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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點評制度

時間:2025-12-04 18:17:58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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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點評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方點評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處方點評制度

處方點評制度1

  一、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藥劑科、醫務科、院感科等相關專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負責具體實施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

  二、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醫務科、院感科、藥事委員會、檢驗科等部門負責人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相關問題的咨詢工作。

  三、點評范圍:全院門診處方、運行病歷、終末病歷。重點抽查婦產科手術治療病例和兒科病例。

  四、點評內容: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抗菌藥物的治療性應用、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不適宜處方和超常處方等。詳情見《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評價標準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宜;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及醫保、農合報銷品種;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復用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等。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用藥與診斷不相符合;

  3、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4、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5、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并給予其考核周期;一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須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上報分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八、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其處方權后,

  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九、醫院每季度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茵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揚;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進行通報公示和誡勉談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對拒不執行不合格處方修改,并侮辱、損毀處方調配藥師人格的醫師,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藥師應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若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不得發藥。

  十二、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藥學干預的,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處方點評制度2

  為規范中藥飲片處方管理,提高中藥飲片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和《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藥飲片處方點評是對中藥飲片處方書寫的規范性、藥物使用的適宜性(辨證論治、藥物名稱、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劑味數和費用進行評價,發現實際存在或者潛在的用藥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中藥飲片合理應用。

  二、醫院應當加強中藥飲片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確切落實藥師對醫師處方審核和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中藥飲片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制定并落實考核和持續質量改進措施。

  三、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中醫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施。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中藥飲片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處方點評專家組為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四、每月至少一次點評中藥飲片處方。被點評處方通過隨機抽樣方式選擇,門急診中藥飲片處方的抽查率應不少于中藥飲片總處方量的%,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少于100張,不足100張的全部點評,使用《中藥飲片處方專項點評明細表》進行點評。

  五、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當事人。

  六、醫師開具中藥處方時,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體現辨證論治和配伍原則,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項目應填寫完整,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病歷號、科別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

  (二)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病名不明確的可不寫病名),應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三)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四)飲片名稱應當按我院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五)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六)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七)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八)根據整張處方中藥味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原則上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九)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如果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以示負責;

  (十)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十一)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1劑,水煎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十二)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十三)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處方日期;

  (十四)藥品金額,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

  八、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開具處方未寫中醫診斷或未寫中醫證型的;

  6、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7、未使用飲片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8、中藥飲片或處方的用法用量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飲片超劑量使用未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的;

  10、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開具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辨證與用藥不符的;

  2、中藥飲片或處方的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2、每劑味數過大的處方;

  3、每劑費用過大的處方。

  九、藥劑科會同中醫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十、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中醫科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進措施,并責成相關部門和科室落實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處方點評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增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物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合適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行干預和改善措施,增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善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醫院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

  第四條 醫院加強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貫徹處方審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制定并貫徹持續質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行。

  第六條 醫院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下建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構成的“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征詢。 “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由如下科室成員構成。

  一、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構成員:

  組長:主管院長

  副組長:醫務科主任、藥劑科主任

  成員:各臨床科室主任及專家、檢查科主任

  二、處方點評工作小構成員:

  組長:藥劑科主任

  副組長:藥劑科副主任

  成員:藥劑科具有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師

  第七條 藥劑科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平常工作。

  藥劑科處方點評小組應由科主任擔任組長,科室專家和骨干任成員。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行

  第八條 醫院每月點評處方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1‰,絕對數不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第九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擬定的處方抽樣措施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藥醫囑的點評應當以患者住院病歷為根據,實行綜合點評。

  第十條 醫院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專項處方點評是醫院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擬定點評的范疇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闡明書用藥、腫瘤患者和圍手術期用藥等)使用狀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第十一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精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二條 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匯總登記上報醫務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規定予以相應懲罰。

  第四章 處方點評的成果

  第十三條 處方點評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四條 不合理處方涉及不規范處方、用藥不合適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十五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不規范處方:

  (一)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筆跡難以辨認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適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五)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藥物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藥物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藥物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簽名的;

  (十)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十一)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物的;

  (十二)無特殊狀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狀況下需要合適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開具麻醉、精神藥物、醫療用毒性藥物、放射性藥物等特殊管理藥物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規定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規定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用藥不合適處方:

  (一)適應癥不合適的;

  (二)遴選的藥物不合適的;

  (三)藥物劑型或給藥途徑不合適的;

  (四)無合法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適的;

  (六)聯合用藥不合適的;

  (七)反復給藥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藥不合適狀況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合法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合法理由超闡明書用藥的;

  4.無合法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步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似藥物的。

  第五章 點評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善

  第十八條 醫院藥劑科會同醫務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成果進行審核,定期發布處方點評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善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報告;發現也許導致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用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第十九條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醫務科提交的質量改善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和科室貫徹質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納入有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有關的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院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浮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合法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3個月;限制處方權后,仍持續2次以上浮現超常處方且無合法理由的,由醫務部取消其處方權;一種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與培訓;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三條 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物、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依法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四條 醫師因不合理用藥對患者導致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處方點評制度4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藥飲片處方質量管理強化合理使用的通知》要求,為了加強中藥飲片處方管理,規范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處方管理辦法》、《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醫院應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

  參加中藥飲片處方的專項點評工作,每月開展一次中藥飲片處方點評。中藥飲片處方應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處方審核、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

  二、處方的點評及實施細則:

  ﹙一﹚處方點評數量

  門急診中藥飲片處方的抽查率應不少于中藥飲片總處方量的0.5﹪,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少于100張,不足100張的全部點評;病房﹙區﹚中藥飲片處方抽查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少于5﹪,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應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全部點評。

  (二)處方書寫

  1、開具中藥飲片處方應以中醫理論為指導,遵循辨證論治和方劑配伍原則。中藥飲片處方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各地區有關中藥飲片炮制規范要求,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進行開具和書寫。

  2、按照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結果,辨證或辨證辨病結合選用適宜的中藥飲片。

  3、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應書寫完整,處方書寫應規范、字跡清晰,醫師簽名、簽章應與留樣一致。

  3、中藥飲片處方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4、名稱應當按我院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5、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6、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7、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8、根據整張處方中藥味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原則上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9、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

  10、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11、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1劑,水煎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12、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藥品用法用量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四)特殊藥品的使用點評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xx藥品管理條例》、《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貴重藥品管理辦法》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貴重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點評。 (五) 處方合理用藥點評根據處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醫診斷和證型,評價處方中藥使用的合理性。

  三、獎懲制度

  醫院要將中藥飲片合理應用作為對醫師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醫務人員評優、評先、晉升、聘用、績效工資分配等掛鉤,并納入醫療服務信息化監管體系統一監管,獎懲措施如下:

  1、不規范處方每張扣除處方醫師10元。

  2、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除每張扣除處方醫師10元人民幣之外,還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醫療糾紛以及相應的賠償金額。

  3、對發錯藥或漏發藥人員每次處罰10元,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4、一張處方不復核,扣當天復核人員10元,若由此引起糾紛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對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罰。

  6、獎勵制度根據情況臨時決定。 此規定自方案下發起開始執行。

  20xx年1月13日

處方點評制度5

  鄭州遠大醫院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xx〕56號)和《關于印發河南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規范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特制定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制度。

  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醫囑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處方、醫囑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和藥品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組織管理

  我院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工作是在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點評。日常操作由醫務處會同藥劑科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執行。

  二、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的實施

  1、點評周期:每月一次。

  2、抽樣率與抽樣方法:

  依據1:《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要求“醫院藥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根據醫院診療科目、科室設置、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于總處方量的1‰,且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依據2:《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xx〕56號“落實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制度。醫療機構組織感染、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點評。每個月組織對25%的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醫師所開具的.處方、醫囑進行點評,每名醫師不少于50份處方、醫囑,重點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治療病例。”

  1依據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xx〕56號“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醫療機構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

  ⑴抽樣量:

  點評合理性的門診處方:依據我院當前門急診處方量,暫定抽取門急診藥房處方2-3天/月(從周1至周7循環),即上門診醫師的處方均可抽到。

  點評使用率的門診處方:信息系統對所有上門診醫師的處方統計其DDD數,對DDD數排名前10-20位醫師,統計抗菌藥物使用率、靜脈用抗菌藥物使用率。

  住院醫囑:暫定每月抽取50份,或I類切口病歷不少于30份。

  ⑵抽樣方法:處方樣本抽取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符合統計學隨機要求、臨床科室本身的處方比例、特殊藥品及方便門診處方剔除等。醫囑抽取可按臨床科室當月出院人數比例、兼顧小科室按適當比例輪抽。

  3、填寫點評表:

  門急診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填寫《處方點評工作表》、《抗菌藥物使用率點評表(門診)》和《抗菌藥物專項點評表(門診)》;

  病區醫囑點評填寫《抗菌藥物專項點評表(住院)》和《病區醫囑點評工作表》。

  4、點評要求:處方、醫囑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處方點評工作小組在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醫囑,應當及時報告藥劑科和醫務處,并在每月形成點評結果報告。

  5、逐步利用信息技術建立處方點評系統,逐步實現與醫院信息系統的聯網與信息共享。

  三、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的結果

  (一)抗菌藥物不合理處方、醫囑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1、不規范處方的判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⑴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⑵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⑶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⑷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 2月齡的;⑸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⑹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⑺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⑻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⑼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⑽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⑾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⑿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⒀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2、不適宜處方的判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⑴適應證不適宜的;

  ⑵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⑶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⑷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⑸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⑹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⑺重復給藥的;

  ⑻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⑼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3、超常處方判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⑴無適應證用藥;

  ⑵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⑶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⑷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二)門診抗菌藥物使用率不合格處方:DDD數排名前10-20位,其抗菌藥物使用率、靜脈用抗菌藥物使用率均超標的醫師。

  (三)I類切口手術病歷點評內容:

  有否預防用抗菌藥物指征;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是否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48小時);預防用抗菌藥物選擇是否符合規定;聯合用藥的合理性;抗菌藥物用法用量;更換藥物的合理性。

  四、點評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進

  1、每月末由醫務處組織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討論,并報領導小組審核。

  2、領導小組通過每月的科主任例會平臺定期公布處方、醫囑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醫囑所涉及的臨床科室和當事人。根據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并向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報告。

  3、在處方、醫囑點評過程中,點評小組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4、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小組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進措施,并責成相關部門和科室落實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5、處方和醫囑點評結果納入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考核指標,建立健全相關的獎懲制度。

  五、監督管理

  醫院應當加強處方質量和抗菌藥物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落實處方審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相關規定。

  1、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

  2、處罰:

  ⑴對于開具超常處方的醫師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一個考核周期內(一年為一個考核周期)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⑵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品、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⑶門診和住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考核內容見《門診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試行)》、《手術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試行)》和《非手術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試行)》。

處方點評制度6

  1、處方的一般項目的'書寫必須齊全、規范,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處方內容的書寫必須符合“處方質量管理規范”。

  3、無正當理由使用三聯抗菌物者,即視為不合格處方,若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應在處方正文第一行寫明簡要理由。

  4、門診處方不得為患者開具醫院特殊級抗菌藥物。

  5、處方檢查的具體項目,其中納入規定病種(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不超過一個月量。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6、處方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經醫務科批準后在藥劑科簽名留樣。

  7、藥劑科每月抽取門診醫生每人50張以上處方,對不合格處方存在問題,藥訊全院通報。

  8、各科室根據藥訊,在當月的質量考核分數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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