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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5-10-07 09:08:23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15篇(精)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作社章程15篇(精)

合作社章程1

  一、黑龍江省農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顯著效果。截止20xx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專業合作社達到14347個,其中農民成員148671個,帶動農戶110萬戶,從事種植業合作社的7496個,占總數的52%;養殖業3991個,占總數的28%;從事農產品銷售的合作社2258個,占合作社總數的16%;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個、運輸的324個、儲藏的合作社483個,占合作社總數的8%;從事技術、信息服務的的合作社1823個,占合作社總數的13%;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的1069個,占合作社總數的7%,其他行業合作社1071個,占合作社總數7%。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了現代農業發展步伐,促進了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從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運作多年的時間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對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產品流通、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降低農民生產經營成本、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方面已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一)宣傳力度不夠。一些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登記管理條例的了解還不夠深入,對國家賦予農民經濟合作社組織以法人資格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對合作社的性質和運行機制不夠了解,有種種疑問和顧慮;偏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民的市場意識還不夠強,合作經營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短的影響,示范引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

  (二)專業合作社規模小,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整體牽動作用還不夠突出。農民商品經濟意識和合作經營理念相對淡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存在數量少、規模小、層次低、帶動能力弱等問題,而且全省各地發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區明顯滯后,上述狀況與我省農業大省的地位明顯不相稱,嚴重制約著地區農業發展。

  (三)缺乏帶頭創辦能人,合作社成員整體素質偏低。黑龍江省大部分農村地區缺乏領辦合作社的帶頭人,會經營管理、能開拓市場的復合型骨干人才缺少,農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識。這主要是因為農村地區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長的青壯年農民多數外出打工,留在家里從事農業生產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齡偏大的農民。還有一些能力強的“能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夠了解,缺乏興趣和動力組建合作社,牽頭領辦的意愿不強。

  (四)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農民成員的權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監督約束等機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無章程,無賬目,合作社的成員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內容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有的領辦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機制與公司制企業管理相混淆,在民主決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辦理。這些問題都影響到農民成員行使民主權利和切身的經濟利益。

  (五)匱乏資金以及科技支撐薄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大障礙。20xx年時,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戶均出資額為89.72萬元,比全國戶均81.05萬元高出8.67萬元,但并不證明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實力強。原因是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沒有驗資程序,只是由成員相互認可并在申請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記載即可,真正出資到位的極少;其次是農民以實物出資不需進行評估和過戶,而實際上這些實物基本上還在農民自己手里,農民專業合作社缺少流動資金。再次,得到國家和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絕大多數是過去成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經過幾年的發展有了自己的項目,而新創辦的合作社則沒有這樣的待遇。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雖具有法人資格,但因其承擔的有限責任沒有實際資產做擔保,因而貸款難的問題不易解決。一些已經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特別是從事種植、養殖業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撐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難以實現做大做強,只能是維持現狀。

  三、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重視合作社人才培養。農民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農業經營主體組織化進程,因此政府應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應開展對農民的培訓普及市場經濟基本知識,增強農民的市場觀念和風險意識,逐步改善農村人力資源狀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健康發展;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培養一批合作事業的積極分子和帶頭人,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內部教育和學習機制,引導社員加深對合作制度和組織章程的理解和認識,提高他們的合作意識和對合作社的認同感。

  (二)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省農戶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農戶根本不知道。對合作社不了解必然會導致農戶沒有產生參與的意愿,所以應該從思想上對農民做好引導工作,利用各種形式的宣傳,讓農戶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專業合作社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戶的合作意識,激發農戶的合作動機,創造農戶的合作機會,啟發農戶的合作實踐;另外要積極宣傳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農戶來參與合作社的組織建設。

  (三)加大對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應當安排扶植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等服務;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國土綜合整治、國土綠化等建設項目,可以優先委托和安排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另外要落實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經登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稅等;另外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改善對農民合作社的信貸服務,簡化審批手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問題。

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3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4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一)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四)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六)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七)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社費;

  (二)成員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五)接受的捐贈款;

  (六)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七)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六)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七)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二)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三)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四)本專業生產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雇傭人員工資;

  (二)應繳稅款;

  (三)外部債務;

  (四)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xx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x月20日

合作社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 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8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10

  一、加大宣傳力度,做好“宣傳員”

  為使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依法建立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好處和意義,由分管局長帶領,專門從局機關抽調長期從事注冊登記和法制宣傳工作的業務骨干,向廣大農民群眾廣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耐心講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給農民帶來的發展機遇,提高廣大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勢和特色的認識,鼓勵農民興辦專業合作社,讓農村一家一戶自主經營的各種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業組織起來,由分散的單戶經營到集中起來抱成團,形成規模和力量。廣大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認識日益加深,興辦專業合作社的熱情高漲。

  二、開設“綠色通道”,做好“引航員”

  一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提供全程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免費提供章程及其他申請材料、參考樣本,保證了農民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時有的放矢,少走彎路。二是積極為前來辦理合作社的農民提供登記輔導、政策咨詢等,幫助設立人完善登記資料,制定章程。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條件的申請者提供又好又快的登記服務,并在注冊登記中實行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指導服務。三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開設了方便、快捷的“綠色通道”,免收登記費,精簡登記注冊流程,盡可能縮短辦照時間。

  三、規范組織發展,做好“監督員”

  1、實地走訪農業合作社,調查了解合作社設立后社員組合、章程落實、資金運作等情況,堅持“發展一個、成熟一個、壯大一個”的工作思路。在規范中促進合作社發展。

  2、積極開展創建、管理專業合作社方面的輔導、咨詢活動。不斷提高其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3、加大對相關市場的執法力度,清查農資、農機等經營主體資格,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機等坑農、害農行為,把12315消費者投訴站和消費維權聯絡站延伸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消費維權和農資打假保護的`重點,以保障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做好“管理員”

  為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該局從合同幫扶、商標興農、經紀活農、維權護農等方面建立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長效機制。

  1、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涉農合同幫扶工程的重點。支持其發展“訂單農業”,根據其專業特點推行農業訂單示范文本,實行跟蹤指導服務:聯合農業、科技等相關部門,把合同法規培訓與農業科技知識培訓結合起來,幫助其解決簽約、履約中的問題,以維護訂單雙方的合法權益。

  2、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主體作用,積極引導其參與商標興農發展戰略,在整合涉農產品的注冊商標、培育和發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時,注意發現和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勢,并為其使用知識產權提供合法空間。

  3、通過扶持農村經紀人的發展,引導、鼓勵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以發展、壯大合作社的整體實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區菜市場和便利店配送農產品: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資超市和農家店建設,改善農民進城銷售農產品的市場環境。

  五、積極解難釋疑,做好“協調員”

  該局通過走訪,針對全縣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技術力量薄弱、本地市場需求不足、資金不足等實際困難,一方面主動與相關企業取得聯系,積極倡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模式,引導合作組織開展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合作,實現企農互助。另一方面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協調多個企業、多個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給予幫助和支持。該局還組織人員與成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結成幫扶對子,實行定期走訪,跟蹤服務,現場辦公。及時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幫助解決。同時,充分運用職能搭建信息平臺,培訓經營管理人員,極大提高了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水平。

合作社章程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等11人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額為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遼寧省xxx 郵政編碼: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xx種植所需生產資料的購買,xx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xx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xx種植所需化肥、農膜;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xx;

  (三)引進xx種植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咨詢和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新成員所有的份額。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入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遇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視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 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 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據本章程規定推出本社;

  (八) 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占本社交易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京劇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附加表決權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 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上產,履行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他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為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分攤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盈虧,按照本章程定返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在會上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章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壞的。

  本社對除名的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做出形影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視提出的年度業務報表;

  (九)決定重要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會會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沒十五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水立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三) 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器械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視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職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形式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意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執行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三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 、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同志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歷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聘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人執行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們制定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定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3月31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執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財務人員。

  第三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視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第三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的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金;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八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印章。

  第四十一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四條 但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分配英語的xx0%;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好人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五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決定或者執行監事的要求,本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其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備的組織繼承。

  第四十八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處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五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界山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負責清理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務,代表本社參與討論、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合作社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式方式發布,需要向社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公示方式發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人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字、蓋章:

合作社章程12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1.1合作規模較小,合作層次不深,行業分布極不均衡。普遍存在合作覆蓋面小、農民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合作社員比例偏低問題;局限于本村范圍內社員間開展合作的較多,村際間開展合作的極少;合作業務相對單一,大多局限于信息服務和技術推廣;行業合作范圍較窄,大都局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科技含量相對偏低。

  1.2參與意愿不強,專業人才短缺,政府扶持有待提高。受傳統觀念、教育程度等因素影響,很多農民持懷疑和觀望態度;受編制、體制、薪酬、福利、等因素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和運行急需的專業技術、創新管理等專門人才嚴重短缺;政府對合作社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未落到實處,引導、扶持力度不夠,責任不清。

  1.3制度章程模糊,運行機制欠缺,日常管理比較松散。管理松散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普遍問題。機構設置不合理、章程制度不完善問題普遍存在。社員參與決策機會少,民主管理被忽略。缺乏必要的監督制度和監督機構,運行管理隨意性大,社員關心的利益分配問題不能做到公開公正,嚴重影響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1.4綜合實力較弱,帶動能力不強,組織化程度需加強。個別合作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獲取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沒有獨立開展深層次的合作,導致發展規模相對較小,合作方式簡單,管理松散滯后,綜合實力不強,沒能形成產、供、銷一體市場化運作模式,市場競爭能力弱,輻射帶動能力較差,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限。

  1.5資金來源不暢,融資能力較低,發展后勁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擴大規模、提檔升級離不開資金支持。受專業合作社性質和規模影響,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自籌和合作社自身資本積累,其他社會資本投入較少。通過金融機構借貸融資又受到抵押能力和信用評估限制,使融資難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的瓶頸。

  2、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2.1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使用力度。要通過宣傳引導、典型示范等形式,普及合作經濟知識,使農民了解合作社的職能和作用,期待合作的收益,提高合作的意愿。要通過多種形式,運用各種載體,發揮各方力量,對合作社管理者、農民和社員開展知識技能、管理方法等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參與市場競爭意識,逐步轉變農民在市場競爭中的劣勢和弱勢地位,增加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快農村專業人才培養,采取多種培養方式,建立合作培養和定向培養機制,繼續鞏固“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成果。

  2.2擴大合作規模,深化合作層次,努力實現合作層面均衡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入社會員越少,合作經濟組織的優勢越無法得到體現,其他持觀望態度的農民越不敢加入合作社,對周邊農民的輻射帶動作用越小,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越低,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越弱。要做好宣傳引導,強化規范管理,鼓勵和引導更多的農民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共同努力增加收入水平。同時,要不斷擴大合作范圍,除傳統種植、養殖業外,努力實現產業均衡發展,向農副產品深加工、物流、倉儲等領域拓展,提高農副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就業機會。

  2.3完善決策機制,規范內部管理,強化監督管理以促合作共贏。農民專業合作社強調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必須不斷創新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規范日常管理,做到規范運行、民主公開。要引入現代化企業的管理模式,完善決策機制,嚴格按照合作社章程進行民主管理,注重公平原則,實行集體協商或集體票決。強化日常管理,有一定規模的合作組織可以吸納非合作社員、具有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要完善利益分配機制,按照合作章程和協議公平分配合作收益。要完善監督機制,實現內部與外部多重監督。

  2.4擴寬融資渠道,增加信貸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合作。要想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必須要擴大融資渠道,解決好專業合作社發展瓶頸問題。在政府提供部分啟動資金和擴大規模的扶持資金外,要鼓勵銀行開發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信貸產品,簡化信貸手續,拓展評估抵押方式和信用擔保方式,增加信貸資金數額,適當減少信貸利率。不斷探索社會資本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發展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來源廣泛,資本持有者信息廣、能力強的優勢,鼓勵社會資本以股權形式參與合作經營,以實現共贏。

  2.5加大政策扶持,加強合作指導,強調政府的服務和引導功能。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與指導、支持與幫助,但必須注意把握尺度,減少行政干預,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政府要注意轉變職能,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要扮演調控者、指導者的角色,決不參與實際管理,但要提供多樣性的政策支持、信息服務和業務指導,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良性發展。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資金納入財政專項預算并管好用好。要強化稅收支持,吃透用好國家惠農政策促進合作社快速成長。

合作社章程13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5人發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陜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合作社章程14

  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為范圍,是一個自愿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于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并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托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實際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____6923____股,每股____13____元。其中:成員股為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____2202股,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人)后,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后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戶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戶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成員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并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成員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核準。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準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布后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2)資產臺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于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并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章程15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農業產業的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由農民自愿組成的、以互利互助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形式,其章程是農民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法規和操作細則,準確地制定一份章程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農民合作社的目的與宗旨

  贊成合作、關愛農民、互利共贏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群眾的組織力,使農村社會組織更有活力,通過合作組織實現生產、服務和分配的社會化管理,提高農民群眾的生產力和生活水平。

  二、農民合作社的注冊和管理機構

  1、農民合作社的注冊應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完成相關手續后,獲得農民合作社注冊證書。

  2、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每年召開一次。除會員代表大會外,每個農民合作社設有理事會,理事會聘請社長管理社團事務。社長受理事會委托,負責日常業務的決策、管理、執行工作。

  3、農民合作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政策,保證各項相關費用的透明公開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類草案、工作計劃、經濟活動報告等資料。

  三、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與經營

  1、農民合作社應通過實行全員轉型和村委會和農業合作社之間的溝通合作等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使社員參與社團管理的決策和執行中各環節的完備合理。

  2、農民合作社的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實體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農資供應裝備維護、金融協作、服務等領域。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業務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要切實發揮農民“自主經營、以產為本、生態優先、任意選擇”等基本特點,在業務上出現棘手問題時,要采取一定的整合和扶持措施,協調相關機構,擴大經濟效益,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農民合作社的退出與解散

  1、社員享有自愿隨時退出社團的權利,并可以收到退出社團的相應補償。

  2、農民合作社可在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下解散,其法律代表必須經過3次連續的本級非互聯網公告,方可進行解散或整合。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高,農村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繁榮發展,農民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的制定,除了為新成立的農民合作社建立法制化的基準,更重要的是在社團經營和管理中注重實效性和規定性,優化社團經濟營運環境及社員自主權益,確保農民合作社的運營順暢、完全地發揮經濟生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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