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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5-07-17 07:39:12 制度 我要投稿

藥品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藥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藥品管理制度[集錦15篇]

藥品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藥、神精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藥、神精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藥、神精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藥、神精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藥品管理制度2

  為加強醫院藥品、耗材管理,保證藥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藥品、耗材進銷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對藥品、耗材的管理實行“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差貨賠償”的管理辦法進行。由藥劑科負責日常工作,財務科監督管理。

  二、藥品、耗材的購進:藥劑科必須嚴格執行藥品、耗材采購、驗收管理制度。

  1、嚴格進貨渠道,認真索取供貨方資質,隨貨同行。

  2、購入的藥品、耗材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并具有法定的質量標準、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應有《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并蓋有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生物制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藥品檢驗報告書》,采購冷藏藥品、耗材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冷鏈運輸清單和冷鏈交接單。采購特殊藥品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特殊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3、驗收實行雙人負責制,由庫房管理人員和采購員負責。驗收時必須對產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供貨單位及藥品合格證等逐一進行核查,并對其外觀性狀、質量、包裝進行感觀檢查。發現質量不合格或可疑,應迅速查詢拒收,單獨存放,作好標記,并立即上報主管領導處理。凡驗收合格入庫的產品,必須詳細填寫驗收記錄,驗收員要簽字蓋章。

  4、驗收合格的.藥品、耗材由會計專職人員錄入息系統,保證錄入息與驗收原始記錄一致。

  5.驗收記錄應當保存至藥品和耗材有效期后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三年。

  6.采購藥品和耗材時,必須認真核對價格,藥品會計應做好調價工作,并妥善保管相關單據。并且全院藥品和耗材的調價金額會在月度統計報表中進行增減。

  7、藥品采購員應與供貨單位互通息,協助藥庫管理員做好破損、效期藥品和耗材的協調工作。對失效、破損的藥品和耗材由藥品會計在HIST系統內做好退貨或報損處理,藥品、耗材報損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三、藥品、耗材的銷售:

  1、藥品銷售嚴格按處方管理辦法執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憑本院執業醫生或助理執業醫生處方方可調配,藥師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

  2、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3、嚴禁私自串換藥品。對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過敏反應或其它不良反應,無法繼續使用,而又不符合退藥的情況下,由主治醫生開具處方,在處方上注明所需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并附付處方,付處方上注明換藥理由,換藥數量。

  四、藥品、耗材的貯存:

  1、藥品應按貯存要求,設定相應的溫濕度條件,將藥品分別存放于常溫庫(區)、陰涼庫(區)、冷藏庫(區),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濕度調控工作,堅持每日定時觀測并記錄《溫濕度記錄表》,從而保證藥品的儲存質量。

  2、對庫房(藥房)藥品、耗材進行有效管理。對近效期的藥品設立近效期標志。庫房驗收時,對有效期限在六個月內的藥品、耗材拒絕入庫,特殊品種和臨床急需品種除外。

  3.藥庫(藥房)管理員定期匯總、分析、上報長期存放的藥品耗材等維護檢查情況和質量息。從而減少報損和產品積壓。

  五、藥品、耗材統計:

  (一)、藥房每月盤底,庫房每季度盤底。

  1.盤點準備

  (1)、對倉庫和藥房藥品、耗材進行整理。對不合格品、過期藥品定置存放,并建立相應的電子帳,由相應的庫管員和藥房負責人進行后續處理工作;

  (2)、及時對藥品耗材存放位置進行維護,確保藥品、耗材存放位置與貨架號一致。

  2.盤點實施

  (1)、盤點主管負責人發放盤點表。并根據盤點人員數分每兩人一組進行盤點,一人負責點實物,一人負責在盤底表上填數,憑盤完的盤點表換新的盤點表。

  (2)存貨應按實物填寫。實物與賬實相符的,在存貨底部“存貨”欄內打,不符的,填寫實物數量。

  (3)、盤點負責人對總盤點表審核后,交由財務人員審核,確認無誤后在盤點表上簽字確認,并交專人錄入系統。

  3.數據處理

  (1)、數據錄入系統時一人負責報數,一人負責錄入,確保準確無誤。

  (2)盤點單錄入時,如盤點數字與系統數字不符,應立即由專人負責核實。驗證結果應由審核人和盤點人簽字確認。

  (3)藥品盤點金額與系統賬面金額基本一致,盤點結果視為有效。

  (2)對賬物相符率有一定要求。終止妊娠藥品、毒性藥品、貴重藥品和耗材應100%相互一致,常用藥品賬目間差異率不得超過2%(差異率=(實物數量-賬面數量)/銷售量*100%)。

  (3)盤底完成后,藥房(藥庫)應及時更新藥品耗材臺賬。

藥品管理制度3

  藥品淘汰的范圍。臨床使用量小(連續三個月總量消耗≤45個最小包裝單位)并且可以被替代的藥品;在臨床治療中出現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藥品;在臨床使用中嚴重違反醫院行風管理規定所涉及的藥品;討論通過的新藥,在三個月試用期間用量很少(三個月總量消耗≤45個最小包裝單位)的品種。

  1、新藥引進后,由醫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小組開始對試用藥品的不良反應進行重點監測。

  2、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小組對不良反應發生率高、臨床反映大的藥品進行匯總,并填寫《藥品不良反應匯總及處理意見表》。

  3、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藥事管理委員會主任有權作出暫停使用的決定。

  4、對于在臨床使用過程中嚴重違反醫院有關行風規定所涉及的藥品,由監察室向藥事管理委員會主任報告。藥事管理委員會主任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

  5、對于在臨床使用中出現嚴重不合理使用的品種,院長有權作出行政干預決定。

  6、所有淘汰的或停止使用的藥品都應在藥事管理委員會會議上通報并說明情況。

藥品管理制度4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企業在面臨突發事故時能夠迅速、有序地進行應對,減少損失,保護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應急組織體系的建立

  2、預案編制與更新

  3、應急培訓與演練

  4、事故報告與響應流程

  5、資源配置與保障

  6、評估與改進機制

  內容概述:

  1、應急組織體系的.建立:明確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包括應急指揮部、應急小組及各職能組,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有條不紊地執行任務。

  2、預案編制與更新: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涵蓋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定期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更新,保持預案的時效性和實用性。

  3、應急培訓與演練: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知識培訓和實戰演練,提高全體員工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4、事故報告與響應流程:規定事故發生后的報告程序,以及啟動應急預案的條件和步驟,確保快速有效地響應事故。

  5、資源配置與保障:確定應急資源(如救援設備、物資、人員等)的儲備和分配,保證在應急狀態下能及時調動和使用。

  6、評估與改進機制:對每次應急演練和實際應急響應進行評估,找出不足,持續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

藥品管理制度5

  合理用藥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注意時間、劑量、藥物、給藥途徑和正確利用。

  1、減少藥物種類、慎用新藥。如果同時服用5種藥以上,老人因不良反應而跌倒的幾率會高很多。

  2、說明書里的禁忌使用、慎用內容,要格外注意。老年人腎功能在逐漸減弱,服用藥效比較強的藥要注意。如果服用了降壓藥、止疼藥、降糖藥、治療帕金森藥物、治療心腦血管疾病藥物或感冒藥,一定要看看說明書,以防用藥后引起不良反應而跌倒。而且降糖藥在老年人群中有發生低血糖的危險。一次低血糖的昏迷帶來的身體損傷,會消耗掉10年血糖穩定的功勞。還應注意容易引起便秘的藥,以防引發腦出血。此外,要注意易引起尿潴留的.藥物,特別是老年男性前列腺疾病患病率越來越高,如果本身患有前列腺肥大,再用此類藥物,會帶來嚴重后果。

  3、中西藥不能隨意混用。比如,很多老年高血壓患者在吃降壓藥的同時,還長期吃中藥,其實這是不科學的,最好請中醫辨證施治。

  4、不隨意停藥、減藥或急于求成加大劑量,不隨便推薦別人用藥。比如,治療腦部疾病的藥、失眠的藥,都是從小劑量開始。對于高血壓患者來說,不能驟然停藥,否則特別容易引發腦出血。

  5、認真記錄自己服用后發生過敏的、吃了沒效果的藥。比如磺胺過敏,一般間隔幾十年后仍會在身體同一部位發生不良反應。

  6、注意服藥時間,按時吃藥。一般他汀類的藥晚上吃效果比較好,降壓藥早晨吃效果比較好,以防夜間進入睡眠后血壓驟降。關于用藥時間,可定上鬧鈴或將時間寫在藥盒上。

  7、給藥途徑要注意。有些藥不能掰開吃,有些藥不宜嚼碎吃。

  8、藥品的保存。醫院藥品都有嚴格的儲藏條件,是冷凍保存,20℃以下,還是8℃以下都有嚴格要求。家庭儲備藥物大家一般都不注意這些。很多心腦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習慣準備一些硝酸甘油應急,但時間盡量不要超過3個月。

  9、用藥出現副作用應及時告訴藥師,每次就診時,最好帶上正在服用的藥物清單或藥盒。比如,如果正在服用抗凝血藥物,去拔牙、修牙時候,一定要告訴大夫,以防拔牙時出血過多。糖尿病患者打胰島素改變注射部位也應告訴大夫。

藥品管理制度6

  1、目的:對冷藏藥品的采購、儲存、銷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冷鏈管理的管理規定。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3、適用范圍:門店有冷藏藥品管理。

  4、責任:門店收貨、驗收、儲存、銷售人員。

  5、內容:

  5.1、經營冷藏藥品的,應有配套的調控和顯示溫濕度冷藏設備。冷藏設備應放置在干燥、通風、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熱源之處;電源線路與插座應專線專用。

  5.2、冷藏藥品的收貨區應在陰涼或冷藏環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陽光直射和其他可能改變周圍環境溫度的位置。收貨前,如能當場導出隨行的溫度記錄儀記錄數據,應查看并確認運輸全程溫度符合規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貨物;如不能當場導出隨行的溫度記錄儀數據,應暫移入規定溫度的.待檢區,待獲得運輸全程溫度數據并確認符合規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區。冷藏藥品收貨時,應向供貨單位索取冷藏藥品運輸交接單,做好實時溫度記錄,并簽字確認。冷藏藥品的收貨、入店通常應在15分鐘內完成。

  5.3、冷藏藥品到貨時,應對其運輸方式、運輸設施或設備內溫度、運輸時間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對不符合溫度要求運輸的應拒收。

  5.4、冷藏藥品驗收記錄應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同時包括發貨方溫度記錄儀編號、收貨時間、入庫的時間等。

  5.5、零售藥店已出售給消費者的冷藏藥品,退回后不得再次進行銷售。

  5.6、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冷藏藥品需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以保證藥品在適應的溫度下,便于攜帶。

藥品管理制度7

  一、專人專柜負責藥品效期管理,建立有效期藥品登記部。入庫和發出時對藥品的有效期要進行逐一計算機登記。

  二、有效期藥品購入、請做到有計劃,對用量少的品種不宜多存。如發現有效期在6個月內,可盡早拆零促銷。有效期藥品應按抗生素、生物制品、化學藥品分類,根據其性質和對儲藏條件的要求,分別置于干燥陰涼處(約20℃或冷藏2~10℃)。效期遠的藥品放在效期近的后面。

  四、藥劑科調劑員發放藥品時,必須按藥品有效期的`長短及入庫的先后,由近及遠、順序發出。

  五、執行定期檢查制度,每個月30號清查一次,逐藥按效期整理,對效期在6個有內的藥品及時折價、拆零發放處理(保證商品的拆零質量),促銷不出導致過期的申請損耗解決。

  六、有效期藥品在效期內發生變質(如沉淀、變色、潮解)或因某種原因超過有效期者,應停止發出使用,并查明原因上報。

  七、人員變動交接時,要清點有效期藥品,并雙人簽字。

  八、藥劑科調劑人員要熟悉效期商品庫存、發放情況,合理做好進貨計劃,避免過多效期藥品進入科室,造成藥品過期變質。

  九、發放到患者手中的藥必須估計在藥品用完之前并不超過有效期。

  十、效期藥品在每個月1號前要上交。

  藥品有效期:是指該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表示該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藥品質量的指標之一。

藥品管理制度8

  為建立有效的冷藏、冷凍醫療器械運輸應急預案,對冷藏、冷凍產品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設備故障、異常天氣影響、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作出快速反應,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預案。

  一、工作目標及原則

  認真學習貫徹《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有關要求,對所發生的設備故障、異常天氣影響、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迅速作出快速反應,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運輸過程中的產品質量與安全。

  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

  組長:王國立

  副組長:趙帥

  成員:韓再興

  聯系電話:15810665111

  三、預案工作內容

  1、嚴格執行公司冷鏈運輸的操作規程。

  2、冷藏、冷凍產品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設備故障突發事件,運輸司機要作出快速反應,在運輸車里事先預備冷藏箱或者保溫箱,以便及時將冷鏈產品及時從故障車中取出放進備用的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內;如發生停電等情況,應將車內的發電機及時啟動,防止因設備故障影響產品質量。

  3、冷藏、冷凍產品在運輸途中如發生異常天氣影響及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造成在途時間過長而影響產品質量,運輸司機應時時查看產品的貯存溫、濕度,并應及時同客戶聯系,做好延時接貨的準備工作。

  4、積極采取運輸安全管理措施,加強運輸車輛的安全防范,產品出庫時,由復核員將車輛的車門鎖等檢查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產品盜搶、遺失、調換等事故。

  5、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同公司領導小組取得聯系,取得相應對策積極有效控制事態發展,防止發生影響產品質量的事件。

  6、日常必須保證冷藏車的燃料充足,避免因燃料耗盡,造成溫度超標。

藥品管理制度9

  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在煤礦安全事故突發時,能夠迅速、有序、高效地進行救援行動,保護礦工生命安全,減少財產損失,并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影響。這一制度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階段,構建起全面的應急管理體系。

  內容概述:

  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應急預案編制: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明確各類事故的應對措施、職責分工和救援流程。

  2、救援隊伍組建:建立專業救援隊伍,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練,提升救援技能和協同作戰能力。

  3、設備設施配備:確保救援設備設施完好,包括通信設備、救生器材、救援車輛等,并定期維護保養。

  4、安全教育與培訓:對礦工進行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6、信息報告與協調機制:建立快速的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事故信息的.及時傳遞和對外協調。

  7、應急演練與評估: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有效性,并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改進。

藥品管理制度10

  1、藥劑人員必須熟悉識別失效期藥品的各種表示方法,以保證藥品符合規定。

  2、效期藥品的請領、采購要做到有計劃,對用量少的品種,不宜多購、多存。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入庫,對接近失效期的藥品要依據臨床需要謹慎地限制入庫。入庫驗收時,要逐一清點,并逐批在單據及微機內記錄其失效期。

  3、同類的有效期藥品,按品名規格集中存放,再按失效期先后排列、發放有效期藥品時要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藥'的.原則。建立效期藥品一覽表,并掛貼于各部門醒目的地方,庫房計算機及手工帳也要注明效期,以便于計劃、檢查和發放。

  4、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發放,報經領導批準后予以核銷處理。

  5、發現破損、過期藥品以及吸潮、霉變藥品,及時列出,及時登記,并向科主任匯報。

  6、每季度有專人填寫藥品報銷單,準確計算報銷藥品金額,經科主任簽字后送交藥品會計復核銷帳。

藥品管理制度11

  化學專業使用的化學藥品種類較多,而且大多數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是易燃易爆物品,為了用好管好化學藥品,保證生產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藥品的儲存制度

  1.1化學藥品到貨后,班組結合藥品的性質及使用范圍,一般分析配藥用藥品由化驗室班長,大宗藥品的驗收工作化學專工必須在場,通知億鼎中心化驗取樣化驗并出具正規化驗單。檢驗合格后移交庫房管理員保管,管理員結合藥品的性質對藥品進行分類存放,入庫和發放應進行認真登記(或記帳)。

  1.2化學藥品應儲存在通風、干燥、避光的房間里。

  1.3對于易燃易爆的藥品應專設儲藏室,或放在專用的鐵柜里,鑰匙由專人保管,對爆炸性物品應單獨存放在指定房間或隔離存儲,嚴禁將氧化性和還原性藥品放在一起。

  1.4存放易燃藥品的房間里盡量保持低溫,一般應保持在30℃以下。

  1.5劇毒藥品應放在專用柜中,并且加鎖,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數量。

  1.6藥品保管人員每周一次檢查藥品儲存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班長消除。

  1.7藥品庫要由兩個熟悉化學藥品特性的化驗人員管理,并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1.8藥品庫的帳、卡、物必須一一對應,記錄清楚。

  1.9庫房內嚴禁明火,庫房內的電線要定期進行檢查、更換,消除隱患,危險品要按要求分類存放并加強管理工作,庫房門上懸掛“當心腐蝕”等警告牌。

  2、藥品的使用制度

  2.1庫房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化驗室班長或化學專工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庫房。

  2.2藥品在出庫時必須經過核對登記,雙方簽字后方可領用。

  2.3對于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必須經過專工同意后方可出庫。

  2.4配置好的溶液要根據試劑的不同性質,放在不同的試劑瓶中。

  2.5試劑瓶標簽大小應與試劑瓶大小相稱,書寫要工整,標簽應貼在試劑瓶的中上部。

  2.6試劑瓶應整齊地排放在實驗品架上或玻璃柜內。

  2.7過期的試劑溶液要及時倒掉更換。

  2.8沒有標簽的試劑不準使用,以免出現差錯。

  2.9試劑瓶的標簽應注明試劑名稱、濃度、配制人和配制時間。

  3、藥品存放的分類

  3.1無機物

  3.1.1酸類:鹽酸、硫酸、硝酸、磷酸等

  3.1.2堿類: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鋇等

  3.1.3鹽類:鉀鹽、鈉鹽、銨鹽、鎂鹽、鋅鹽等

  3.1.4氧化物:氯化鋅、氯化鎂等

  3.1.5堿金屬:鉀等

  3.1.6其他物品:氨水、聯胺等

  3.2有機物:由于電廠所用有機試劑很多,因此可分:易燃品、液體、固體、指示劑等。

  3.3藥品應按其性質不同分類存放。

  4、一般消防知識

  4.1化驗室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使其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4.2實驗室著火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使用不同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如酒精著火應用濕抹布或干砂滅火、藥品儲藏室易燃品著火應用干粉滅火器。

  4.3常用的滅火劑使用范圍如下

  5、化學專業藥品檢驗規定

  為保證化學專業藥品的質量,大宗藥品入庫前都應取樣化驗,根據化驗結果確定藥品質量后確定入庫。

  化學專業使用的藥品主要有:①31%工業鹽酸、②31%左右工業燒堿、③分析純聯氨、④分析純氨水、⑤磷酸三鈉、⑥次氯酸鈉、⑦亞硫酸氫鈉、⑧反滲透膜阻垢劑等。以上藥品均有不同程度的腐蝕性、可揮發性、刺激性及可燃性。

  5.1化學藥品到貨后,由化驗班長安排專人對藥品進行驗收檢查工作。檢驗合格方可入庫,否則按藥品質量不合格退回。

  5.2對藥品進行檢驗的人員必須了解藥品的特性。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藥品取樣污染及代表性不強。

  5.3進行藥品的檢驗工作應根據該藥品的性質及使用范圍進行。

  5.4化學藥品檢驗工作時,應使用必備的安全用具,專用工具等。

  5.5化學藥品的檢驗方法必須按照具體的國家標準進行。

  5.6藥品檢驗人員應將藥品檢驗結果詳細記錄在化驗單上,并上報專工和主任。

  5.7藥品檢驗合格并經專業批準后才能移交庫房管理員保管。

  5.8裝卸酸、堿、聯氨等危險化學用品應現通知專業專工、安全員到場監護。

  6、檢查考核辦法

  6.1庫房管理員違反規定發放藥品,違反一次根據情節嚴重考核100—200元。

  6.2易燃易爆藥品用多少領多少,杜絕將危險藥品私借他人,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6.3運行使用的儀器藥品由管理員或當班班長發放,并做好記錄。違反本條例考核責任人50元。

  6.4化驗班長應對庫房每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未及時整改考核化驗班長50元。

  6.5庫房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房進行盤點,盤點情況要及時向化驗班長匯報,并根據藥品消耗情況及時做好補充計劃每月上報化驗班長,對庫房管理不負責任,對生產造成影響的,根據情節嚴重考核責任人100—500元/次。

  6.6化驗室所有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等危險藥品必須放在專門的危險藥品柜內,嚴禁與其它藥品混放。違反本制度考核化驗班長50元,庫房管理員100元。

  6.7藥品庫沒實現雙人雙鎖,考核專業專工100元/次。

  6.8所有藥品的容器上,均應帖有明顯齊全的標簽,并分類存放,違反本制度考核化驗班長30元,庫房管理員50元。

  6.9嚴禁將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藥品及其它容易相互起反應的藥品混放在一起,違反本制度考核化驗班長50元,庫房管理員100元。

  6.10鄂爾多斯市億鼎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熱電廠危險藥品必須有明細臺帳,出入庫藥品應有詳細的登記,做到帳、卡物相符,違反本制度考核化驗班長50元,庫房管理員100元。

藥品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加強近效期藥品管理,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二、定義

  近效期藥品是指藥品有效期≤6個月的藥品。特殊規定的藥品除外。

  三、職責

  藥庫、各調劑室、制劑室、各科室(或病區)須每月對在庫藥品進行養護和清查,并建立專冊對近效期藥品進行登記,對有效期≤6個月的藥品,認真監控其使用情況。

  1、藥庫在驗收藥品時應嚴格檢查藥品有效期,對于有效期≤6個月的藥品原則上應拒絕收貨。臨床急需暫時又無遠效期藥品供應時,對于有效期在3-6個月的藥品可適當備貨,但配送企業須承諾在效期內用不完時能無條件退貨。藥庫發出近效期藥品時,須通知領藥部門對其重點監控,但對于有效期≤1個月的藥品不得發出。

  2、各調劑室、制劑室對有效期≤6個月的藥品,應根據以往使用記錄,分析近效期藥品使用情況,對在近3個月內能夠使用完的近效期藥品應留用,并認真監控其使用情況,每月應重點檢查。

  3、根據以往使用記錄,若在近3個月內不可能使用完的近效期藥品,應在距有效期止3個月前與其他調劑室調劑使用或調換遠效期藥品,以保證近效期藥品順利使用。各調劑室之間應互通有無,在可以協調使用的情況下,各調劑室不得推諉、拒收。

  4、各調劑室均無法調劑使用的近效期藥品,應在距藥品有效期止3個月前的.1周內一次性退回藥庫,并認真填寫“調劑室退庫通知單”。藥庫保管員應核實近效期藥品,查看入庫記錄和出庫記錄,核實其他領用部門是否存在同批次藥品,發出近效期藥品退貨通知,通知各調劑室將全部近效期藥品集中到藥庫一起退貨。

  5、各科室(或病區)備用的急(搶)救藥品應“用陳存新。

  四、特殊規定的藥品近效期管理辦法

  1、藥品有效期在1年半以內的藥品,近效期藥品退庫時間為距藥品有效期3個月前1周。退庫辦法按上述規定執行。

  2、近效期藥品退庫后,無遠效期藥品供應時,為保證臨床用藥的連續性,采購員需與配送企業聯系,保證近效期藥品能順利退貨的前提下可繼續使用。遠效期藥品一旦到貨,應立即進行近效期藥品的退貨手續,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

  3、對搶救藥品、臨床治療不可間斷且無同類替代品種的藥品,在已使用至距藥品有效期3個月內仍無遠效期藥品供應時,需上報科主任,如科主任同意且配送企業保證將來能夠順利退貨,則可繼續使用,遠效期藥品一旦到貨,應立即與供貨商調換,并辦理退貨手續;若供貨商不能保證退貨,則應及時退貨;若臨床急需使用,應采取現用現進方式,并由臨床科室或患者一次性記賬領用。

  4、臨床特殊申請的臨時采購藥品,在配送企業無遠效期藥品供應時,應征求臨床意見;按申請數量購進時,臨床科室應一次性記賬領取,原則上不受理退藥事宜,極特殊情況下可退藥,但應報科主任審批簽字。

  5、對自制制劑和委托加工制劑應重點監控。有效期>6個月的藥品,應在距有效期3個月時,在各調劑室間調劑使用;有效期≤6個月的藥品,應在距有效期1個月時,在各調劑室間調劑使用。臨近有效期尚無法用完的,應按《藥品報損、銷毀制度》進行報損。

  五、近效期藥品管理的相關責任

  1、各調劑室在近效期藥品調劑過程中,應本著相互協助、保障藥品合理使用、避免藥物資源浪費的原則,做好調劑工作。

  2、藥庫、各調劑室、制劑室應認真做好每個月的藥品有效期檢查工作。對近效期藥品需調劑或退庫的應認真檢查,一次性進行調劑或退庫。

  3、藥庫保管員應對退庫藥品進行核實,詢問各調劑室及制劑室該藥的使用情況,通知退藥截止時間。必要時,協助完成各調劑室之間近效期藥品協調工作。庫管員應統計本周發生的退庫品種及數量、批號、效期與采購計劃,一同交采購員,簽字并填寫日期。

  4、采購員接到采購計劃和退藥品種后,一并進行采購和退貨,并電話督促配送企業完成藥品退貨工作。

  5、科室(或病區)備用的基數藥品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的,由科室(或病區)承擔相關責任。

藥品管理制度13

  【應急預案】

  一、患者發生過敏性休克,立即停藥,平臥位,就地搶救,并迅速報告醫生。

  二、立即皮下注射0.1%鹽酸腎上腺素0.5~1mg,小兒酌情減量。如癥狀不緩解,每隔30mim再皮下注射或靜脈注射0.1%鹽酸腎上腺素0.5ml,直至脫離危險期,注意保暖。

  三、改善缺氧癥狀,給予氧氣吸入,呼吸抵制時應遵醫囑給予人工呼吸,喉頭水腫影響呼吸時,應立即準備氣管插管,必要時配合施行氣管切開。

  四、迅速建立靜脈通路,補充血容量,必要時建立兩條靜脈通路。遵醫囑用升壓藥維持血壓,應用氨茶堿解除運支氣管痙攣,給予呼吸興奮劑,此外還可以給予抗組織胺及皮質激素類藥物。

  五、發生的心跳驟停,立即進行胸外按壓、人工呼吸等心肺復蘇的'搶救措施。

  六、密切觀察患者的意識、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尿量等變化,患者未脫離危險前不宜搬動。及時、準確地記錄搶救過程。

  【應急流程】

  立即停藥

  平臥

  皮下注射腎上腺素

  改善缺氧癥狀

  補充血容量

  解除支氣管痙攣

  發生心臟驟停行心肺復蘇

  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告知家屬

藥品管理制度14

  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學品只供檢驗室檢測樣品時使用。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負責,中心辦公室和檢測中心負責人監督實施。

  三、易制毒化學品由中心藥品庫房負責購買、管理,單獨建帳。

  四、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時賣方應持合法證照,在確認證照合法時才予購買。

  五、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應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時到場后才能領取藥品,嚴禁借用和贈送。

  六、藥品庫房管理人員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緝毒隊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年購買、使用、儲存等情況。每年的.1―3月到市緝毒隊進行年審。

  七、領取易制毒化學品時,檢驗室持檢測中心負責人審批手續,二人以上到中心藥品庫房登記領取。

  八、檢驗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做實驗時必須建立臺帳,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藥品庫房報領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檢驗室的易制毒化學品需專人管理,帳日清晰、準確。嚴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銷毀的易制毒化學品,經領導批準后由檢驗科二人以上會同中心辦公室人員共同處理。

  十一、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嚴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學品外流的,將查找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藥品管理制度15

  1、目的:為了做好對庫存、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以保證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

  3、適用范圍:門店藥品保存質量過程管理。

  4、責任:門店養護員負責實施本制度。

  5、內容

  5.1、門店應配備藥品養護人員,負責對本店保存的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以保證藥品質量;

  5.2、門店養護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崗位培訓且考核合格獲得崗位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5.3、養護員應每日巡回檢查店內藥品儲存條件與保存環境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5.3.1、養護員每天上午8:30-9:30下午2:30-3:30兩次對店堂的溫濕度進行檢測,并做好完整記錄。發現不符合藥品規定陳列儲存要求時,應采取調控措施并記錄。

  5.4、藥品到貨質量驗收合格即視為第一次養護檢查合格,每月對陳放店內一個月以上的藥品進行養護和質量檢查,做好“養護檢查記錄”。養護記錄內容要完整、真實并保存至少五年;

  5.5、中藥飲片按其特性,采取翻曬、篩選等方法進行養護。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5.6、對易潮濕、霉變、變質。蟲蛀、裂片的藥品要增加檢查次數;

  5.7、檢查中有質量疑問的中藥飲片,按“門店質量查詢管理制度”執行;

  5.8、檢查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報告門店質量管理人員。按“門店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5.9、對近效期(距藥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個月的藥品)藥品,門店養護員每月底填寫“近效期藥品催銷表”,交門店負責人實施催銷;

  5.10、不同劑型的'藥品要有針對性的運用不同的養護檢查方法:片劑應重點檢查有無裂片、霉變;膠囊劑,應重點檢查有無漏粉、囊殼破碎等;顆粒劑,應重點檢查有無潮解、結塊等;糖漿劑,應重點檢查有無霉變沉淀物析出,是否混濁藥;中藥飲片,應重點檢查飲片有無發潮、霉變、蟲蛀,一旦發現發潮、霉變現象,應立即采取翻曬、挑選等措施,確保中藥飲片的質量。

  6、相關表格:養護檢查記錄表、近效期藥品催銷表、溫濕度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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