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通用【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1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1、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
2、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進行屏蔽防護,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3、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4、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復照射;
5、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6、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應當盡量以胸部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7、實施放射物給藥和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
8、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9、對近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對接受敷貼治療的患者采取安全護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帶走或丟失;
10、治療過程中,治療現場至少應有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并密切注視治療裝置的顯示及病人情況,及時解決治療中出現的問題;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治療場所;
11、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放射治療操作規范、規程實施照射;不得擅
自修改治療計劃;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2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防護
1、對從事放射線工作的員工進行國家相關的放射衛生標準與技術規范的'培訓,提高放射工作人員對電離輻射防護安全知識。以放射防護最優化為原則,將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2、在從事放射線就業前,對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健康體檢。
3、就業后門診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每年接受一次健康體檢,如發現異常再增加檢查頻度及檢查項目。
4、在放射工作人員離崗時,對其進行健康體檢。
5、體檢對放射工作的適應性意見將由授權的醫學檢查醫師提出。
6、放射工作人員上班必須佩戴個人劑量監測儀。個人劑量監測儀不應超過90天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尊重檢測報告所指出的問題,按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7、設人負責管理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檔案,內容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個人劑量監測報告等。
8、從事放射工作的婦女懷孕不接觸射線。
二、放射檢查病人防護
1、放射檢查過程中,不支持家屬陪同。
2、對兒童進行放射檢查時,對其性腺部分適當進行保護。
三、放射工作環境及設備管理
1、對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在項目立項時向衛生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并且要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驗收。
2、引進新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須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放射工作場所有電離防輻射警示標志、工作指示燈清晰。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要求,每年由技術監督檢測研究院對所有已開展檢定工作的放射設備進行計量檢測,內容包括放射劑量、圖像分辨率、線性、重復性等。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3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二、醫院定期放射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
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三、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四、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醫院應當及時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醫院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x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七、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八、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醫院承擔。
十、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十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4
一、門診部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以下規定:
(1)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2)建立并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3)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二、個人劑量監測檔案主要內容
1、常規監測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2、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等相關資料。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做好記錄。
三、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2、工作人員工作時,應將個人劑量計隨身佩戴,禁止將個人劑量計遺棄在機房內,由此造成個人劑量計監測結果超標,造成影響和后果的,本人負全責。必要時,調離工作崗位。
3、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并按照規定,將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5
1、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護和防護知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向轄區衛生部門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以后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并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2、門診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定期到有資質的醫療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3、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佩帶個人劑量計,不超過90天至少檢測一次,對于個人劑量高于劑量限值1/4時,必須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應措施。
4、門診部負責放射診療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放射防護培訓檔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健康監護、個人劑量檢測、防護培訓中形成的檔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員證》由門診部統一保管,終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檔案,門診部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6
1、從事放射源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放射源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2、相關部門對放射源從業人員,每年至少應該一次對放射源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提高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3、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確保放射源設備操作人員在使用輻射設備前熟悉設備性能,正確合理地使用輻射設備。
4、培訓任務主要由經驗豐富的放射從業人員擔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根據當地及市級、省級環保部門的要求,定期到環保部門的輻射防護培訓班進行培訓。
6、對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員,應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7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
1、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x天。
2、放射工作人員需定期參加市衛生監督部門或市環保局的.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x年。
3、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4、放射工作人員需參加市衛生監督部門的統一培訓及考核,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制度】相關文章: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計劃(通用5篇)03-28
放射科工作規章制度11-29
放射科工作制度12-23
放射科工作制度(精品)05-15
[精品]放射科工作制度12-25
放射科工作制度范本09-01
放射醫療管理制度04-06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11-10
放射科規章制度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