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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6-01-21 03:12:33 管理制度

【熱】臨時作業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臨時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臨時作業管理制度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1

  1目的:為加強公司用電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制訂本辦法。

  2名詞解釋

  2.1作業方:指實施具體作業操作的公司基層班組或施工承包商。

  2.2臨時用電作業:指生產中施工、檢修等過程中臨時性使用220v/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6kv及以上的高電壓臨時用電,不適用本規定。

  3臨時用電作業危害識別

  3.1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制定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方案中進行臨時用電作業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明確工作任務及作業要求。

  3.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3.3臨時用電作業方案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一起上報。

  4臨時用電作業辦理程序

  4.1臨時用電作業由作業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臨時用電作業方案,填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經作業部門安全員審核合格后,部門負責人審批。

  4.2負責審批人員,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臨時用電作業方案

  5.1.1臨時用電作業由作業方提出申請,并編制《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按程序報送;

  5.1.2《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作業內容:用途;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用電負荷計算說明;臨時用電負荷所在變壓器的編號及容量。

  (2)技術措施;

  (3)風險識別和應急措施;

  (4)現場安全環保措施。

  6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及線路作業,必須由相應資質專業人員進行。

  6.2臨時用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無損,保持絕緣強度,在施工場所穿越車輛、行人通行處,應采取保護措施。架空臨時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

  6.3嚴禁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宜分路設置。

  6.4對于臨時用電線路,使用中應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用完后應立即拆除。

  6.5臨時用電線路在電源側及操作的地方應裝置開關、插銷及熔斷器,這些裝置裝在戶外,應有防雨箱子保護。

  6.6若遇臺風、暴雨等特殊情況,應視具體情況可暫切斷臨時電源,待風雨過后,應對線路仔細檢查一遍,確認無問題后,方向恢復送電。

  6.7臨時用電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中性線。

  6.8臨時用電線路安全技術應符合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9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應有防水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6.10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

  6.11施工現場用電設備需要作保護接地,且接地電阻要符合相關規定,在電源進線處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6.12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且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場所施工,行燈必須為防爆型。

  6.13在易燃、易爆生產作業場所應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開關、配電箱和電氣設備,臨時用電的停送電操作,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

  6.14臨時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

  (2)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3)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4)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處斷開電源;

  (5)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時,應先斷開電源;

  (6)配電箱內外應保持整潔、干燥。

  6.15對夜間有車輛通行的施工場所,必須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

  6.16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有權停止供電。

  6.17結束臨時用電

  (1)臨時用電結束后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由其進行電量核查;

  (2)臨時用電設備拆除后應恢復電力設施原狀。

  7臨時用電作業人員職責

  7.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7.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臨時用電環境,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7.3對《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7.4對違反本辦法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7.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作業無法進行等情況時,應暫停作業。

  8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職責

  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8.1作業負責人是臨時用電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8.2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員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8.3臨時用電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臨時用電作業的人員進行臨時用電作業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8.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8.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恢復。

  9臨時用電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9.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9.2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內容,臨時用電環境,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9.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9.4作業前,必須對照《臨時用電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9.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進行恢復核實。

  10臨時用電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0.1必須全面了解臨時用電作業過程及用電環境,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0.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0.3臨時用電作業前,必須對照《臨時用電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后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10.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作業,發現有違反《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0.5遇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督要進行最終復核。

  11附則

  11.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11.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存檔保存一年以上。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2

  人員管理:

  1、所有施工單位必須合理配置專職暫電操作人員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操作人員(暫設電工),暫設電工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并按期參加年審及相關的安全培訓。

  2、暫設電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穿好絕緣鞋,戴好安全帽,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高壓操作必須先檢查安全工具、絕緣墊、絕緣臺、絕緣拉桿、絕緣靴、絕緣手套等,使用工具必須使用帶有絕緣手柄的工具,絕緣拉桿、絕緣靴、絕緣手套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

  4、需要上桿工作時,檢查腳扣和安全帶,必要時戴好絕緣手套。腳扣和安全帶應做到各部位靈敏可靠安全,并且絕緣。

  5、高壓停電操作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步驟應為驗電、停電、驗電、放電、裝設臨時接地線、裝設遮攔、懸掛標示牌。在開關手柄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志,在遮攔上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志。

  6、高壓操作時,先穿好絕緣用具再進行操作,操作時不能少于二人,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合閘時,配電柜操作應先合隔離開關,再合斷路器,停電時順序相反。跌落式熔斷器先合兩個邊相,再合中相。有風時,先合上風口,再合下風口,再合中相,停電時順序相反。

  7、桿上作業時,穿好合格的腳扣,系好安全帶,戴好手繩。大的料具用小繩系好,小的料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傳遞,遞完料具后,要離電桿3米以外,禁止上下投擲料具。

  8、施工現場暫電人員經常對配電箱內的閘具進行檢修及清掃工作,檢修時應做到:

  a)必須停電,嚴禁帶電工作;

  b)懸掛停電檢修標志牌或派專人看護;

  9、檢修人員必須服從組長或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10、暫設電工人員對施工現場供電線路、電纜的走向和上級變壓器的情況,必須掌握熟悉,對特殊部位加強巡視,對漏電開關經常檢查試驗,達到靈敏安全可靠,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設備設施管理:

  1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執行三項五線制。必須實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和tn-s保護系統。

  1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閘箱,按照臨時用電平面圖所標位置砌筑平臺,并搭設防雨及防砸棚,周圍設圍欄,刷紅白相間油漆。箱內閘具安裝牢固,工作靈敏安全可靠,不能帶病操作。電纜及膠皮線必須由箱下方進出,穿管保護并單獨固定好,所有電閘箱統一編號,每個電閘箱必須能上鎖。電閘箱漏電開關必須由指定廠家生產,所接設備必須掛牌標示。

  13、電焊機必須標明現場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等。一次線長度不能大于5米,二次線長度不能大于30米,要壓好線鼻子,連接牢固,嚴禁使用t型螺栓壓線。一、二次防護罩齊全,達到雙線到位,電焊機保護線壓實,必須安裝焊機專用保護器。

  14、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制度,嚴禁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電閘箱內應保持清潔,閘箱內不準堆放任何雜物。閘箱閘具不準破損露銅,嚴禁一閘壓雙路。

  15、現場必須實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合理,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總配電箱、分配電箱上安裝的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100~50ma,開關箱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30ma以下,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秒。

  16、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經,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保護零線的統一標志為黃綠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不允許使用黃綠雙色線作為負荷線,不得混用。

  17、施工現場使用小型電動工具,電纜線必須使用皮護套銅芯電纜,中間不能有接頭,嚴禁亂拉亂扯,車輛來回碾壓。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符合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必須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秒的漏電保護器。

  現場照明:

  18、施工照明燈具露天裝設時,應采用防水式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內照明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嚴禁使用移動式碘鎢燈照明。施工結構、宿舍及工具房內,應使用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的低壓照明。低壓照明必須使用雙繞組型二次線圈變壓器,鐵芯、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保護接零,一、二次側應分別裝設熔斷器,一次線長度不應超過3米,并有防雨及防砸措施。以上所有照明都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電纜敷設:

  19、施工現場電纜采用暗敷設,電纜溝深不能少于0.7~0.8米。電纜上下方要墊10厘米厚的細沙,沙層上蓋紅機磚或蓋板,再用細土填實。電纜走向需設電纜標志樁,電纜上方不能有建筑物及堆放材料。

  20、電纜、膠皮線架空時,應沿著墻壁或電桿敷設,兩頭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吊掛距離超過10米,必須采用鉛絲或鋼絲繩吊綁,以減輕電纜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于2.5米以上。電纜接頭處應牢固可靠,做好絕緣包扎,保證絕緣強度,不得承受外力。

  資料管理:

  21、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應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執行用電申請審批制度。不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設備、無審批手續用電、暫設電工不得進行帶電接線作業,必要時可做停電處理,直到滿足規定方可使用。

  22、分包或外協單位用電必須簽定集團統一格式的用電協議書。

  23、暫設電工人員負責現場的安裝接線與維修工作,記錄有關技術文件的管理工作。

  24、所有相關資料必須整理齊全存檔備查。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3

  1術語和定義

  ◆臨時用電:是指生產、檢修施工等需要臨時接引、裝設的臨時用電統稱臨時用電。

  2安全職責

  2.1用電管理部門:對臨時用電單位和電氣作業人員進行審查,對臨時用電的形式、部位進行確認,掌握本單位臨時用電狀況,檢查用電情況,對臨時用電管理負責。

  2.2安環質監部: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2.3生產車間:臨時用電過程中要檢查現場環境安全,出現異常情況,立場停止作業,確保生產正常。

  2.4電儀工段:組織對臨時用電接引點的安全情況進行風險評價,制定“臨時用電票”的削減風險措施,確定電源接引點,按使用時間送、停電。用電結束后負責組織用電設施的拆除和檢查。

  2.5用電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沒有政府部門頒發的安全操作證的電工嚴禁從事電氣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聽從所在車間指揮并接受所在單位安全、電氣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3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3.1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并滿足負荷要求的橡膠軟導線,主干動力電纜可采用鎧裝電纜。

  3.2電纜(線)過路必須加套管保護,空中架線高度應滿足要求。

  3.3電氣施工機具應集中存放,電源開關設箱上鎖,零散用電電源設鐵合開關,電纜接頭應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觸電措施,不準用一個開關同時啟動兩臺及以上電氣設備。

  3.4用電設備及其金屬外殼安全電壓除外的接地線和接零線必須分接,嚴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導線。

  3.5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的15米距離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有害物品。

  3.6臨時用電設備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根據設備和線路確定,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嚴禁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3.7在裝置區、罐區或其它爆炸危險場所臨時用電作業,應使用與場所相適應的

  防爆型電氣設備(導線),達不到此要求的應限制其使用。

  3.8爆炸危險場所內臨時用電線路經過高溫、振動、腐蝕、積水、易機械損傷等部位,不準有接頭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3.9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防爆接線箱、接線盒、插座的封閉、膠圈必須完好,接引導線必須壓緊封嚴,達到電氣防爆要求。

  3.10手持用電動工具和潛水泵、振搗器等水下潮濕環境作業工具,作業前應由電工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達不到要求不準使用。

  3.11使用潛水泵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關,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安全可靠,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專用提泵拉繩(不得用鐵絲)。

  3.12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一般場所,為保證安全使用,應選用ⅱ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采用其它安全保護措施,如裝設漏電保護器或安全隔離變壓器等。否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

  ◆在潮濕的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ⅱ類工具或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必須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3.13生產檢修等臨時性用電的行燈其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地點、坑、井、溝或金屬容器內部作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必須帶有金屬保護罩。

  3.14停產大檢修、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等大規模用電,應根據作業區域分散用電負荷,用電設備分組集中,做好防雨、防觸電措施。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以保護。

  3.15臨時用電設備檢修應先切斷其電源,并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

  3.16臨時用電的電源不得直接從接引點的電氣柜上接引,電儀部門為車間(使用單位)提供的電源必須設置保護開關,車間(使用單位)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加裝保護。

  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4.1用電單位應首先向電儀工段負責人提出臨時用電的申請。

  4.2電儀工段負責人接到臨時用電申請后,應指派接線電工到作業現場,接線電工根據臨時用電接引地點、接引方式及周圍情況,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風險評價,提出風險削減措施,落實安全措施,確定電源接引點,并逐項填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的相關內容,不得空缺。填寫完后,交電儀工段負責人審批。

  4.3電儀工段負責人對相關安全措施逐項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簽發完畢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才正式生效,接線人員方可送電。

  4.4作業完畢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儀工段人員停止送電,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4.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留存,第二聯

  4.6《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個作業周期。

  4.7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電儀工段負責人注銷。

  4.8《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13相關記錄

  《動火安全作業證》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高處作業安全作業證》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4

  1總則

  1.1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作業隊和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1.2各工區對作業隊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1.3各工區不得將工程交給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作業隊施工。

  2對作業隊的安全生產監管

  2.1作業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工區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服從工區管理、監督。

  2.2作業隊的`主要負責人是該作業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作業隊的安全生產負責。作業隊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滿足需要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機構設置及人員名單應報工區安全質量部備案。

  2.3作業隊必須按規定對新入場人員進行體檢,合格者方可錄用。

  2 .4作業隊必須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被考核人員名單和成績必須報工區安全質量部備案。

  2.4工區應監督作業隊按規定開展安全活動,吸納作業隊參加安全活動,及時向作業隊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規定等,并監督貫徹執行。

  2.5對屬于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工區工程技術部應審查作業隊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2.6與作業隊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

  2.7作業隊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工區安全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

  2.8對不服從安全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計二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作業隊,應責令其停產整頓,限期整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必須立即與其終止合同,限期退場,并向項目經理部匯報。

  2.9嚴禁作業隊將所承建的工程再行轉包。

  3其它

  3.1作業隊資質審查內容:

  3.1.1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3.1.2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1.3有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業主部門證明的施工業績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3.1.4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要持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持有資格證書;

  3.1.5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配備情況;

  3.1.6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3.1.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

  3.1.8其它。

  3.2各工區招聘的臨時工,必須嚴格按照對本單位職工安全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3.2.1按規定簽訂用工合同;

  3.2.2體檢合格,并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且考試合格;

  3.2.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項目經理部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5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6

  1.目的

  規范公司各車間、部門以及外來施工單位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3管理職責

  3.1電修車間負責臨時用電的作業審批和安全管理。

  3.2安保科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要求

  4.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1.1本企業因臨時用電時,須向電修車間申請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

  4.1.2外單位以及外來施工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通知電修車間主任派人前往現場檢查,電修車間和管理部門對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電修車間進行用電設備和線路的接駁。外單位用電必須經公司或廠領導同意。

  4.1.3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續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4.2用電現場要求

  4.2.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查維修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4.2.2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指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4.2.4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4.2.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有電工排除。

  4.2.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4.2.7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4.2.9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設,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2.11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4.2.12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條件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2.13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4.2.14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4.2.15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臨時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規用電,電修車間停止供電。

  4.2.16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修部門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4.14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4.1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4.16《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一聯由施工單位保存,一聯由安保科保存備查。

  4.17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公司范圍內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

  3、定義

  臨時用電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電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4、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及要求

  4.1作業執行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4.2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停止送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4.3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司電網。

  4.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4.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路面時應加設防護套。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固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4.6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7供電單位應進行每天至少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和隱患記錄,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8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清楚的標明申請作業單位、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施工地點、用電設備及功率、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臨時用電人、電工證號、臨時用電時間、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5.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1)外來施工需臨時用電時,應向公司電力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持《電工作業操作證》到安監部領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人負責填寫安全措施并得到臨時用電負責人簽字、報經公司電力設施主管部門確認,電力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批準簽發。

  (2)公司其他部門進行臨時用電時,用電單位負責人到公司電力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電力設施主管部門到安監部領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作業執行人負責填寫安全措施,作業現場負責人對措施進行確認簽字后,由臨時用電單位審核簽字,電力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簽發。

  5.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留存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安監部保管,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時到安監部領取。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送安監部備案;一份送電力設施主管部門留存,一份交作業現場執行人。臨時用電作業完成后,作業現場執行人將作業證交到安監部存檔,存檔期限為1年。

  6、相關記錄

  6.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和法規,加強臨時用電管理,保障建設施工現場和檢修現場用電安全,防止人身觸電和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廠內的一切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jgj46-20xx建設部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2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3gb3836.1-20xx《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3.4gb/t13869-20xx《用電安全導則》

  3.5gb50184-20xx《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3.6gb6067.1-20xx《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3.7中油化安〔20xx〕163號中國神華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術語和定義

  4.1低壓:交流額定電壓在1kv及以下的電壓.

  4.2高壓:交流額定電壓在1kv以上的電壓.

  4.3外電線路: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配電線路以外的電力線路.

  4.4有靜電的施工現場:存在因摩擦,擠壓,感應和接地不良等而產生對人體和環境有害靜電的施工現場.

  4.5強電磁波源:輻射波能夠在施工現場機械設備上感應產生有害對地電壓的電磁輻射體.

  4.6接地:設備的一部分為形成導電通路與大地的連接.

  4.7工作接地:為了電路或設備達到運行要求的接地,如變壓器低壓中性點和發電機中性點的接地.

  4.8重復接地:設備接地線上一處或多處通過接地裝置與大地再次連接的接地.

  4.9接地體:埋入地中并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

  4.10人工接地體: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體.

  4.11自然接地體: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體用的各種構件,如鋼筋混凝土基礎的鋼筋結構,金屬井管,金屬管道(非燃氣)等.

  4.12接地線:連接設備金屬結構和接地體的金屬導體(包括連接螺栓).

  4.13接地裝置:接地體和接地線的總和.

  4.14接地電阻:接地裝置的對地電阻.它是接地線電阻,接地體電阻,接地體與土壤之間的接觸電阻和土壤中的散流電阻之和接地電阻可以通過計算或測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裝置流入地中電流之比.

  4.15工頻接地電阻:按通過接地裝置流入地中工頻電流求得的接地電阻.

  4.16沖擊接地電阻:按通過接地裝置流入地中沖擊電流(模擬雷電流)求得的接地電阻.

  4.17電氣連接:導體與導體之間直接提供電氣通路的連接(接觸電阻近于零).

  4.18帶電部分:正常使用時要被通電的導體或可導電部分,它包括中性導體(中性線),不包括保護導體(保護零線或保護線),按慣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合一的導線(導體).

  4.19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氣設備的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它在正常情況下不帶電,但在故障情況下可能帶電.

  4.20觸電(電擊):電流流經人體或動物體,使其產生病理生理效應.

  4.21直接接觸:人體,牲畜與帶電部分的接觸.

  4.22間接接觸:人體,牲畜與故障情況下變為帶電體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觸.

  4.23配電箱:一種專門用作分配電力的配電裝置,包括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如無特指,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合稱配電箱.

  4.24開關箱:末級配電裝置的通稱,亦可兼作用電設備的控制裝置.

  4.25隔離變壓器:指輸入繞組與輸出繞組在電氣上彼此隔離的變壓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時觸及帶電體(或電絕緣損壞而可能帶電的金屬部件)和大地所帶來的危險.

  4.26安全了變壓器:為安全特低電壓電路提供電源的隔離變壓器.它的輸入繞組與輸出繞組在電氣上至少由相當于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絕緣隔離開來.它是專門為配電電路,工具或其他設備提供安全特低電壓而設計的

  4.27代號

  4.27.1dk--電源隔離開關;

  4.27.2h--照明器;

  4.27.3l1,l2,l3--三相電路的三相相線;

  4.27.4m--電動機;

  4.27.5n--中性點,中性線,工作零線;

  4.27.6npe--具有中性和保護線兩種功能的接地線,又稱保護中性線;

  4.27.7pe--保護零線,保護線;

  4.27.8rcd--漏電保護器,漏電斷路器;

  4.27.9t--變壓器;

  4.27.10tn--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零線接地的接零保護系統;

  4.27.11tn-c--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合一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

  4.27.12tn-c-s--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開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

  4.27.13pn-s--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設置的接零保護系統;

  4.27.14tt--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護系統,其中電氣設備的接地點獨立于電源中性點接地點;

  5組織與職責

  5.1安健環部負責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

  5.2機械動力部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負責外協檢維修單位臨時用電的審批。

  5.3機電儀中心

  5.3.1負責公司內臨時用電的審批。

  5.3.2負責接臨時用電,負責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等。

  5.3.3負責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5.3.4負責對臨時用電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護交底。

  5.3.5負責安排臨時用電作業的監護人,對現場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和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者作業違章時責令停止作業。

  5.3.6負責審核和審批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6管理要求

  6.1臨時用電危害識別

  機電儀中心針對作業地點、作業內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采用定性、定量分析來核驗臨時用電作業的危險因素的種類和數量,進行危險、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將安全措施落實后填入myh.03/ba.zd.jl-05.33(0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并且由落實人員簽字確認。

  6.2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6.2.1廠內各生產中心(包括:機電儀中心各班組)需臨時用電時,由臨時用電單位簽寫:申請用電作業單位、工程名稱、施工地點、用火作業許可證編號、用電設備、用電功率、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臨時用電操作人、電工證號(機電儀中心簽寫)及用電量(外協人員計量時)向機電儀中心申請《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機電儀中心負責人審核,并監督實施。

  6.2.2外協的檢維修施工單位申請臨時用電時,由臨時用電單位持作業任務單、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等材料向機電儀中心申請《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單位與機電儀中心共同落實、確認安全措施,機電儀中心審核后報機械動力部審核用電負荷,由機械動力部審核批準,用電單位要安裝表計,用于電量結算。

  6.2.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審批后,由臨時用電作業單位安排臨時用電操作人按照《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要求安裝臨時用電設施。

  6.2.4用電生產中心班組長應向機電儀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現場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作業完畢后,臨時用電作業班組應及時通知機電儀中心停電,機電儀中心負責拆除臨時用電。

  6.3臨時用電的基本要求

  6.3.1臨時用電的設計和施工,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6.3.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在靠近帶電部分進行作業時應設監護人。

  6.3.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選擇,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6.3.4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設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接線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施工現場用電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的軟導線或電纜,不得有破皮、老化、漏電、絕緣裂紋等現象。電纜線路應考慮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6.3.6有自備電源的施工、檢維修單位,自備電源不得接入生產電網電源。

  6.3.7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架空措施。

  6.3.8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編號,要有防雨措施,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現場臨時用電盤、箱要加銷保護,由現場用電負責人保管鑰匙。

  6.3.9嚴禁將電線芯線直接插入插座或將芯線掛在電源開關上,露出開關應裝在特別箱閘內,在防爆生產區域和甲醇罐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

  6.3.10機電儀中心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6.3.11機電儀中心應每天進行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機電儀中心應緊急停電處理。

  6.3.12正式運行電源至總配電箱供電由機電儀中心負責管理,臨時用電線盤、電纜、臨時照明燈等材料由各中心負責管理,臨時接線時由各中心負責提供并保證完好。

  6.3.13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臨時用電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機電儀中心應立即停止供電,并上報機械動力部進行嚴肅處理。

  6.3.14凡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或總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單獨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現場用電應設置專用的保護零線,要求使用五芯電纜配電系統,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開關箱(末級)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30ma或15ma,0.1s),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

  6.3.15禁止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接臨時電線(電纜)。

  6.3.16臨時用電須使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伏的絕緣電纜,且絕緣良好無損,接頭包扎絕緣牢固。臨時用電配電箱必須安裝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雜物。盤內保護措施、設施完好,確保無短路、接地現象。

  6.3.17臨時用電設施對電壓在110伏以上時必須作接地或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重復接地。

  6.3.18臨時用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高靈敏度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式、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漏電保護器,嚴禁一個開關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電氣設備。

  6.4架設臨時線路的要求

  6.4.1架設臨時線路時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用電桿或沿墻架設應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導線距地面高度室內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于6m。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3m以上。

  6.4.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

  6.4.3電源線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熱源。嚴禁將電線直接掛在樹上、金屬設備、構件和鋼腳手架上,或用金屬絲綁扎電纜(線),必須用絕緣桿支撐,避開有爆炸危險或腐蝕性氣體的場所。電線通過馬路及易被損壞處應加設鋼質套管保護。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和建筑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一定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潮濕、污染的場所的臨時線路應采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6.5施工機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用電管理

  6.5.1用電施工機具(包括:平刨、圓盤鋸、手持電動工具、鋼筋機械、電焊機、攪拌機、潛水泵等)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經過機電儀中心檢查確認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機具嚴禁使用。施工機具必須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除做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使用平刨、電鋸、電鉆等機械辦理《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6.5.2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具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銘牌上的技術數據應齊全清晰,其安全防護罩殼、限位、保護、聯鎖等齊備可靠。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導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引線必須用三芯(單相電具)、四芯(三相電具)堅韌橡皮線或塑料護套軟線,截面至少0.5mm2,引線不得有接頭,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m。移動式電氣設備應采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利用其他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

  6.5.3所有移動電氣設備宜裝漏電動作電流小于或等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應實施“一機一閘一保護”。

  6.5.4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規程和操作規程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停止工作,作業人員離開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

  6.5.5起重機械供用電設備的設計安裝,必須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要求,嚴禁用接地線作載流零線。

  6.5.6電焊機用電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機外露導電部分應采取保護接零(或接地)措施。

  (2)為了防止高壓竄入低壓造成危害,交流電焊機二次側應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一次線路和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4)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5)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焊鉗和焊鉗導線應完整無損、絕緣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引出線宜采用橡皮絕緣銅芯軟電纜,其長度不宜大于30m。

  6.6臨時照明用電管理

  6.6.1一般照明應采用不超過250v的對地電壓,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布線整齊且應固定和經常檢查維修。220v燈頭離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潮濕、危險場所和戶外,不低于2.5m;

  (2)生產裝置、辦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須放低時,不應低于1m,但從燈頭到離地2m處的燈線要加絕緣套管,燈頭應設保護罩,且不得任意挪動或當行燈使用。

  6.6.2局部照明及移動式手提燈工作電壓應按其工作環境選擇適當的安全電壓。行燈及機床工作臺使用的局部照明,應用36v及以下的低電壓,行燈必須帶有絕緣手柄及保護網罩,手柄處的導線應加絕緣套管保護;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容器設備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在易燃、易爆、多塵、潮濕以及產生腐蝕氣體的場所使用的照明應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現場檢維修設施等高度較低,照明一般應使用安全電壓供電。室內的照明線應用橡皮軟線,并設漏電保護開關,燈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過房壁時應套上絕緣保護管,保護管距鐵房子內壁應不小于2.5cm。

  6.6.4照明燈需用安全電壓時,應采用一、二次線圈分開的變壓器,不許用自藕變壓器。當電氣設備采用了超過24v的安全電壓時,必須采取防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6.6.5各種照明燈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設備時,不得用紙片、鐵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屬絲在燈口處捆綁。事故照明必須采用瞬時開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

  6.6.6插座或開關應完整無損,安裝牢固、外殼或罩蓋應完好、操作靈活、接頭可靠;照明設備的控制開關,拉線開關距地面一般為2.2-2.8m,距門框為150-200mm;多塵潮濕場所和戶外應用防水瓷質拉線開關或架裝保護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別潮濕的場所,照明燈和控制開關應采用防爆型、密閉性的。開關和插座離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裝低,但離地不應低于15mm;露天的燈具、開關應采用防雨式,安裝必須牢固可靠。

  6.7結束臨時用電的要求

  6.7.1臨時用電結束后,機電儀中心負責拆線,所用的臨時用電材料由用電單位收回保管。

  6.7.2全部臨時線路拆除后,機電儀中心及用電單位聯合檢查驗收,并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6.7.3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驗收欄簽字,交雙方執行單位存檔,并按月(每月二十五號)將存檔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按編號順序整理成冊,上交機械動力部檢查評比,作廢的票必須一并在月底上交。

  6.8《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

  6.8.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機械動力部統一編號印刷,并且登記下發各生產中心。

  6.8.2臨時用電作業前,要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無《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用電。

  6.8.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機電儀中心、臨時用電單位各一份。

  6.8.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七天,超過七天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6.8.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7制度執行與檢查

  7.1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由機械動力部監督檢查,安健環部進行安全監督。

  7.2機械動力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要做到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月底進行考評,對檢查考評較差的,給與考核。

  7.3另外,每缺失一張票(含作廢的票),考核該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亂涂一處考核50元,私自提前終結簽名考核200元,工作結束不完善手續考核雙方各200元,每月對票證辦理情況進行評優,獎勵第一名400元。

  8記錄

  myh.03/ba.zd.jl-05.33(0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9其他

  本規定為第二版修訂,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同時舊版規定自行廢止。

  本規定由機械動力部負責解釋。

臨時作業管理制度9

  1、目的

  做好臨時動火安全措施,保證大廈的防火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臨時動火作業的審批、監護與檢查工作。

  3、職責

  3.1管理中心經理負責各項臨時動火作業的審批工作。

  3.2運行班長負責確定各項臨時動火作業所需采取的各項安全措施。

  3.3運行值班員負責現場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動火現場巡視檢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動火前的檢查工作

  4.1.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4.1.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4.1.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1.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4.1.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4.1.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4.1.7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4.1.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4.2動火中的工作要點

  4.2.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持崗位。

  4.2.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4.2.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4.2.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3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5、相關文件和質量記錄表格

  5.1《臨時動火作業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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