大修、報廢、報停、封存及再次啟用、更新、改造等,應及時報甕福磷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8每年年底對廠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上報礦設備辦。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供水車間、破碎車間、磨浮車間、精尾車間、設備業務室]

  4.3.1車間主任對本車間轄區內的所有特種設備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種設備的維護、維修和保養,認真監督維修進度和維修質量,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可靠地運行。

  4.3.2各車間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特種設備的相關操作技術規定,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4.3.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操作證由甕福磷礦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辦理、復審和管理。

  4.3.5各車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巡檢,每班不少于一次,并作出記錄。使用雙梁橋式起重機的,必須填寫使用記錄。

  4.3.6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自檢,常用行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不常用行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

  4.3.7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檢,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

  4.3.8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9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10 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發現隱患、不安全征兆,違反操作規定和違章操作而使特種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可能受威脅的現象,應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并采取處理措施,不得貽誤時機。

  4.3.11 各車間每月25日前必須向生產安全辦公室報本車間轄區內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

  5.考核辦法

  5.1按照《新龍壩選礦廠20xx年安全、環保考核實施細則》、《選礦廠20xx年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及參照《甕福磷礦特種設備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由新龍壩選礦廠生產生產安全業務室負責。

  5.3本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從20xx年4月起開始實行。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8

  1、嚴格執行《遼河油田分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和《遼河油田分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2、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3、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4、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齊全,必須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嚴禁超期使用。

  5、特種設備的檔案、臺帳、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種設備液位計、壓力表警示標記齊全準確。

  7、特種設備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嚴禁超期運行。

  8、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10、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時,應提前向安全部門申請復試。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裝卸人員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氣的充裝設備和lng站充裝人員。

  第三章特種設備要求

  第三條充裝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第四條充裝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充裝設備的檔案、臺賬、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條充裝設備必須定期檢查,嚴禁超期運行。

  第七條充裝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充裝操作規程

  第八條槽車對位后,檢查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條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第十條每班充裝工都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干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條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條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導入地下。

  第十四條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并記錄罐內液面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第十五條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第十六條接好汽車槽車的管后,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開機。開機后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第十七條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面,示意關機。

  第十八條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第十九條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第二十條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干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第二十二條作業開始后,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lng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含公司相關方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審核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的申請(包括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身體健康檢查;編制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復審培訓計劃,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批準;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取證培訓、復審培訓;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等。

  3.2安環部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遵章守紀、安全生產的考核;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全面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復審培訓情況,并及時更新。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取證培訓、復審培訓。對特種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4財務部門應保證取證培訓、復審培訓的經費落實到位。

  3.5人力資源部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發現存在職業禁忌或有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應及時向安委會進行報告。

  4、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及相關要求

  4.1特種作業定義與范圍

  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廠區內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0)經國家局批準的其他作業。

  4.2特種作業人員

  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種作業人員職責

  特種作業人員應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

  (2)公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相關管理規定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3)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門根據情節有權扣證12個月,對其進行教育,并將違章作業和事故情況記入其資格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其資格證,并追究責任。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安全培訓教育制度進行再教育管理。

  (5)離開本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從事原崗位特種作業,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5.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5.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5.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對違章作業人員,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并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安委會扣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5)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事先報告安監部門、安委會同意,并報主管副總批準;

  (6)外來人員在我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安監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特種作業證的管理

  6.1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安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6.2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書面報告總經理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安監部門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6.3特種作業人員在實習期間各單位必須指定監護人,在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特種作業監護人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6.4特種作業人員實習期滿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作出培訓計劃和體檢計劃,安排相關人員進行體檢,合格后送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

  6.5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應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6.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由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調配崗位處理。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所在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和考核。

  6.8“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安監部門處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安監部門。

  6.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并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6.10新調入我公司的從事特種作業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者,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登記,并同時報安環部登記備案。

  6.11每年由安環部組織,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6.12各部門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每年年末報下一個年度的培訓計劃,由安環部匯總并報主管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織實施,實施結束后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6.13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年審復訓,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此次復審費用自理);再復審仍不合格或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證件自行作廢,不能單獨上崗操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6.14安環部應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帳及檔案,做好特種作業人員年審復訓計劃,及時安排特種作業人員參加體檢及復審培訓。

  7.有關規定

  7.1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7.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7.3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4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附則

  8.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依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修訂,并負責解釋。

  8.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氣割)作業;(3)、起重作業(包括電梯駕駛);(4)、起重設備拆裝作業;(5)、建筑登高作業;(6)、場內機動車輛駕駛。

  第三條:特種作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業的操作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和安全知識。

  第四條:公司選用特種作業人員前,要嚴格按有關要求進行體格檢查、技能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才能安排作業。

  第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通過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

  第六條: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只能從事本工種的特種作業,少數工種(如塔機電工)必須持電工證、塔機拆裝證雙證上崗。

  第七條: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年審。年審不合格的或未參加年審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種作業。

  第八條:項目部要嚴格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保證持證上崗率100%。

  第九條:對沒有列入特種作業的(如:木工機械、攪拌機、砂漿機、卷揚機等)操作人員的管理,要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個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第十一條: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公司要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要給予嚴肅處理。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3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操作過程。

  2 內容

  2.1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采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設備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2特種作業設備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2.1.3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設備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設備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設備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設備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2.2.1.1每月對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2每半年對閑置、封存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3每年對所有設備檢查、鑒定一次,并做記錄。

  2.2.2設備定期維修

  2.2.2.1由設備操作者對設備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養。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為主,對設備按保養規定內容例行保養。

  2.2.2.3每年按年度維修計劃對設備進行維修。

  2.2.2.4維修保養情況應保持記錄。

  2.2.3持證上崗

  2.2.3.1特種作業設備憑公司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進行操作,無操作合格證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2.2.3.2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

  2.2.3.3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由主管部門對所持有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工作變更、調動后,操作證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操作合格證的發放、回收應有記載。

  2.2.3.4特種作業設備操作人員離崗滿三個月,返崗必須進行復工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領證上崗。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設備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6、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且按有關規定到設備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8、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本辦法的鍋爐系指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體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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