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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

時間:2026-01-31 06:20:38 制度 我要投稿

藥店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藥店管理制度

藥店管理制度1

  曾經某以OTC產品為主的制藥企業的董事長在集團講話中這樣談到企業的發展戰略,我們要將集團打造成醫藥行業中集制藥生產、醫藥物流和零售連鎖整個醫藥鏈各個環節中的強勢企業,有力保障我們生產的藥品快速進入零售終端實現銷售。此話聽起來非常振奮員工的集團自豪感,倍感企業發展的強勁動力,但仔細分析起來卻不太對勁。首先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和企業整體經濟實力和規模息息相關,這里所說的經濟實力是指企業可以運轉的資金實力,而非企業的規模,俗話說:有多大能耐干多大事情。其次,企業的發展戰略中一定有主次之分,表現在資金投放上,一定是重點項目或主業業務投入的資金要重,同時企業在人力、物力、財力的重心投放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對于一般企業來講,針對不同領域或相同領域而不同細分領域市場上,人力資源和專業技術支持等細分領域中的發展基礎和準備條件是不一樣的。例如許多制藥企業進軍醫藥物流企業,一般采用的收購或改制當地現有的醫藥商業公司,新的醫藥商業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一般又會從上屬企業下派干部,而這些干部經營管理經驗都不是具有醫藥物流行業經驗的人員而是具有生產企業管理經驗的干部,在企業經營管理上難免會出現偏差,尤其是在市場競爭程度急速加劇的今天,表現將更加明顯。最后,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領域細分更加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醫藥零售企業的上屬投資企業為非該領域的企業,零售企業沒有從資金、管理、經營理念、企業運作模式與上屬投資企業主業務上完全獨立出來,建立自身完整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資金體系,是很難在專業化領域中得到長足發展,尤其是很難適應市場瞬息萬變的競爭格局。海王集團下屬的海王星辰連鎖藥店在發展初期為什么能夠迅速崛起,成為深圳地區四大連鎖之列,與前期他完全獨立運作有關。而近一兩年來的迅速發展,有跟集團將他的業務拓展作為集團主業業務對待密不可分。

  20xx年諸多連鎖藥店的退市是醫藥零售行業快速發展階段的必然現象,首先,醫藥零售市場的發展階段勢必導致一些零售企業在競爭中被淘汰。其次,連鎖企業整體盈利水平的不高,有的甚至出現虧損,而影響零售行業經營模式的平價之風使整個行業企業利潤水平日趨降低。零售藥店的平價之路既成就了零售藥店的快速發展又演變成了目前零售行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市場過度的價格競爭導致整個藥品零售行業的利潤急劇下降,并將藥品零售行業帶入了市場競爭惡性循環的泥潭之中,零售行業的`發展明顯受阻而缺乏未來發展的動力。在此關鍵時刻,零售連鎖的經營管理者不改變經營思路和門店盈利模式,勢必帶來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危機。最后,投資者對零售行業的預期期望和現實目標達成的巨大反差,導致投資人的退縮也是重要的因素。

  20xx年度諸多藥店退市說明了目前的醫藥零售行業處在高度白熱化的競爭之中,行業對經營管理者的企業經營管理技術層面的要求更高,不惜血本的簡單價格拼殺以及簡單的主推高毛利產品、多元化經營等手段是遠遠達不到目前市場競爭的需求。我們需要更加專業的技術性的經營管理。在零售藥店經營的焦點問題是價格和利潤,而單純以價格競爭為主要競爭手段是一把雙刃劍,如何脫離藥店平價價格競爭泥潭,演變門店資源優勢,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樹立以顧客為中心,才是我們未來經營管理的核心思想。如有效挖掘門店客流資源,門店店員角色合理扮演,店員素質提升與產品有效的合理推薦,產品組合營銷等等門店經營管理技巧上的提升,并通過精心經營、創造和積累門店資源,充分利用和合理轉化門店資源優勢,建立和完善自身經營優勢資源,并通過有效途徑換取藥店經營利潤和發展機會。

  20xx年度諸多藥店退市為我們零售企業的經營者敲響了警鐘,大浪淘沙,激流勇進,市場的競爭是殘酷而現實的,我們只有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加快企業發展步伐,各項工作深入細致的開展,全面提升門店盈利水平才能不被行業的發展所淘汰。

藥店管理制度2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xx制訂本制度。

  3、內容:

  認真執行及等的規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并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復驗。

  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定期或不定期咨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藥店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4

  一、藥品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相關的知識;

  二、藥物要有專人保管;

  三、藥房必須保持清潔衛生;

  四、藥物器械要分類放置;

  五、藥物防止潮濕、日曬及污染;

  六、藥品庫更應防火、防盜;

  七、容易引起化學反應的藥品禁止放在一起;

  八、劇毒的藥物應有專柜并且加鎖;

  九、要保證藥品的包裝完好與清潔;

  十、破損藥物禁止亂扔,必須在月末以實物形式上報;

  十一、藥品出庫時要嚴格履行出庫程序;

  十二、藥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產日期遠的之原則,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藥物要有一定的庫存,但存量不要過大;

  十四、藥管人員必須每周小點庫一次,每月大清點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頻繁使用的`藥物必須在保證可使用10天,以免延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十六、過期藥物禁止出庫使用,應及時上報統一處理;

  十七、藥品入庫時要嚴格審查生產日期及批號,不合格的藥品決不入庫;

  十八、生物制品(如疫苗)必須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藥品嚴禁外借或轉贈他人;

  二十、醫療垃圾禁止亂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銷毀;

  二十一、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在清洗、消毒、擦干后方可入庫保管;

  二十二、藥房內禁止堆放其他雜物;

  二十三、藥房內禁止住人;

  二十四、藥房應防四害;

  二十五、注意藥房的溫度及濕度;

  二十六、與藥品管理無關的人員未經允許禁止出入藥房;

  二十七、藥房管理人員如有更換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5

  一、檢查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我局成立由稽核審計股負責人、醫療保險相關負責人組成的工作組,檢查了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重點對是否存在掛床住院、分解住院、亂檢查、亂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虛假病例、冒名頂替報銷的案件;是否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結算業務、經辦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重點檢查了44家定點零售藥店是否存在刷卡套取現金、刷卡銷售非藥品商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

  二、檢查情況

  (一)定點醫療機構

  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能夠按照協議管理要求,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等各項工作。目前,旗醫院已開展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蒙醫醫院暫未開展此工作,通過與醫院領導溝通,督促其盡快開展此項工作。

  (二)定點零售藥店

  一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能夠按照文件和協議規定執行,但從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擺放化妝品、日用品等非藥品;

  2、社保標識缺失、不全;

  3、未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

  4、未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未配備相應的便民服務措施;

  三、整改落實情況

  (一)針對部分定點零售藥店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拍攝照片存檔并當場予以指正。

  (二)對擺放生活用品、化妝品的定點零售藥店,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進一步細化各項協議內容,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

藥店管理制度6

  為提高本院藥學技術和醫療器械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1、藥械技術人員應積極參加市藥監局組織的法規培訓和專業學習,衛生院鼓勵職工學習藥械專業知識。

  2、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的人員,每年不少于16小時的.繼續教育學習,及時掌握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專業知識。

  3、衛生院每年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業務知識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做待崗處理,直至考核合格為止。

  4、衛生院建立培訓教育檔案,對各人的學習培訓情況及考核情況記入檔案管理。

  5、從事藥械工作人員要講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保證藥械質量和患者用藥安全。

  6、從事藥械管理人員應敬業愛崗,工作認真負責。

藥店管理制度7

  連鎖藥店管理制度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領域:

  1.組織架構與職責分配

  2.商品采購與庫存管理

  3.藥品質量管理

  4.銷售服務與客戶關系管理

  5.員工培訓與績效考核

  6.財務管理和審計

  7.法規遵從與危機應對

  內容概述:

  1.組織架構與職責分配:明確各級管理層的職能,設定各部門的職責范圍,確保運營順暢。

  2.商品采購與庫存管理:規范藥品采購流程,優化庫存控制策略,防止過期藥品積壓。

  3.藥品質量管理:建立嚴格的藥品質量檢查制度,確保銷售藥品的安全有效。

  4.銷售服務與客戶關系管理:提供標準化的`服務流程,建立客戶滿意度追蹤機制。

  5.員工培訓與績效考核:定期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制定公正的績效評估體系。

  6.財務管理和審計:合理規劃財務預算,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確保財務健康。

  7.法規遵從與危機應對:遵守醫藥行業法規,設立應急預案,應對可能的市場風險。

藥店管理制度8

  (1)離崗前,檢查門窗、電、水火源,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2)易燃、易爆等危險性藥品應另設危險品庫存放,并按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單獨分開隔離存放。以氧化劑配方時應用玻璃、瓷質器皿盛裝,不能用紙包裝。

  (3)存放量大的中草藥應定期攤開,注意防潮,以防發熱自燃。

  (4)藥店和庫內嚴禁明火和吸煙,電氣照明的燈具、開關、線路,不得靠近藥架或穿過藥品。

  (5)化學性能相互抵觸或相互產生強烈反應的藥品,要分開存放。盛放易燃液體的玻璃器皿,應放在藥架底部,以免破碎、脫底而起火災。

  (6)藥房內的`廢棄紙盒、紙屑,不要隨地亂丟,應集中在金屬桶簍內,每日清除。

  (7)備有一定防火設備,并經常進行檢查,掌握防火常識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藥店管理制度9

  一、負責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掌握藥品法律、法規等基本知識,并嚴格執行,協助經理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及銷售的管理,協助經理每季度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并記錄。

  三、指導和督促各責任區的質量責任人以陳列藥品每月進行定期循環檢查,并做好記錄;對近效期的藥品、易霉變、易潮解的藥品視情況縮短檢查周期,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四、負責匯總填報有效期藥品催銷表報藥店經理。

  五、檢查藥品陳列環境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負責溫濕度管理和調控工作,做好溫濕度記錄。

  六、負責對各種養護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藥店經理匯報并盡快處理。負責養護設備的養護管理,并做好養護及使用記錄。負責計量器具的校準和檢定,并做好記錄和管理臺帳。

  七、負責藥品抽送檢驗登記及藥品質量有關資料的'收集存檔工作。負責將記錄憑證裝訂成冊。

  八、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與反饋。

  九、對本藥店的質量管理工作負具體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復核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審核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項目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

藥店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務所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縣有關規定,由個人分別按繳費類別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六條 基金按照國家要求實行同一辦理,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解。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七條 基金預算是指醫保事務所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每年度終了前,由醫保事務所按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工夫和編制要求,按照本年度預算履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九條 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醫保事務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核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告訴縣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并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核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告訴醫保事務所。

  第十條 事務所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一條 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醫保事務所要編制調整方案,由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通知縣社會保障部門執行,并按照要求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醫保事務所。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 基金按國家和本縣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三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二)利錢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采辦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獲得的利錢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縣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形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兼顧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醫保事務所要定期將征收的基金及時繳存縣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和醫保事務所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基金要按照社會保險的兼顧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縣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二)上解下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經縣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報酬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組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社會兼顧醫療保險報酬支出是指按本縣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兼顧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 醫保事務所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縣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一條 醫保事務所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縣財政部門統一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縣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縣財政部門有權責成醫保事務所予以糾正。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醫保事務所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二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余除按照經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約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舉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四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辦理: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采辦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局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縣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縣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縣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縣XXX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縣財政專戶、支出戶只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醫保事務所征繳醫療保險費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縣財政補貼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專戶發生的利錢收入,直接計入縣財政專戶。醫保事務所支出戶產生的利錢收入,及時劃繳縣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縣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九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醫保事務所負責現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醫保事務所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醫保事務所和縣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第三十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醫保事務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后,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一條 每年度終了后,醫保事務所應按照縣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工夫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辦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醫保事務所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二條 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

  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經縣財政部門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醫保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并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舉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正,并向縣政府和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改正,并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有第三十六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僅對其內容體系的核心要點舉行了準繩性的概括,涉及財務會計的具體辦理辦法或操作規范,在不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編制,經事務所主任核準后履行。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工作任務和目標

  (一)藥品生產環節專項整治

  工作任務: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要求藥用輔料生產企業必須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物料,并按照規定檢驗合格后投入生產使用;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藥用輔料質量標準進行生產、檢驗,嚴把產品質量關。對每批出廠的產品均應有銷售記錄,其銷售記錄應有可追蹤性。

  工作目標:藥品生產應確保重要的生產過程能達到連續穩定地運行。確保按規定履行每種物料、中間產品、成品檢驗采用的標準及方法,按規定實行檢驗及留樣。確保按規定獨立履行對物料抽樣,不合格物料不準投入生產、不合格產品不準放行,不得使用無文號管理的原料。

  (二)藥械經營環節專項整治

  工作任務:1、全面開展藥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覆蓋面必須達到百分之百。著力解決藥品經營中的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問題。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機制,依法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必須堅決移送。2、嚴格藥品經營準入管理。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達不到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要建議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收回《藥品經營許可證》。3、加強藥品經營行為監管。嚴格禁止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教育和監督藥品零售企業加強銷售人員管理。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產品的,必須設立非藥品產品專售區域,設置明顯的分區標志。4、強化農村藥品監管和廣告專項整治。繼續推進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著重在長效機制上下功夫,探索、總結和發展適合本縣農村實際的藥品監管模式。大力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對違法廣告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依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違法藥品廣告得到整治。5、加強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的內容:使用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是否備案,使用單位是否從采購、驗收、使用、跟蹤檢查都有記錄。是否建立醫療器械不良監測記錄,是否存在使用無產品注冊證的醫療器械現象。

  工作目標:到今年年底,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藥品問題;禁止并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作療效證明的違法藥品廣告。

  (三)藥械使用環節專項整治

  工作任務:加強藥械使用環節監管。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建立藥品安全性信息預警機制和控制處理機制,進一步加大臨床合理用藥的宣傳、教育、管理與監督,規范處方使用行為,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推動藥品分類管理,促進全社會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意識的提高。

  工作目標:提高臨床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水平。

  二、工作內容:

  (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專項整治。整治重點內容如下:

  1、藥品專項整治

  (1)強化藥品經營行為監管,查處批發企業掛靠經營、過票現象。嚴厲打擊藥品零售企業出租或轉讓柜臺,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2)開展藥品購進票據專項檢查,查處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或農村個體診所向零售藥店購藥、以及藥品批發企業向無證照單位供應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3)開展學校藥械質量專項檢查。聯合縣教育局對學校醫務室藥品采購渠道、藥品養護、人員資質、效期管理進行檢查、建立長效監管機制。(4)對全縣醫療機構規范藥房深化建設進行督查,推進醫療機構藥品規范化管理。(5)開展疫苗質量專項檢查。對全縣相關單位疫苗的進貨渠道、儲存條件、設施設備、管理水平進行檢查,有效確保疫苗質量。(6)開展進口參類專項檢查。通過對口岸檢驗報告、進口藥材批件等檢查入手,查處假冒進口參類的`行為,整治滋補藥品市場。(7)嚴格執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聯合縣工商局大力整治虛假違法藥品廣告,查處以患者、公眾人物、專家名義作療效證明的違法藥品廣告,并做好相關違法案件的移送工作(縣工商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8)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按法定標準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做到物料平衡,偏差處理及不合格品處理情況及時。(9)開展藥品企業準入管理專項檢查。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上報省、市藥監局依法收回《藥品經營許可證》。(10)開展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專項檢查。查處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購進來源、處方藥憑處方或登記銷售;藥師在崗制度的執行,處方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銷售情況等。

  2、醫療

  器械專項整治:

  (1)開展植入性醫療器械專項檢查。檢查使用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是否備案,使用單位是否從采購、驗收、使用、跟蹤檢查都有記錄。是否建立醫療器械不良監測記錄,是否使用無產品注冊證的醫療器械。(2)重點加強對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風險產品、隱形眼鏡、助聽器的質量監控,以及對質量可疑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抽驗。繼續督促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完善高風險醫療器械使用和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高風險醫療器械的采購、使用行為和質量跟蹤管理。(3)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加大對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宣傳力度,普及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方面的知識,正確認識、科學對待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建立健全《藥械零售企業記分管理辦法》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建立健全《藥械零售企業記分管理辦法》、《藥品零售企業星級評定實施辦法》和《星級藥店評定標準》。對監管中發現違法違規企業除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將給予不良行為記分,并依據分值大小,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記錄在案、媒體曝光、強制培訓、建議取消醫保定點藥店等形式,予以警示和懲戒。對全年累計沒有記分的企業,優先推薦為“三星級藥店”的候選單位。以此推進醫藥行業誠信體系和自律機制建設,提高監管效率,促使藥品質量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2、深化規范藥房建設保障農民用藥安全有效。一是細化服務指導。制定《x縣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工作指南》,從藥房設置、管理制度、人員資質等方面明確管理要求。同時加強對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的監督、檢查、指導,促進藥房真正實現規范化管理。二是部門協作加強督促。與縣衛生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規范藥房建設的通知》和《規范藥房設置標準》等文件,將規范藥房建設納入衛生局對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對新開辦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要求首先通過規范藥房驗收,共同督促個體診所、醫療機構的規范藥房建設。

  3、制定《x縣植入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加強高風險醫療器械監管。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的采購、使用等環節進行明確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做好采購單位資格的審核,證件的索取,驗收臺帳的記錄,不良反應的跟蹤。每家醫療機構確定專門的人員落實這項規定的執行。同時加強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采購及使用檢查,并要求每家醫療機構的專職或者兼職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人員,對植入性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及時發現,及時上報。

  三、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

  藥品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8月30日至9月5日)

  深入學習領會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整治重點和工作任務。成立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整治行動方案和專項整治計劃。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及舉辦專欄、專題訪談等形式,宣傳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宣傳《特別規定》和有關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形成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會廣泛關注、積極支持、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二)專項整治階段(9月6日至11月30日)

  在動員部署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x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xx]63號)、《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以及《x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精神,突出重點、全面出擊的方式,大力開展藥品整治行動。

  9月1日—9月15日對全縣藥品市場進行調查摸底

  9月16日—9月30日對全縣縣級醫院進行專項檢查

  10月8日—10月20日對鄉鎮衛生院進行專項檢查

  10月21日—11月21日對全縣村衛生室進行規范藥房檢查指導

  11月22日—12月15日對全縣藥品批發、經營單位開展專項檢查

  (三)總結提高階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

  對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總結,開展“回頭看”行動,查漏補缺,并于12月5日前完成總結報局辦公室,局辦公室于12月10日前上報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此次藥品專項整治行動必須與去年7月份國務院部署開展為期一年半的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以及我局今年開展的“作風建設年、狠抓落實年、農村食品藥品整規年”活動相結合、相銜接,在短時間內集中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藥品安全關系到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專項整治行動意義重大。為確保本次整治行動順利進行,打好這場整治行動的特殊戰役,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x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總體要求,成立以縣藥監局、縣衛生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x縣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協調組,由縣藥監局局長x任組長,縣藥監局副局長x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分管領導任工作協調組成員。藥品安全整治工作協調組聯絡科室設在縣藥監局辦公室,聯系電話:x,負責日常聯系、協調及工作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切實加強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縣衛生局要加強對醫院藥房的管理,嚴格要求醫療機構遵守藥品質量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醫療機構對藥品終端消費安全的責任。縣工商局要嚴厲查處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加大打擊力度,有效遏制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現象,嚴格管理城鄉集貿市場銷售中藥材的行為。縣教育局藥要求學校醫務室切實按照規范藥房標準采購、使用、保管藥品,教育引導師生不斷增強藥品安全意識。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藥品案件,縣公安機關要深挖制售假劣藥品的犯罪網絡,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宣傳部門要加大藥品安全宣傳教育的力度,指導新聞單位配合藥品監管部門做好藥品安全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廣大生產經營企業誠信守法,提高公眾的藥品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藥品安全輿論環境。

  (三)嚴格執法,加強力度。

  要嚴格依照《特別規定》和《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從嚴查處制售不符合假劣藥械的違法行為;要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對重大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和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要堅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處案件力度,落實“四不放過”“四個一律”。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嚴懲,對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處要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四)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要圍繞本次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充分履行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嚴密的監管網絡。在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群策群力,積極工作,對重點藥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重點問題,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聯合打擊查處。

藥店管理制度13

  藥店藥品管理制度是對藥店日常運營中藥品采購、存儲、銷售、廢棄等環節進行規范化管理的體系,旨在保障藥品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藥店合規經營。

  內容概述:

  1.藥品采購管理:規定藥品的來源、驗收標準、合格供應商的選擇等。

  2.庫存管理:涉及藥品的分類儲存、有效期管理、盤點制度等。

  3.銷售管理:涵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銷售規定、藥師職責、顧客咨詢服務等。

  4.藥品質量管理:設定質量檢查流程,確保藥品在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

  5.應急處理與報告:制定藥品召回、過期藥品處理及異常情況報告機制。

  6.員工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藥品知識更新、法規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7.文件記錄與檔案管理:確保所有交易記錄、檢驗報告、藥品信息等文件的完整與準確。

藥店管理制度14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6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藥店管理制度15

  為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根據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和保健的需要,特制定本處方審核管理辦法。

  一、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四、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負責處方審核、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

  五、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式樣應在藥劑科留樣備查。

  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與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七、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藥物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以下內容: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得相符性。

  (3)劑量、用法。

  (4)劑型與給藥途徑。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生,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上,經辦人員簽名,同時注明時間。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對于發生嚴重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品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發出的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十一、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對于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處方,不得調劑。

  十二、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處方、簽署姓名、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該拒絕發藥。

  十三、處方由藥劑科負責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出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

  十四、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院領導批準、登記備案后,方可銷毀。

  十五、本規范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指醫院藥劑科具有相應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和資質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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