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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18 10:22:18 銀鳳 制度 我要投稿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6篇)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1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2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3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趨⒈H藛T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ㄒ唬┰谧缘刂氛浇洜I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ㄈ┲辽儆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ㄆ撸┓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ǘ┧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ò耍┦〖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ǘ┖瞬閳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ㄋ模┖瞬榕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己私Y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ㄈ┮蠖c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ㄋ模┲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ㄈ┮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ò耍┚芙^、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ㄊ澹┒c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ㄊ撸┓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斀獬那樾。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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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保信息系統由院網絡中心統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須遵照網絡中心的統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統。

  二、網絡中心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的安裝、維護及管理。負責全院醫保信息系統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三、系統管理員、前臺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醫保信息系統管理、操作的培訓。非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醫保設施,訪問醫保信息系統或本機數據庫。

  四、網絡中心由專人負責對醫保信息系統進行定期維護。包括對操作系統殺毒,對數據進行日常備份。

  五、醫保系統電腦為專機專用,與醫保無關的軟件一律不得在醫保信息系統電腦上安裝、使用。

  六、醫保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訪問數據庫。不得對醫保系統數據庫信息(包括中心數據庫,本地數據庫)進行修改或刪除。不得將醫保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外傳。

  七、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任何人員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八、系統出現故障時,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決,及時通知醫保中心,請醫保中心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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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統計報表是醫院的機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攜出院外。

  2、統計報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統計報表必須按時間、口徑、范圍報送。

  4、統計數據報表按期裝訂、分類、專人管理并歸檔。

  5、統計報表、統計數據調閱必須登記。

  6、禁止外單位調閱統計數據報表,特殊情況需經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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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圃谥鞴茉洪L的領導下,保證醫院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準確執行醫保中心的各項政策規定。

  2、根據市醫保相關部門的政策法規要求,制訂我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隨時調整相關規定。

  3、負責對外接待(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檢查、參觀)。對內協調和相關科室的全面工作(病房、藥房、計算機房、財務科等)。

  4、認真貫徹執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各項政策和管理規定。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組織好各層次人員的培訓工作。

  5、結合醫院總量控制,指導臨床科室做好醫保病人醫療費用的監督審核管理。定期檢查相關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負責審批有關轉診、特殊并特殊檢查及特殊用藥等事宜,做好醫保政策的宣傳、咨詢、解釋工作。

  7、積極響應醫院號召,參加醫院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8、熱情服務,周到細致,耐心解答患者的問題,禮貌待人。

  9、熟悉本崗工作流程,對業務精益求精,增強為參保患者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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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舅幤纺夸浀钠贩N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ㄌ兹‖F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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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準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落實國家統計局對國家衛生健康委統計督察反饋意見的通知》精神,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提升醫院統計工作的及時性、規范性、紀律性,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具有統計數據工作的單位、部門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三條 統計工作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統計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及其他部門、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五條 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工作數據依法嚴格保密,非本職工作所需禁止查閱。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統計工作實行“專人負責,歸口管理”制度,壓實責任,過錯追究。醫院統計管理部門為績效辦,負責制訂全院統計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全院內部統計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編制統計歷史資料。

  第七條 各部門要明確數據來源及責任主體,規范統計數據臺賬,數據標準、技術規范,保證源頭數據質量。

  第八條 醫院統計報表分為內部統計報表和對外統計報表2種。各種報表必需經主管部門主任、主管院領導審核簽字后才能上報。

  第九條 各崗位工作職責。

  財務科:負責衛生健康財務年報,醫療費用統計月報表等財務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人事科:負責衛生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生人力實時報表)等人力資源管理統計上報工作。

  醫務部:負責衛生統計數據網絡直報及醫療相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保辦:負責與醫保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藥劑科:負責與藥品管理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公共衛生科:負責基本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統計要求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改辦:負責自治區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要求統計上報的醫改監測統計數據上報工作。

  信息科:配合各部門從信息系統中提取各項統計數據。規范數據采集標準,統一采集路徑,保證數據采集的一致性。

  績效辦:負責國家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統計數據的上報工作。負責審核各單位、部門對外上報的數據。

  上述未提到的部門,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數據,按照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統計上報。各單位、部門整理、歸納所管統計數據報表,按照月度報表、季度報表、年度報表的形式報績效辦備案。各種報表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先報績效辦審核,再上報。

  績效辦統籌協調各部門統計工作,加強部門間溝通,確保各項統計數據、統計口徑一致,同時加強各種數據的邏輯性和合理性審計,注重與歷史數據的對比、分析和使用。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扎實做好衛生資源、醫療服務、衛生健康監督、疾病預防控制、婦幼健康、人口監測等常規統計,以及衛生服務調查、醫改監測等專項調查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數據質疑,及時糾正”工作機制,對相關數據進行邏輯性和合理性審核,質疑數據要及時查找原因,追根溯源,分析整改,確保上報的數據真實、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進一步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和開發應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數據質量評估體系,針對各項統計調查任務,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和反饋機制,推動統計數據質量提升。

  第十三條 探索推進新興信息技術融合應用,創新數據采集、開發、存儲方式,提升統計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 強化靠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的理念,運用科學方法,挖掘數據價值,創新展示方式,以科學、客觀的統計數據反映醫院發展現狀與趨勢,支撐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

  第十五條 各種統計調查的原始資料與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多重備份、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關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相關規定,落實網絡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規范要求,保障統計業務數據庫及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

  第十七條 強化對數據采集、管理、服務、開放、共享、使用全過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防懲問責制,加強防范和懲治衛生健康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醫院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違法、違紀現象一旦查出,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績效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ǎ≡浩陂g醫?ń唤o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刂瓶咕幬锖妥再M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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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

  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俜翘幏剿幷{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趨⒈H藛T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

  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咕幬锾幏接昧繎袷匦l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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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使本市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的規范化和系統化,充分發揮衛生統計信息在衛生管理與決策中的信息、咨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為本市衛生事業的發展與改革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X經濟特區統計條例》及《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采集衛生資源投入、分配與選用、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市、區衛生局和各衛生事業單位應根據《統計法》的有關規定,重視和加強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充實統計信息人員,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素質。統計信息人員按《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條 市、區衛生局在開展統計信息工作中應與國家衛生部、廣東省衛生廳統計信息中心和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并在業務上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 各區衛生局和各衛生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實施衛生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統計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信息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衛生局規劃財務處為全市衛生統計信息職能主管部門,市醫學信息中心為全市衛生統計信息業務指導部門,均應配備專職統計信息管理人員;區衛生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確定主管部門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管理人員。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統計信息組織按下列原則設置:

 。ㄒ唬└骷壐黝愥t院設立統計信息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二)其他衛生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適當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三)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均按屬地化管理,及時按規定與各區衛生局建立業務關系,接受業務指導。

  第三章 人員配置

  第八條 醫院的統計信息人員按以下標準配備:

  1、300張床位以下2-3人;

  2、300-500張床位3-4人;

  3、500-800張床位4-5人;

  4、800張床位以上5人以上;

  上述人員配備僅指專職統計人員,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員。

  第九條 市、區衛生局和各醫療衛生機構增加或補充專職衛生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考核錄用。所有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必須按《X經濟特區統計條例》的要求,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并按時參加年審。對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尚未領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者,由單位督促其在限期內培訓合格方可繼續在崗工作。

  第十條 市、區衛生局和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衛生統計信息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業務水平。統計信息人員繼續教育參照國家人事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X市衛生局印發的《X市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衛生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市、區衛生局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ㄒ唬┴撠熤贫ū臼、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對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ǘ﹫绦袊医y計報表制度,負責本市、區衛生統計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并按時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

 。ㄈ┴撠煿急臼、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衛生統計信息資料,統計咨詢。

 。ㄋ模┳龊眯l生統計信息年鑒。

 。ㄎ澹┻M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編寫衛生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組織衛生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負責開展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的對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ò耍﹨f調與衛生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

 。ň牛┩瓿缮霞売嘘P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市醫學信息中心統計工作職責:

 。ㄒ唬﹨f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對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ǘ﹫绦袊医y計報表制度,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收集、審核、匯總本市、區衛生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

  (三)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開展本市、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的公布工作,并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提供衛生統計信息資料的查詢和統計咨詢服務。

  (四)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完成衛生統計信息年鑒的編輯和發行。

 。ㄎ澹┻M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編寫衛生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f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組織衛生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的對外交流。

  (七)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衛生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

 。ň牛┩瓿缮霞売嘘P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ㄒ唬└鶕局贫鹊囊螅Y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

  (二)嚴格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完成各類衛生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任務,確保統計數據準確無誤。

  (三)做好原始記錄、臺帳、報表等統計資料的保管工作,及時備份電腦數據。

 。ㄋ模┳龊媚甓刃l生統計資料匯編。

  (五)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或專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

 。┳龊媒y計咨詢和信息反饋工作,準確、及時地為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

 。ㄆ撸┯袟l件的單位可采取創辦統計櫥窗、統計簡報等方式豐富統計工作的內容,增強統計工作的`表現力和影響力。

 。ò耍┓e極參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統計信息的網絡化和規范化建設。

 。ň牛┌匆笸瓿衫^續教育培訓任務,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ㄊ┩瓿缮霞売嘘P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四條 市、區衛生局管轄范圍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當地衛生局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局批準頒發,并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范圍超出市、區衛生局管轄范圍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須由當地衛生局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當地衛生局批準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后頒發。

  第十五條 由市、區衛生局制定,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或批準的衛生統計報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文號。衛生統計信息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十六條 衛生部制定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是全國統一的衛生統計標準,市、區衛生局可在嚴格執行《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補充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制度。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未經制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 市屬衛生事業單位和各區衛生局須上報的各類衛生統計報表及時限要求:

  (一)每月15日前須報送上月如下報表:

  1.醫院工作報表(門診部分);

  2.醫院工作報表(醫技科室);

  3.醫院工作報表(住院部分);

  4.醫院各科(區)經濟收入報表;

  5.醫院收支情況及經濟效益分析表;

  6.廣東省部分病種住院醫療費報表;

  7.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報表;

  8.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合計);

  9.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男);

  10.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女);

  11.單病種報表;

  12.醫院住院病人手術分類報表。

  13.病案首頁原始數據。

 。ǘ┘緢、半年報與末月報一起報送,年報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每年1月20前還須報送如下報表:

  1. 衛生機構基本情況調查表(衛統1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2. 醫療機構運營情況調查表(衛統4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3.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調查表(衛統6表,由區衛生局報送);

  4. XX縣基本情況(衛統6表附表,由區衛生局報送)

 。ㄈ3月20日前須報送如下報表:

  1. 衛生機構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統2表);

  2. 部分衛生機構設備調查表(衛統3表)。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13

  1.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醫保門店的統計信息管理

  3.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實施步驟

  4.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效益

  1.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統計信息管理制度是醫保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夠幫助門店更好地管理和運營。通過對門店的各項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提高門店的效益和服務質量。

  2.醫保門店的統計信息管理

  醫保門店的統計信息管理主要包括門店的基本信息、醫保業務信息、醫保費用信息等。門店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更新和維護各項信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3.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實施步驟

  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實施需要經過以下步驟:確定統計指標、建立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和整理數據、進行數據分析和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并實施、定期進行數據監測和評估。

  4.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效益

  統計信息管理制度的實施可以幫助門店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提高門店的效益和服務質量。同時,它還可以為醫保管理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數據支持,幫助其更好地制定政策和管理醫保事務。

  統計信息管理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信息傳遞渠道,加強信息交流與共享,為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管理原則

  1.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2.完整準確、及時適用的原則;3.資源共享、注重保密的原則。

  第三章信息管理體系

  企業建立兩級信息管理體系。企業部門負責部門信息管理的組織工作,各門店負責本門店的信息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信息收集

  信息按來源分為外部信息和內部信息。

  1.外部信息包括:政策法規、行業動態類信息、市場類信息。可通過會議、購買、調研等方式獲取;2.內部信息包括:用于經營監控的過程類信息、用于經營決策的成果類信息。可通過會議、文件、報表等方式獲取。

  外部信息收集須做到超前預測、及時跟蹤。市場環境和競爭對手變化的信息,要及時跟蹤、定向調查;突發信息要快速反應,及時應對。

  內部信息收集須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涉及GSP等醫藥類政策法規,由質量管理部負責收集;其他政策法規、行業動態類信息,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收集;市場類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競爭對手信息)由各門店負責收集,營銷管理部負責匯總。

  內部信息由企業各部門送數據服務中心匯總。

  第五章信息處理和傳遞

  信息處理須按類別明確責任和時限要求。 1.相對穩定的一般信息,按照信息處理的基本流程進行有序處理;

  2.突發信息須在第一時間內呈報,必要時啟動相關應急處理預案。

  對企業經營管理有價值的信息,須及時傳遞給相關決策部門,并存入信息庫備查。

  信息傳遞可采取書面傳遞、電訊傳遞、網絡系統傳遞等方式進行。信息傳遞須保證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保持信道暢通。

  信息的內部傳遞,須按管理層級逐級傳遞,信息接收人須及時處理。

  信息的外部傳遞,須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聞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信息利用

  企業部門須及時跟蹤國家宏觀政策、行業發展動態、市場環境和競爭對手等信息,為經營決策提供信息依據。

  經營過程類信息須及時分析,用于加強對經營過程的管理和控制;經營結果類信息須每月進行總結,為各級經濟活動分析提供依據。

  企業通過OA系統、及時通訊、手機短信等進行信息傳遞,以實現信息共享和利用。

  第十七條規定了信息查詢權限的設定原則,必須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和保密等級來確定查詢權限,并且如果需要超越權限,則必須經過上一級主管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規定了企業綜合管理部和數據服務中心分別負責建立信息文獻資料庫和電子數據庫,以保證信息資料積累的連續性。

  第十九條規定了信息存儲的原則,必須按照存儲安全、節約空間、使用方便和便于更新的原則進行,同時必須保證原始信息的存儲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條規定了信息存儲的分類和索引原則,必須按類別、密級和效用進行分類存儲,并且根據不同類別來確定存儲時間。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信息存儲媒介的選擇原則,必須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存儲媒介,而重要信息則必須采用兩種以上媒介來存儲。

  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信息保密工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密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對信息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必須進行保密教育,并且在涉及崗位調整或離職時,必須簽署保密協議。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對于信息管理成效顯著并為企業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相關人員,企業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如果未按照本制度執行,則企業有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章規定了本制度的適用范圍,專門用于機房內部管理,作為機房工作人員的日常行為規范。

  第二章規定了機房管理員的職責,負責機房的日常整理和行為督導,并規定了機房工作人員的儀表和穿著要整齊,嚴禁大聲喧嘩,注意噪音和音響音量的控制,保持安靜的工作環境。

  第三章規定了機房的安保管理,包括非機房專職工作人員進入機房要經過機房管理員批準并登記,出入機房要注意鎖好安全門,外來人員必須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全面負責其行為安全,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要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和數據處于安全保護狀態。

  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非機房工作人員進出機房,并且嚴禁這些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網絡、服務器和終端設備。

  第十二條要求機房人員對機房保安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負責,并及時提出改善建議。

  第十三條規定機房管理人員在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緊急事件發生時,應迅速趕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四章關于用電安全管理,第十四條要求機房工作人員研究常規的用電安全操作知識,并了解機房內部供電和用電設施的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要求機房管理員經常實并掌握機房用電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第十六條規定機房管理員應配合辦公室有關人員定期檢查機房供電、用電設備和設施(如UPS等)。

  第十七條要求選用安全、有保證的供電、用電器材,并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以及隨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種供電線路。

  第十八條規定在接通設備電源之前必須檢查線路、接頭是否安全連接以及設備是否就緒,以及是否具備安全保護。

  第十九條要求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報告。

  第二十條規定機房工作人員對個人用電安全負責,外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員允許,并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第二十一條要求機房工作人員在離開當前用電工作環境之前,應檢查并保證工作環境的用電安全。最后離開機房的工作人員,應檢查所有用電設備,確保機房安全用電。

  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第五章關于硬件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條要求機房工作人員熟知機房內設備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規則,并注意和落實硬件設備的維護保養措施。

  第二十四條要求機房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整理硬件物理連接線路,定期檢查硬件運作狀態(如設備指示燈、儀表),定期調閱硬件運作自檢報告,從而及時了解硬件運作狀態。

  第二十五條禁止隨意搬動設備、隨意在設備上進行安裝、拆卸硬件,或隨意更改設備連線,禁止隨意進行硬件復位。

  第二十六條要求對會影響到全局的硬件設備的更改、調試等操作應預先發布通知,并且應有充分的時間、方案、人員準備,才能進行硬件設備的更改。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重大設備配置更改的管理要求。在進行更改、升級、配置等操作之前,必須充分準備并做好詳細的記錄,以防止負面后果的發生。同時,也需要準備好后備配件和應急措施,以確保設備的穩定運行。

  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對核心設備的管理要求。不允許任何人進行與工作范圍無關的操作,對于調整配置需要得到兩名以上設備管理人員的共同同意。這樣可以保證設備的安全和穩定運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對資料、文檔、數據等的管理要求。必須有效組織、整理和歸檔備案,以確保資料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規定了對機房內資料、文檔、數據等信息的使用和傳播要求。禁止擅自提供給無關人員或向外隨意傳播,必須由機房相關負責人代為查閱并提供相關數據或資料。

  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對重要信息、密碼、資料、文檔等的安全存儲要求。外來工作人員需要翻閱相關資料或查詢數據時,必須由機房相關負責人代為查閱,并只能提供與其當前工作內容相關的數據或資料。

  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對重要資料、文檔、數據的加密、存儲和備份要求。必須采取對應的技術手段進行加密,并保證可還原性,以防止遺失重要數據。

  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對機房日常物品、設備、消耗品等的登記和管理要求。必須建立借取和歸還制度進行管理,對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設備必須建立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對機房設備、儀器等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歸還要求。使用完畢后,應將物品歸還并存放于原處,不應隨意擺放。

  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對使用過程中損壞、消耗、遺失的物品的登記和責任追究要求。必須匯報登記,并對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對機房設備和物品的外借和提供要求。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不允許向他人外借或提供機房設備和物品。

  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對未按規定執行的責任人的處罰要求。企業有權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本門店計算機使用維護管理制度旨在規范門店計算機的管理,保證門店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采用“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每臺計算機都要指定專人負責。門店公用的計算機由門店店長或指派的專人負責,如計算機設備配件丟失并且找不到原因則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同時,硬件統一安裝,以確保設備的穩定運行。

  各門店的計算機設備由數據服務中心統一安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換或拆卸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器件。如違反本制度造成設備損壞,應按折舊后的金額進行賠償。

  第五條規定了計算機設備的日常維護要求。門店應保持設備及周圍環境清潔,經常用干抹布清潔設備外殼,保持計算機風扇口處沒有灰塵。門店不得在計算機設備周圍放置雜物,設備不使用或清掃室內衛生時,應用布簾遮蓋好,以防落灰塵。計算機外設要按規定放置(避光.避塵.防水.防火),計算機顯示器、主機及外設上不能存放物品。對于人為損壞的設備要追究其相關責任,按其損壞程度進行相應金額賠償,對已經完全損壞的機器設備要按折舊后的金額進行賠償。

  第六條規定了計算機運行管理。門店要按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嚴禁帶電插拔設備,特殊情況需報數據服務中心審批。門店使用計算機時,嚴禁更改計算機的原有設置;嚴禁安裝運行各類游戲軟件和其他與工作無關的軟件,嚴禁聽歌看電影,不允許訪問除企業內部網站以外的任何網站,特殊情況需報數據服務中心審批。使用完計算機后,應按步驟關閉各設備,切斷電源,不能使設備在閑置時處于長期通電狀態,如需要設備長期工作又無人在場時,應報數據服務中心批準。

  第七條規定了計算機安全管理。為防止計算機病毒侵入和企業機密外泄,嚴禁各門店使用優盤或私自安裝光驅等數據輸入輸出設備,特殊情況報數據服務中心批準后可以使用。使用人員須對所使用的程序密碼嚴格保密,做到定期更改,防止企業機密外泄。

  第八條規定了計算機設備管理。計算機設備由企業數據服務中心統一分配、調劑和報廢,門店應指定專人負責使用、保管,不得擅自交由其他人使用。任何門店任何個人不得將門店計算機和相關設備借予門店以外的人使用。

  第九條規定了醫保藥店的管理要求。醫保定點藥店要安排專人負責醫保計算機的維護工作。門店應嚴格按計算機的操作流程進行操作,特別關機時要保證正常操作。門店要及時做好醫保藥品相關數據的維護工作,包括單價、是否為醫保范圍內、限量等。除進行正常的醫保銷售、數據傳輸等操作外,不能用醫保機器進行其他的操作。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數據服務中心。

  第二章罰則規定了未按本制度執行的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為保障企業計算機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集團《計算機管理規定》和企業《辦公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本規定的管理范圍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網絡設備的使用和維護。計算機管理遵循分級管理、經濟適用和資源共享的原則。

  企業數據服務中心負責部門計算機管理和門店計算機使用指導工作,而門店店長負責本門店的計算機日常使用管理。在硬件管理方面,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采購必須嚴格按照企業年度固定資產購置計劃(辦公自動化類)進行,同時遵循XXX的統一采購程序。數據服務中心必須建立企業設備管理臺賬和設備管理卡,明確使用責任人,并在使用責任人變更時履行變更手續。各門店也必須建立本店設備管理臺賬,店長為使用責任人,同時在工作交接時也要履行變更手續。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必須由計算機管理員安裝,不得私自安裝或拆卸。如果出現故障,必須向數據服務中心報修,由計算機管理員解決。未經允許,計算機設備不得隨意更改使用場所或帶出企業或門店(除非送數據服務中心維修)。計算機設備由使用責任人負責定期清潔和保養。經企業數據服務中心技術鑒定后,無法修理或無修復價值的計算機設備必須報集團數據服務中心進行報廢處理。

  在軟件管理方面,所有計算機使用的軟件必須由數據服務中心進行安裝或授權使用責任人進行安裝,禁止安裝任何未經許可的軟件。企業許可使用軟件由數據服務中心負責發布于辦公自動化系統【下載專區】模塊中。軟件安裝、升級和卸載必須在數據服務中心計算機管理員的指導下進行。

  在網絡管理方面,網絡設備必須由數據服務中心按照拓撲圖布置,禁止私接亂改。計算機網絡的拓展和調整必須列入企業年度計劃,由數據服務中心按計劃組織實施。網絡系統的相關檔案必須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由專業管理部門存檔,并及時更新。

  在使用管理方面,所有計算機使用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嚴格按照培訓筆記內容進行操作。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他人計算機。使用人必須設置計算機密碼,并定期更改,長時間離開前必須退出系統、關機,并在關機后切斷設備電源。使用人必須定期備份計算機內資料。

  在安全管理方面,機房必須按照有關標準配置防火、防水、防盜、防靜電、防雷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需要連續工作的計算機必須采用雙回路供電或配置發電機、不間斷電源等設施,并配置必要的備份機。這是為了確保計算機能夠持續運行,避免因電力等問題導致的數據丟失或系統崩潰。

  第二十四條要求對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每周更新殺毒軟件病毒庫,以防止病毒、黑客侵入。這是為了保護企業數據的安全,避免出現數據泄露、系統被攻擊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要求數據服務中心制定《計算機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并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啟用應急預案。這是為了應對突發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問題,保障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規定了計算機內儲存的數據文件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復制或外傳。這是為了保護企業數據的安全,避免出現數據泄露等問題。

  第七章罰則規定了未按照本規定執行的責任人將會受到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自動化辦公系統管理規定》的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為規范企業OA系統的使用與維護管理,制定本規定的目的。

  第二章用戶管理規定了OA用戶必須是企業管理人員,并對OA用戶的新增、變動、刪除及權限設定進行了具體要求。

  第三章使用管理要求OA用戶接受系統使用培訓后方可使用OA系統,并保證每日至少四次登陸系統,及時瀏覽相關信息并處理相關文件。

  第四章安全運行管理要求對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制定《計算機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并規定了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復制或外傳數據文件的要求。

  企業數據服務中心負責管理OA系統的安全,并定期監督、檢查和提供服務給OA用戶。此外,該中心還需要做好數據庫的自動、手工和異地備份,以確保數據安全。在突發情況下,中心需要及時啟動《計算機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以確保OA系統的安全運行。如果企業未按照規定執行,相關責任人將面臨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為了規范和系統化醫保統計信息工作,充分發揮其在醫保管理與決策中的作用,更好地為本市醫保事業的發展與改革服務,制定了本制度。醫保統計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采集醫保資源投入、分配與選用、醫保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統計信息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醫保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為加強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充實統計信息人員,提高其素質。

  醫保定點藥店的統計信息組織需要按照企業總部和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適當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各區域統計信息人員的配備標準是:50家醫保定點藥店的區域配備2名統計信息人員,不足40家的區域配備1名統計信息人員。所有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必須按照《統計法》的要求執行工作職責。對于已經在崗但尚未領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統計人員,單位需要督促其在限期內培訓合格才能繼續在崗工作。XXX需要建立醫保統計信息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業務水平。

  醫保統計信息工作的職責包括制定醫保定點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執行國家醫保統計調查任務,指導醫保定點統計信息工作,對醫保統計信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如果未按照規定執行,企業有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負責收集、審核、匯總醫保定點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總部醫保管理部門。

  三、公布醫保定點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醫保統計信息資料,進行統計咨詢。

  四、制作醫保結算信息統計年鑒。五、編寫醫保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組織醫保定點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負責開展對外醫保定點統計信息的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醫保定點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醫保統計信息有關的研究活動。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協助XXX統計主管部門對醫保定點統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協助醫保局統計主管部門收集、審核、匯總醫保定點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上統計管理部門。

  三、協助XXX統計主管部門開展醫保定點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的公布工作,并在XXX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提供醫保統計信息資料的查詢和統計咨詢服務。

  四、協助XXX統計主管部門完成醫保統計信息年鑒的編輯和制定。

  五、協助醫保局統計主管部門編寫醫保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協助XXX統計主管部門組織醫保統計信息研究、交流活動,并在XXX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對外醫保定點統計信息的交流。

  七、在XXX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醫保定點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醫保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制定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嚴格執行國家醫保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完成各類醫保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任務,確保統計數據準確無誤。

  三、做好原始記錄、臺帳、報表等統計資料的保管工作,及時備份電腦數據。

  四、做好年度醫保統計資料匯編。

  五、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或專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

  六、做好統計咨詢和信息反饋工作,準確、及時地為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

  七、有條件的門店可采取創辦統計櫥窗、統計簡報等方式豐富統計工作的內容,增強統計工作的表現力和影響力。

  八、積極參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統計信息的網絡化和規范化建設。

  九)我們要按照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

  十)我們要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確保任務完成質量和效率。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14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舅幤纺夸浀钠贩N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15

  藥品生產行業出現的產業集中度低、新藥研發創新能力弱、生產管理現代化水平低等問題,流通行業出現的市場集中度低、流通環節加價過高、流通秩序混亂、發展布局不合理、現代化水平低等問題,根源在于相關體制改革不到位。

 。ㄒ唬⿲嵭幸运庰B醫體制

  市場化改革中,政府在醫療衛生服務領域的籌資職能逐漸弱化,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撥款不足,同時強調醫療服務的公益性,對醫療服務價格進行管控。為了解決醫院經費不足問題,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允許醫院按照一定比例順加作價銷售藥品,形成了以藥養醫體制。以藥養醫不僅養了醫院,還養了醫生。醫生掌握處方權,而處方不能外送,加之醫生工資性收入低、缺乏有效監管等,醫生開具藥方拿取回扣現象比較普遍。

  在以藥養醫體制下,藥品銷售收入成為醫院的主要收入來源,開具處方收取回扣成為醫生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新醫改前,允許所有公立醫院按不超過15%的差價出售藥品,新醫改后,二、三級公立醫院仍然享有這項政策。這在客觀上造成藥品價格越高,醫院獲得的差價收入越多,醫生獲得的回扣越多。受利益驅動,醫院和醫生傾向于使用高價藥。

  (二)公立醫院居于壟斷地位

  醫院是藥品到達消費者的主要渠道,而我國90%左右的醫院都是公立醫院。對生產流通企業而言,公立醫院是最大買方,具有買方壟斷地位;對患者而言,需要在醫生的指導下購買藥品,加之處方不能外送,醫院在藥品終端銷售中具有賣方壟斷地位。公立醫院所具有的買方壟斷和賣方壟斷雙重優勢,使其購進藥品時可以利用買方壟斷地位索取高回扣,銷售藥品時誘導患者多用藥、用高價藥。

  這種體制滋生了大量參與藥品流通的隱易者,并與以藥養醫體制相結合,客觀上刺激醫院和生產流通企業生產經營高價藥品,形成醫院、醫生、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及各類隱易者共同推動藥品價格上漲的利益共同體。結果不僅抬高了藥品價格,擾亂藥品流通秩序,而且擾亂藥品生產的市場信號,影響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ㄈ┧幤繁O管制度尚不完善

  1、新藥注冊審批制度不完善

  我國對新藥的規定過于寬泛,仿制藥、改劑型藥都被作為新藥①,企業申報仿制藥、改劑型藥就可以重新定價并獲取可觀回報,不需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研發。此外,新藥審批時間長,專利藥獲得批準上市的時間大約需要10年,仿制藥大約需要4—5年,遠遠大于全球新藥審批平均周期,這相當于延長了企業研制新藥的周期,造成企業投入的研發費用難以盡早見到效益,一些時候還使企業失去市場機會。

  2、藥品價格管理體系尚不完善②

  首先,現行價格管理體系事實上形成對公立醫療機構兩套并行的藥價管理系統,不僅給市場提供了混亂的價格信號,而且給生產流通企業提供了混亂的政策信號,不利于企業做出合理的市場預期和相應的投資決策。

  其次,價格主管部門尚未與流通企業、醫療機構、社會藥店、社保機構聯網建立統一的信息交換平臺,無法實時采集藥品購銷價格的一手數據和及時調整藥品零售限價,造成每一輪價格調整周期較長、調價品種較少,而且經常出現藥價“該降的不降、不該降的降多了”的情況,對藥品流通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3、藥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藥品上市后的大規模、多中心的臨床循證評價規范不夠成熟,評價效果不夠權威,尚無法成為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依據。長期以來,也沒有對仿制藥開展全面、有效的藥物療效一致性檢驗,質量安全監管缺乏依據。以上都制約藥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的提高。

  4、尚未形成高效、統一的藥品市場監管體系

  藥品生產流通分屬衛生部、藥監局、工信部、商務部等部門管理,生產流通流域的問題需要多個部門協作與配合。由于管理邊界不清,監管職能交叉,存在多頭管理和政出多門現象。改革中多從部門利益出發考慮,不能有效協調和溝通,政策脫節和相互矛盾現象時有發生。此外,一些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市場準入、技術和質量監管中存在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尋租等不當行政行為,也影響監管效率。

 。ㄋ模┈F行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存在缺陷

  新醫改以來開展以省為單位的網上集中采購,對于規范醫療機構采購行為、減少流通環節、降低藥品價格有重要作用,但招標由行政機構主導,服從行政績效目標,不少地方將招標采購異化為純粹的降價行為。一些地方在基藥招標采購中一味強調降價,導致價格越招越低、品規越招越少。非基藥招標后,中標企業還需“公關”和二次議價方可將藥品銷售到醫院。醫療機構通過二次議價壓縮上游企業利潤空間,一些生產企業迫于生存,降低生產成本,藥品質量受到影響;部分質優價廉藥品的生產企業難以承受壓價而停產;醫院拖欠貨款現象嚴重,流通企業墊資銷售,經營困難。

  現行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存在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招標主體的確定違背了醫療機構產權關系或財政隸屬關系。目前各地的招標中,招標組織機構一般由衛生部門主導,發改委、藥監部門、糾風辦等部門參與,最大的支付方——醫保機構缺位。由于招標主體與采購主體分離,招標后不能確保合同履行,很難做到招采合一、量價掛鉤。

  此外,我國部分地區在招標中實行了藥品質量分層評價,但由于藥品質量分層評價標準不完善,很難通過招標體現優質優價。

  (五)醫保機構尚未有效發揮引導藥品價格和監督處方行為的作用

  醫保機構作為醫保參保人群體利益的集中代表和藥品消費的最大支付方,組織化程度高,可以從供給端影響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從需求方影響患者用藥選擇,因而對藥品生產流通和藥價可以產生決定性影響。在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醫保機構經常作為消費者代表,利用其特有的市場支配力,與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價格談判,同時為了合理高效利用醫保資金,還從藥品銷售終端監督醫生的處方行為。

  當前我國公共醫保已經覆蓋95%以上的人群,但醫保機構還沒有有效發揮約束市場藥價、監督醫療機構和醫生的作用。一方面,在醫保籌資水平低、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保體系并存且分散籌資、報銷藥品數量有限的情況下,醫保機構對藥品價格的市場影響力較小。另一方面,醫保支付實行按項目定價、按項目付費、事后報銷制度,醫保機構與醫療服務和藥品提供者不是按照市場規則進行價格談判,部分地區試行的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尚未達成進一步推廣的共識,從而影響醫保機構對醫療機構和醫生診療行為的有效監督。此外,現行醫保支付制度主要支撐公立醫院銷售藥品,而公立醫院實行以藥養醫制度,同為國有機構,運轉不下去最終都由財政“買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醫保機構監管約束醫療機構的積極性。

  (六)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影響市場集中度提高

  開辦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審批權限在地方。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一些地方審批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在現行財稅體制及有形無形的政績考核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強烈的投資沖動,醫藥制造業被大多數。ㄊ小^)作為支柱產業,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現象嚴重。一些地方還通過財稅、信貸支持及市場提供(封鎖市場,禁止外地藥品進入)等方式,扶持本地藥品生產企業,并通過阻止藥品文號轉移等方式,干涉外地企業收購本地經營不善的企業。藥品流通中,很多地方還從保護本地藥品批發零售企業出發,在外地批發零售企業進入本地區的審批中設置種種障礙,嚴重影響大型批發企業跨地區經營和連鎖藥店發展。

  二、促進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取向

  促進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必須進行深層次體制改革和全方位制度創新。

  (一)推進醫藥分開

  處方按商品名開具且難以外送,是“醫”、“藥”利益掛鉤、以藥養醫體制存在的重要條件。加快推進醫藥分開,必須強制所有醫院執行通用名開具藥方制度,并允許處方外送。同時,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為醫藥分開建立合理的費用補償機制。

 。ǘ└淖児⑨t院壟斷局面

  推進公立醫院改革,逐步形成市場競爭格局。一方面,放寬市場準入,破除民間資本和外資創辦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體制,在醫保定點、土地、稅收、融資貸款、學科建設、人才流動、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方面賦予民營醫院同等待遇,在資質審批、商業網點布局等方面放松對零售藥店的限制。另一方面,加快公立醫院改革,采取轉制、出售、托管、合資合作等方式實行民營化或國有民營,對少數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公立醫院,明確其功能定位、運行機制和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ㄈ┩晟票O管制度

  1、完善藥品注冊審批制度

  進一步明確新藥定義,嚴格新藥審批標準,鼓勵企業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藥品。切實加快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新藥、首家申報臨床研究的新藥及首家申報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有技術創新且能明顯降低仿制藥品成本或顯著提高仿制藥品質量等藥品的'審批速度。

  2、完善價格管理制度

  加強藥品零售價格調整和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監管。建立2—3年全面調整一次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定期調價制度,加大進口高價藥的降價力度,適當放寬創新藥品、經典廉價藥的價格限制。在堅持成本定價基礎上,探索開展同類藥品比價、國際價格比較、藥物經濟學評價等新方法,理順藥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對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實行“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的差別加成政策,明確藥品批發環節和醫療機構銷售環節的差價率(額)控制標準。

  3、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規范臨床循證醫學的評價標準,適時開展中藥與西藥療效的平行評價探索工作,對仿制藥全面、有效地開展藥物療效一致性檢驗,為藥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科學依據。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管,加大對假冒偽劣藥品的查處、整頓力度。

  4、建立高效、統一的監管體系

  增強藥品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加強藥品監管部門之間的權力制衡和相互配合。建立全國藥品監管信息交換平臺,建立跨省協調管理制度。增強藥品價格監管的公眾參與度,避免監管失靈。改變GMP認證中“重認證、輕監管”現象,加強GMP認證跟蹤檢查,建立市場準入后的長效監管機制。

 。ㄋ模┩晟扑幤氛袠酥贫

  改革基藥“雙信封制”招標中唯低價論的商務標評審模式,引入藥物經濟學評價方法,調查核算成本,制定基本藥物中標底價。加大質量可靠性、安全性評價、臨床療效等要素在評標中的權重。統一全國藥品質量分層標準,推廣以質量分層為基礎的招標評審機制,形成倒逼藥品質量和制藥行業競爭力提高的招標制度。

  探索非基藥招標帶量采購、量價掛鉤的實現形式,嚴格執行省級集中采購藥品的中標價格,不得進行二次議價,嚴格防止標外采購、違價采購或從非規定渠道采購藥品。

  完善政府主導下的醫保招標采購模式,近期可考慮按醫療機構產權關系或財政隸屬關系確定招標主體,如省屬公立醫院招標采購由省級醫院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地市縣屬公立醫院采購規模足夠大的,招標可由同級醫院資產管理機構負責,采購規模小的,招標可聯合進行或委托給專業的招標機構。

 。ㄎ澹┩晟漆t保支付制度

  改革醫保支付方式,結合疾病臨床路徑實施,因地制宜推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發揮醫保對醫療行為的激勵約束作用。探索建立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建立醫保對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增長的約束機制。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自建或委托專業機構審查醫生處方行為,建立對違規開方醫院和醫生的懲罰制度。

  (六)提高藥品生產流通的市場集中度

  建立兼并重組公共服務平臺,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重組,加快形成一批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和市場競爭力強、網絡覆蓋范圍廣的大型藥品批發企業、連鎖經營零售藥店。

  (七)提高藥品生產流通的現代化水平

  督促引導企業嚴格按照新版GMP標準和GSP標準生產經營。引導藥品生產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生產管理水平。大力發展醫藥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等現代營銷方式,統一規劃全國性的藥品流通網絡和物流系統,構建標準化、信息化、現代化的藥品物流體系或平臺。引導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提高自身素質,提升社會形象。

  〔本文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所“深化中國藥品生產和流通體制改革研究”(繁榮中國基金項目)部分研究成果〕

  注:

  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 16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異地就醫直接聯網結算定點醫藥機構不斷增加。目前,本區15家基本醫保定點醫院全部納入了異地住院費聯網結算,2家區級醫院納入了跨市州門診特殊疾病聯網結算,15家醫院和86家藥店納入了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跨市州聯網結算,區人民醫院納入了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跨省聯網結算。目前尚未開通跨省門診特殊疾病聯網結算。

  二是加強異地就醫政策宣傳。落實省醫保局關于做好異地就醫工作要求,連年開展異地就醫政策集中宣傳到車站、到醫院、到農村、到社區、到用人單位“五進”活動,加強醫保電子憑證的申領激活,提高了參保人員政策知曉度。

  三是異地就醫經辦管理逐步規范化。2019年機構改革完成后,我局完善了《內部業務操作規范》,明確了異地就醫結算政策依據、所需資料、審核流程和具體時限要求,做到了異地就醫費用按時足額支付。規范了業務管理,便民的同時提高了經辦效率。

  2020年成功實現住院費異地直接結算1009人次,基金支付978.73萬元;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跨市州聯網結算2.7萬人次,支付費用257萬余元。暫無門診特殊疾病跨市州聯網結算和普通門診費跨省聯網結算數據。

  二、門診費跨省異地就醫存在的.問題

  一是待遇政策差異大。目前基本醫保實行市級統籌,省與省之間,市州之間待遇政策差異大,給聯網結算造成了障礙。例如南京市參保人員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累計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健身費用,年度使用限額為2000元。而我市無限額規定。

  二是經辦管理不一致。經辦管理上各地規定不一樣,譬如關于門診費異地就醫是否備案不一致,長期異地居住人員的職工醫保門診賬戶金額有銀行直發的,有計入醫保電子憑證的。

  三是基金監管難。參保地經辦機構限于人員緊張、路途遠、取證難等原因,無法保證基金支付的合規性,存在經辦風險。

  四是聯網結算率不高。聯網結算的醫藥機構少,覆蓋人群有限;跨省聯網直接結算依托第三方平臺進行數據交換,易出現掉數據、數據滯后、數據報錯等問題;本區為勞務輸出地,居住的外省基本醫保參保人員少,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參保人員更少,加之門診費用跨省聯網結算工作才開始,因此目前暫無相關結算數據。

  三、工作建議

  一是提高基本醫保統籌層次;踞t保實現省級統籌,并逐步實現國家統籌。

  二是完善異地就醫經辦管理制度。建立參保地、就異地的經辦機構協作機制,明確異地就醫的經辦管理職責,特別是就異地監管職責,盡量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監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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