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篇【精】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作業管理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ㄒ唬┯邢蘅臻g: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ǘ┯邢蘅臻g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部分封閉設備,如:貯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除塵器、磨機、預熱器、回轉窯、篦冷機、選粉機、罐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電纜溝、地下工程、暗溝、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糞池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沉淀池、料倉、儲藏室、溫室、冷庫、封閉房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ㄈ┯邢蘅臻g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檢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協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工作。
第六條安監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各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專項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備部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協助、指導各單位開展日常有關檢測工作,負責對外協單位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武保部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負責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技術交底。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前的危險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并填制有關表格備查。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二條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3钟邢蘅臻g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ㄈ┳鳂I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ㄋ模┳鳂I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公司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 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部應組織配備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 工具、儀器等,并建立臺賬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 檢定工作。安監部應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 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外協單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有關職能部門應通報安監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有關職能部門、安監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外協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或未經總工程師審批,或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安全交底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檢測,而盲目開始作業的,對作業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3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未認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3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等規定的,由安監部視情節 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
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 定義
危險作業指: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及各種交叉作業活動。
第四條 職責
1.安委會辦公室
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2. 生產部設備動力組
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 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 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 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5.1 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 監護人或的職責
6.1 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 作業人員的職責
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五條 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六條 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動火作業
1.1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液氧匯流排間、配電室、材料倉庫、測試中心、車間、辦公樓(辦公場所)、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需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2 動火作業分類
1.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如油庫、材料庫、液氧匯流排間。
1.2.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1.2.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產,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委會主任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2.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3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3.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1.3.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1.3.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1.3.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安委會主任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1.3.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1.3.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1.4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 高處作業
3.1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方可作業。
3.2.1 作業部門審批:
(1)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2 生產部設備組審批:
(1)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5~15m;
(2)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以及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3 安委會主任審批:
(1)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30m;
(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在降雨、降雪、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時或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在高溫(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或低溫(氣溫低于5℃)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在接近(距離10kv以下帶電體低于1.7m;距離20~35kv帶電體低于2.0m)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 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 能源介質作業
4.1 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 臨時用電作業
5.1 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 吊裝作業
6.1 定義
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5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1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3級:
1)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為一級吊裝作業;
2)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3)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6.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6.8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7.交叉作業
7.1 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旌闲臀kU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7.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2.1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7.2.2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7.2.3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7.2.3.1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7.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7.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7.2.3.4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7.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7.3.1.1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7.3.1.2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7.3.2 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7.3.4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7.3.5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7.4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七條 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車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 兼職安全管理員審查:
兼職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綜合職能部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正常生產時,銅管和換熱器焊接固定區域動火有效期可為1年),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3
物業轄區安全員培訓(訓練)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為了通過培訓,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紀律嚴明、文明值勤的安全員隊伍,特制定本規程。
2.0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ss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轄區內新招和在職的`安全員。
3.0職責
3.1安全部負責監督、指導安全員隊員訓練和考核。
3.2項目經理負責檢閱、考評安全員整體素質。
4.0程序要點
4.1崗前培訓內容:
4.1.1公司企業文化及有關制度; 項目相關管理制度;
安全員工作作業規程;
安全員的素質、職業道德和職責權限、各種安全員勤務基礎知識、車輛指揮、消防、現場保護等安全員常識; 法律基礎知識以及軍體技能。
4.2在崗培訓目的、內容:
4.2.2對已經在工作崗位上的安全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是不斷提高在崗人員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一種必要措施;內容、形式依工作環境、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而定。 消防培訓內容:掌握初期火災的撲救,撥打'119'的注意事項,根據現場情況,怎樣切斷火災電源、煤氣總開關、如何使用滅火器材、如何維護火場秩序及保護現場、緊急救生等。
軍體訓練:通過訓練使全體安全員提高身體素質,有團隊精神,為規范值勤打下良好基礎。
內容有:立正、稍息、跨立、徒手敬禮、三面轉法; 整理著裝、整齊報數;
齊步行進及立定,跑步行進及立定,正步行進及立定; 軍體拳及隊列、擒敵拳;
攔車換證、車輛指揮、交接班動作; 體能訓練:俯臥撐、爬樓梯、跑步、沖拳; 消防練習。
4.3要求:
4.3.1訓練過程中按正規軍事化要求操作;
4.3.2隊列訓練中按口令完成動作操作,動作要求標準;
4.3.3聽從指揮員口令,回答整體統一,聲音洪亮、無拖音;
4.3.4養成良好的隊列禮儀;
4.3.5非因特殊原因經主管批準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加培訓。
4.5考評:
4.5.1每月月末,安全部主管及項目經理參加對安全員的隊列考評,由安全部主管對安全員進行單兵考核;
4.5.2物業管理中心分管副總經理,對全體安全員進行檢閱;
4.5.3安全部主管對訓練做出總結報告,并對各項考核記錄進行整理、歸檔。
5.0相關記錄《員工培訓(訓練)記錄表》《消防演練記錄表》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4
。ㄒ唬└髂昙壗⒓彝プ鳂I審批制度,《審批單》有時間、學科、作業內容、預計完成時間、審批人五項內容,班主任每天一審批,一周一匯總送交教導處備案。實現學校總控、教導主任把關、任課教師負責、班主任協調有機統一。
。ǘ⿲W校每學期召開學生座談會、家長會,了解作業量和作業批改情況,針對問題及時調整,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考試方法,改變考試難度過大的做法,積極推行分層教學,因材施教,實施課堂教學分層、作業分層、評估分層,力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允許學生作力所能及的選擇,讓學生在自己選擇的可接受的平臺上,充分體會到學習的樂趣。
。ㄈ﹦撔伦鳂I形式。布置系統性、多樣性、趣味性的書面作業、實踐性作業和探究性作業,積極探索布置跨學科綜合性作業。
(四)注重作業設計。要切實提高作業設計質量,將作業設計工作納入校本教研工作體系,確保作業難度符合學生實際,不得超過課程標準要求。鼓勵分層布置作業,布置彈性作業、個性化作業,注重設計探究性作業、實踐性作業,探索跨學科作業、綜合性作業,進一步創新適應不同學生學習需要的作業形式。
。ㄎ澹⿲W校教導處產格監督各學科各年級書面作業總量。嚴格執行規定:實行各學科作業統籌把關制,建立教導處牽頭、學科主管領導落實、學科年級組長協調、班主任負責、各科教師配合的工作機制,做好各學科作業的統籌平衡工作。教導處不定時抽查作業或訪問學生,發現問題馬上整改。
。┮幏蹲鳂I布置。課后書面作業以教材課后練習、學校統一征訂的教輔資料為主,其他課后的探究性學習、習作練習、閱讀及書寫訓練等學業安排布置,均應根據課程計劃及課程實施情況安排。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課程方案,科學制定并認真落實教學計劃,不隨意增減課程難度,不隨意加快教學進度,不布置難度水平超過課標要求的作業。堅決杜絕給學生布置機械性、重復性、高難度的作業,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得加大作業量,不準用增加作業量的.方式懲罰或變相懲罰學生,特別是教師不得通過微信、釘釘等班級交流群布置家庭作業。
。ò耍﹪澜處熓褂梦⑿湃、群布置作業。作業應當堂布置,嚴禁使用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和審核的教育類APP布置作業。學校統一規范使用微信群、QQ群,不得在群里發布學生完成作業情況、考試成績、批評表揚、拉票評比、搶紅包等內容。
。ň牛┎贾米鳂I要避免難題、怪題,注重學生基礎訓練,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ㄊ﹪揽貢孀鳂I總量。嚴格控制好每天作業總量,書面作業時間不超過60分鐘。
。ㄊ唬┘訌娮鳂I完成指導。教師充分利用課堂教學時間加強學生作業輔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時間管理能力;提高作業設計質量;加強作業與備課、上課等教學環節的一致性,提高教師的作業設計能力。
。ㄊ﹦撔伦鳂I形式,嚴禁布置重復性、懲罰性的低效作業。按照學生實際和學習內容布置系統性、多樣性、趣味性的書面作業、實踐作業和探究性作業,積極探索布置學科綜合性作業。采用“基礎作業+彈性(特色)作業”的模式,“彈性(特色)作業”要體現分層,靈活要求,供學生自主選擇。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6
1、備案基地周圍要保持天然隔離帶,隔離帶不可種植其他任何作物。
2、基地內杜絕污水及其他污染源入內。
3、基地內保持溝溝相通,渠渠相連,做到能灌能排,設施完備。灌溉水水質符合《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標準。
4、基地生產按《綠色食品蔬菜基地的生產操作規程》《GB 18406.1——20xx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蔬菜安全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NY5089—20xx,無公害食品綠葉蔬菜》《NY5003-20xx無公害食品白菜類蔬菜》標準生產。
5、不施用、存放、接觸蔬菜禁用農藥,基地內所有農機具不得借出,不得從基地外借用農藥噴灑器具,不得私自施用未經技術科批準、植保員配制的農藥及化肥。
6、田間不可插栽任何其他作物(有益于該作物的生長和互抑病蟲害的除外)。
7、田間除草必須及時,盡量不用化學除草,有必需化學除草的經種植場管理部批準、植保員配藥并指導使用。
8、田間管理需用的`輔助材料必須經消毒后帶入基地,田間管理、整理下來的枝葉、桔桿、雜草等必須隨時帶出田外。
9、每茬作物采收結束及時滅茬,清潔田園,所有桔桿帶出基地統一處理。
10、每天察看作物長勢狀況,遇干旱內澇及時灌溉或排澇,針對作物缺素癥狀調整施肥或噴施微肥。
11、嚴格按各品種栽培技術、栽培管理,根據不同作物特性施不同的配方肥,保護蟲害天敵,從而提高作物的抗病、蟲害的免疫功能。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7
1、建立人員行為安全觀察管理制度,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行為觀察的責任.方法.記錄.考核等環節內容。
2、對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觀察,做好相應記錄。觀察的內容主要包括:
2.1在沒有排除故障的情況下操作,沒有做好防護或提出警告;
2.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2.3使用不安全的設備或不安全地使用設備;
2.4處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勢;
2.5工作在運行中或有危險的設備上;
2.6其他危險情況。
3、對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控制措施告知作業人員,如當上下樓梯時,如果附近有扶手,必須抓住扶手。
3.1員工在執行操作任務時,要遵守相關程序內提及的所有安全規定。程序內若有未提及的安全問題或不能完全理解的條款,要立即和主管聯系。
4、對動火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預熱器清堵.水泥筒型儲庫清庫.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吊裝.預熱器清堵.水泥筒型儲庫清庫等危險作業時,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5、設備檢修作業時應實行停送電制度。
6、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參與水泥窯系統檢維修的人員必須佩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以防碎片對眼部造成傷害。
7、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應嚴格堅持“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有專人監護.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7.1人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了解有限空間存在的風險;
7.2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7.3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7.4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7.5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7.6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7.7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7.8使用符合現場環境的安全電壓照明;
7.9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7.10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11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8、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9、特種作業人員須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和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書,并按期進行復審。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8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 、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 、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 動火人
7.3.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 監火人
7.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4.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5、 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動火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9
第一章概述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保證登高作業的安全,避免墜落事故發生。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適用于本公司區域內,從事2米或更高地方墜落的任何工作。
二、在裝有可靠安全欄桿的良好的工作平臺、走道、天橋、樓梯等正常情況下的高處作業,不屬于本管理制度范圍。
第三條定義
登高作業等級:
一、作業高度在2m~5m稱為一級登高作業
二、作業高度在5m~15m稱為二級登高作業
三、作業高度在15m~30m稱為三級登高作業
四、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稱為特級登高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登高作業部門評估和審批一級、二級登高作業墜落的危險控制方法。(班組長審批一級登高作業,部門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二級登高作業)。
第四條作業人員在進行無防護的登高作業前必須和班組長一起確認個人安全保護設備的需求和類型,同時還須考慮包括如何營救和疏散等應急措施。
第五條生產經營部和總經理共同評估和審批三級和特級登高作業墜落的危險控制方法。
第六條承包商施工現場自行負責,ssat的發包部門負責督促。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條申請
一、從事登高作業人員,在操作前必須填寫“登高作業審批單”,經生產經營部審批同意,且防護措施完備后方能作業。
二、登高作業與作業區域內其它工作存在交叉影響時,必須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持證施工。
第八條登高禁忌
一、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健康狀況良好;加懈哐獕、心臟病、嚴重貧血、高度近
視、美尼爾氏癥、癲癇或經醫生診斷有其他不宜從事登高作業的的人員,禁止從事登高作業。
二、遇有迷霧、雷暴雨、六級以上大風等情況應停止戶外登高作業。
三、夜間從事登高作業,須有良好的照明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監護
從事登高作業的部門在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中督促登高作業人員按本程序及有關規范操作,發現危險情況時有權命令其停止作業。
第十條防護措施:
預防事故的主要技術措施有:
一、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帶,防止人員墜落時帽子脫落,失去防護作用。
2、安全帶。凡在2m以上懸空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如懸空作業場地沒有系掛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用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業點,必須在離地4m高處搭設固定的安全平網,高層施工還應隔四層再安設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網,并同時設一層隨墻體逐層上升的安全平網。
二、 “四口”防護。
“四口”的建筑施工行業中指: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八目凇狈雷o方法綜合起來分為兩類:
1、在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設置圍欄、蓋板、開啟式金屬防護門、架網;在混凝土預制板預留的洞口上,預制時即預埋鋼筋網,設備安裝時再剪掉預埋的鋼筋網。
2、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門式架進出入料口,必須搭設符合標準的防護棚。
三、 “五臨邊”的防護。
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著臨時性的危險邊治,這是發生作業人員墜落的主要墜落點之一。例如,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等,簡稱“五臨邊”。“五臨邊”必須設置1.2m高的雙層圍欄(每層60cm)或搭設安全立網,既可防止人員墜落,也可防止各種物料墜落傷人。
三、嚴把腳手架的十道關。
腳手架在建筑施工中,是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在支搭和使用上方法不當,往往會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因此,對各種腳手架必須嚴把十道關:
1、材質關:嚴格按規程、規定的質量、規格選擇材料。
2、尺寸關:必須按規定的間距尺寸搭設。
3、鋪板關:架板必須滿鋪,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下跳板,并經常清除板上雜物。
4、欄護關:腳手架外側和斜道兩側必須設1.2m高的欄桿或立掛安全網。
5、連結關:必須按規定設剪刀撐和支撐,必須與建筑物連結牢固。
6、承重關:腳手架均布荷載。結構架應控制在270kg/m2,裝修架應控制在200kg/m2,其它架子必須經過計算和試驗確定承重荷載,標準架嚴格按規程定負荷。
7、上下關:必須為工人上下架子搭設馬道或階梯。嚴禁施工人員從架子爬上爬下,造成事故。
8、雷電關:凡金屬腳手架與輸電線路,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或搭設隔離防護措施。一般電線不得直接綁扎在架子上,必須綁扎時應加墊木隔離,凡金屬腳手扎高于周圍避雷設施的,要制定方案,重新設置避雷系統。
9、挑梁關:懸吊式吊籃,除按規定加工外,嚴格按方案設置。
10、檢驗關:各種架子搭好后,必須經技術、安全等部門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使用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掛鉤點評估和設置:
利用現成結構作為臨時掛鉤點必須通過特別的工程評估方可使用。評估可參照以下依據判定掛鉤點。
一、截面≥16cm×0.6cm的鋼結構,包括工字鋼梁、管道、角鐵等類似的形狀。使用的任何鋼結構應是建筑結構的鋼結構。
二、直徑≥ф1cm的鋼絲繩。必須在每個接點上使用ф1cm的鋼絲夾。這種尺寸的繩索也可以作為水平/垂直移動錨線小于6m的支撐結構之間。
三、鏈條應為28級,直徑≥ф1.6cm。鏈條采用連接鉤連接時連接鉤要選用自動鎖閉型連接鉤。
四、用來掛鉤的有眼螺栓直徑≥1.9cm,羅紋長度≥5cm,眼孔內徑≥3.8cm,眼孔外徑≥
6.3cm,帶有鎖緊螺母,銷子或防止松動的機構。一旦掛鉤點安裝完畢要求涂上綠色的熒光漆表示此為一安全掛鉤點。有眼螺栓的眼孔邊緣離鋼結構的邊不得小于5cm。
五、掛鉤點設置應由班組長與有經驗的工程師決定。
第十二條不得用作掛鉤點構件
一、固定在天花板上的輕質材料固定點
二、輸送管道
三、繩索
四、電氣母排
五、風管
第十三條載人升降機
一、作業人員應充分了解設備的類型和使用方法;
二、使用前對設備檢查,支撐可靠,液壓系統不得有滲漏;
三、升降機移動時,作業人員必須暫時撤離升降設備,設備降至最低(除設備設計允許外);
四、使用剪式升降機工作時半身或更多部位需探出升降機的,必須佩戴全身安全帶;
五、使用螳螂式升降機工作時必須佩戴全身安全帶;
六、若采用升降機護欄作掛鉤點,必須由班組長與對該升降機熟悉的人員(如:供應商技術人員)評估,確定掛鉤點并標識。
第十四條梯子
一、使用前對梯子檢查,梯腳須包防滑墊,梯腳底部堅實可靠,不得有缺檔及開裂現象;
二、使用時梯腳直接落地,不得墊高梯腳;
三、單梯工作角度以75°± 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四、人字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五、使用梯子登高時要穿防滑鞋,扎緊褲腳。
第十五條防止高空物體墜落
一、登高作業隨帶的工具和材料,應放在工具袋內或用繩索綁牢。上下傳遞應用繩索吊
送,不得上下拋擲。
二、登高作業完畢后應對高空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和檢查,確認不存在高空物體墜落后方可撤離現場。
第四章附件
第十六條記錄
登高作業審批單由申請部門保存半年
第十七條附件
登高作業審批單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0
作業是檢測教師教與學生學習效果的中介,是師生交流的工具,是教師常規教學工作的嚴重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嚴重保證,為了加強質量管理,規范對學生作業的管理,根據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作業管理的實施意見》,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作業布置
1、每學期教研組內教師應該開展作業專題研究活動,對教材上的作業進行詳盡研究,確定學期內的作業范圍、作業要求等基本內容。
2、教師在布置作業前大凡先將作業做一遍,將作業分為“必做作業”和“選做作業”,作業布置應根據學生的學情,為學生精心選擇作業,作業要保證基礎性和時效性,杜絕機械重復的作業。
3、作業的形式應該多樣化,要根據學科以及學生的年齡特點,積極探索作業的形式,可將作業分為課堂作業、家庭作業、課外實踐作業等,學生可采用書面、社會實踐等形式來完成。
4、學生的課堂作業一定要適量節制,大凡在課堂上給學生留十分鐘左右的作業時間,盡量保證課堂作業在課內時間完成。其中數學作業應該一天一練,語文作業一課一練,大作文每學期6—8篇。
5、語數英等學科教師要協調好學生的家庭作業時間,一二年級不留書面作業,三四年級不超過半小時,五六年級控制在一小時以內。
6、嚴禁教師將書寫作業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
二、作業書寫
7、一二年級學生用鉛筆書寫作業,從三年級開始學生用鋼筆書寫作業。
8、教師應該根據作業的特點規定相應的書寫格式,作業書寫應該強調格式規范,書寫整齊,作業本明凈衛生。
9、班級每學期舉辦一次優異作業展示,發揮學生之間作業的傳幫帶作用。
三、作業批改
10、提倡學生作業面批制,通過面批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更改。教師對學困生的作業進行當面批改,當面指出學生作業中的優點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引導學生對作業進行更正,加強教師對學生作業情況的及時指導。
11、對學生的作業評價大凡采用“等級與激勵性語言”相結合的形式,也可采用“五星”等形式。教師在等級評價等基礎上,應該用激勵性的語言來鼓勵引導學生,特別是習作(作文、日記等)、美術等一些創作性的作業,教師應該從多方面來評價鼓勵學生,發揮作業評價對學生的指導與激勵作用。
12、教師應該及時批改作業,批改時一律用紅筆,對正確的作業采用打“√”等形式,對于學生作業中特別精彩的地方,可采用其他符號或者語言進行提示鼓勵。同時教師對具有創造性、獨特性的作業應該以鼓勵和引導為主,注意保護學生的積極性。
13、對于學生作業中錯誤的地方教師應該要求學生及時訂正,然后按照作業的基本要求書寫,教師及時對學生訂正的作業進行批改。
14、對習作的'批改要有眉批、尾批,對習作中柔美語句用“”標出,批改要有針對性、指導性,在批改中既有對學生習作格式、語言等方面的評價,也有對學生情感態度價值觀方面的鼓勵性評價。
15、學生之間相互評價作業,教師應在學生評價的基礎上,既要對學生的作業做出再評價,同時應該對學生的評價做出再評價。學生的作文一學期相互批改不超過兩次。
16、作業應該及時批改,作文大凡在一周內批改完成外,其他作業大凡在當天批改。
17、教師在批改過程中應該做好相關記錄,特別是對有獨創性和有普遍性錯誤的地方做好記錄,作為講解和輔導的依據。
18、注重家庭作業、雙休作業和假期作業的布置與評價。
原則上雙休作業和假期作業注重能力作業和有彈性的作業,讓學生多參加社會實踐,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
四、三本(課堂作業、家庭作業、練習冊)
19、做到不得要求學生自批自改,做到不給家長布置作業或要求家長批改作業,要求任課教師對本學科作業做到全批全改。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1
1、裝車后,駕駛員必須檢查車廂門是否關好。
2、氣瓶只許向上立放,嚴禁倒放和臥放,氣瓶在車上應妥善地固定。
3、隨車應配備消防器材,司機要會熟練使用。
4、運輸氣瓶回站時,漏氣瓶必須裝在車廂的后面,不得靠近駕駛室。
5、重瓶車運輸途中不準停車,到達供應站后及時卸車入庫。
6、運瓶車嚴禁攜帶其它易燃物品,車上嚴禁吸煙。
7、運瓶車右前方明顯處懸掛“危險品”黃底黑字的三角旗。
8、行駛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登記。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加強爆破作業現場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發生,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公安部規章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爆破作業項目承包給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的',項目業主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有連帶責任,應當與負責施工的爆破作業單位共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3
1目的和范圍
加強對廠區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確保各種作業對正常生產不構成威脅。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管理,組織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資格培訓,做到企業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持證上崗。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各種作業票證的設計、印制,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立管理。
3.3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生產部負責建立票證臺帳,對各種作業進行風險評價,并進行安全檢查。
4工作程序
4.1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用火區的劃分
4.1.1.1一級用火區如下:
、偻苛仙a車間;
、谖kU化學品倉庫
4.1.1.2二級用火區
二級用火區包括配電房、辦公樓等公用工程及輔助場所。
4.1.2《用作業火許可證》的管理
4.1.2.1一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派人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作業區派專人負責監火,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1.2.2二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場所負責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場所派專人負責監火,管理部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2.1凡在墜落高度在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由作業人員所屬部門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2.2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委派監護人均由作業所屬單位按要求辦理,并由作業人員個人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作業完畢后把《高處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委員會。
4.3《破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3.1凡挖土0.0米以下的動土作業,由動土施工員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施工員編制安全措施,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根據情況組織會簽后,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簽字,簽字后方可進行施工。
4.3.2施工完畢后《破土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4.4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電氣設備檢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電氣車間根據《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進行電氣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4.5《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生產設施檢維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檢修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進行生產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5記錄
5.1《用作業火許可證》。
5.2《高處作業許可證》。
5.3《破土作業許可證》。
5.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5《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4
高空作業車管理制度(highaltitudeworkvehicle)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為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為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1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臺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墻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并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盡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4)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應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檐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桿要高出檐口1.2m,并掛好安全網,檐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檐下方設安全網。
2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后從事高處作業。
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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