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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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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精選】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精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部門或科室提出計劃,相應采購部門負責實施采購。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三、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四、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數量。核定數量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建立崗位職責、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使用、處置等完整記錄。

  六、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貯存,嚴禁混合貯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或科室統一集中回收,按醫療廢物處置原則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八、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執行分級責任制管理,部門和科室負責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使用部門和科室對危化品安全管理具體負責;職能部門包含藥學部、總務科、醫學裝備科對相應使用危化品科室進行每月定期督導、監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評價(質量控制),上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是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各職能部門做好危化品監管工作,定期分析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況。

  九、醫院將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嚴格按照院科兩級目標責任對使用部門及職能監管部門進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或規定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廢止。

XXXX醫院

  20xx年9月22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為保證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對人身和環境造成危害,促保企業不斷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規定,結合本廠生產、儲存,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廠干部員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各車間、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貫徹落實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為了防止突發性化學事故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有效控制處理。

  五、本制度適用于金鴻飼料有限公司各車間、科室、班組。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進出庫管理

  1、危險化學藥品進出庫必須由計劃使用單位專職人員和保管共同進行檢查,驗收并認真登記,驗收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

  2、驗收合格后進入庫內,應嚴格按照“五雙”管理執行。

  3、當硫酸、磷酸、鹽酸、液堿進入庫區時,保管員應現場指揮,嚴禁運酸駕駛員及其他非工作人員單獨卸酸。

  4、保管員或駕駛員放酸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戴好耐酸手套,嚴禁赤手放酸等違章作業行為。

  5、放酸現場應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庫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間,不準裝滿庫。

  7、搬運、裝卸氧、乙炔瓶時要輕裝、輕卸,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管理

  1、危化品的貯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貯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化物品的性能標志。

  3、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場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報警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②、貯存場所通風設備和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條檢驗化學危險藥品的貯存

  1、化驗室只適宜存放少量期內需用的化學藥品(一個月),貯放時需按其化學性質分類進行,嚴禁混堆存放,以免發生危險。

  2、易燃、易爆藥品應與熱源隔絕,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得放于冰箱內。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能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品不得混放,如酸或堿,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

  4、腐蝕性試劑應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

  3.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控制程序

  4.1消防

  4.1.1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1.2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1.3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4.2儲存和發放

  4.2.1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4.2.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2.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4.2.4危險物品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4.2.5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2.6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4.3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4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5有機過氧化物必須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冷庫內,冷庫必須設有高溫報警裝置,并保持良好,4.8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9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4.9.1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9.2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9.3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

  4.9.4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5.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實驗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關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化學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等七類。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實驗室主任統一領導。公司分管領導、保衛處分工負責指導督促檢查。

  第四條各級領導的職責:

  1.建立和健全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2.經常向實驗室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術培訓,提高全體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

  3.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或根據公安、勞動、衛生、環保等監督機關的通知,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4.一旦由于危險物品處理不當而發生火災、爆炸、跑料、中毒、傷亡等事故,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處理,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與使用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負責、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熟悉業務的人員擔任。凡不了解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員要相對穩定,不得任意調換。

  第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地,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等設施,應注意將化學危險物品分類分項存放,室內的`溫度要控制在30C以下,通風良好。

  第七條實驗室負責人是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負責人。

  第八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應做到需要多少領多少,使用過剩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時退還給倉庫,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學危險物品。

  第九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的廢氣、廢渣、廢液、粉塵應回收綜合利用。必須排放的,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準。劇毒物品銷毀處理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送交市指定單位處理銷毀。

  第十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堅持登記制度。使用爆炸品、劇毒品必須詳細寫明用途,經實驗室主任審批,農科院院長簽字同意后方能領用,并追蹤使用過程。嚴格實行專用保險柜和雙人、雙鎖、雙保管、雙領用制度。

  第十一條實驗室應配合保衛處定期對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和個人進行安全檢查和抽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以確保安全。

  第四章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購與報廢

  第十二條申購劇毒、爆炸品,須先填寫“申請批準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用途,經實驗室領導審核后送農科院院長審批,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開出介紹信,報公安部門審批,才能采購。

  第十三條實驗、科研、生產剩余或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后的化學危險物品需要銷毀時,必須事先報實驗室分管領導,經批準后建冊登記,指定監銷人進行銷毀。

  第五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和裝卸

  第十四條裝運時應輕裝輕卸,堆置穩妥,防止撞擊、重壓、傾倒和摩擦,發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十五條不得同時運輸性質相抵觸的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但數量少,包裝好的化學試劑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第十六條夏天氣溫在30C以上,從上午10時到下午4時,一律停止裝運氫氣、液氯、乙炔等氣體瓶。

  第十七條不得攜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

  第十八條提取劇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貨,并帶有工作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規。

  保障工廠各車間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間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各車間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使用。

  三、內容

  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熟悉危化品分類、理化性質,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倉庫應對化學品進行必要的檢查,應保證入庫化學品名稱、型號、數量無差錯,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外包裝干凈、干燥、標簽完整,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干燥、清潔的藥品庫房中,避光、防潮。

  危險化學品儲存時應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預防措施,庫房中應有處理泄漏、著火等應急保護措施。

  對于溫度反應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內應設置濕溫度計,定期檢查并做好錄。

  庫房應配備規定數量、質量要求的滅火器材,庫房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分類儲存、標識,并保留相關化學品的MSDS;

  應注意固體試劑與溶液試劑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要裝有專鎖,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保管員的管理,保管員應熟悉相關化學品的MSDS及相關的應急程序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應盡可能的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臺帳,內容有危險化學品的進購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存放地點。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落實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制度,使用化學品時,在保管員處領取,并在《化學品使用登記臺帳》上登記,保管員根據化學品庫存情況進行發料,并建立詳細的化學品流水明細帳,以確定化學品的庫存情況;

  使用崗位應有相關化學品的MSDS報告;

  各部門的安全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監督。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相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及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必要時操作人員應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具,使用專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蝕品、氧化劑時,應戴上手套和防護眼鏡等,嚴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使用化學品時必須保持通風暢通,必要時戴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過程中移動或起用時不得發生劇烈振動,以防爆炸。

  不準用危險化學品擦洗地面及機器,不得在工作場所進食。

  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清理,并洗凈撒落點,防止造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廢化學品和化學品容器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綜合部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環安監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及使用后廢棄物收集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名錄》下的所有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

  二、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與保管

  (一)危險品必須存放在防盜防火的藥品室中,并用通風防盜阻燃防爆雙人雙鎖的'專用櫥存放。 (二)危險品存放柜僅儲藏危險品,不得存放其他藥品,儀器。

  三、危險品的領用與使用

  (一)危險品領用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憑單領用藥品,并于領用時如實點清危險品的品種與數目,并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表》。

  (二)危險品使用時必須在化學準備室分裝或稀釋,隨即放回原處。

  (三)藥品管理員必須嚴格按領用單上用量發放,實驗完畢后,多余藥品必須如數歸還。 (四)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人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五)相關危險品的容器、器皿廢液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四、危險品的申購與報廢

  (一)危險品的采購由學校化學老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上海市中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

  (二)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毒害藥品的一次采購量。

  (三)申購計劃應由備課組長申請,實驗室工作人員申購,報請教導處批準。

  (四)藥品采購一般由學校將計劃報教育局統一采購,特殊情況由學校有關專業人員向正規經銷商采購。

  (五)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的危險品,必須填寫《實驗室危險品報廢申請表》,經總務處上報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統一銷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7

  加油站屬于經營儲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體的易燃易爆場所。為了確保加油站的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有關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符合GB50016-20xx中4.2的要求。

  站內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屬于罐裝(散裝)露天埋地設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要求略。主要應注意與周邊環境的安全間距及相互影響等客觀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檢查檢修,防止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燃液體的泄漏、爆炸極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為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為的火災爆炸事故。

  2 、庫房內部管理

  桶裝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機油等等低、中、高閃點液體以及可燃液體等應儲存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儲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干燥、易于通風、密封和避光。

  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除按規定分類貯存外,還應專庫儲藏。

  3 環境衛生條件管理

  庫房周圍應無雜草和易燃物。 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生。

  4 溫濕度條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一般溫度控制在25℃以下;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 ≤75%。庫房內設溫濕度表(重點庫可設自記溫濕度計),按規定時間觀測和記錄。

  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采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濕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并保持庫房內的溫濕度。

  5入庫驗收管理

  入庫商品必須符合產品標準,并附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產品還應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保管方應驗收商品的生產工廠、生產日期(批號)、內外標志、容器、內外包裝、襯墊等,驗后作出驗收記錄;驗收應在庫房外安全地點或驗收室進行;每種商品拆箱驗收2~5箱(免檢商品除外),發現問題,擴大驗收比例。驗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標記;驗收商品質量(感官);凡外標志不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簽收入庫或暫存觀察室。如包裝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庫。驗收完畢,合格的做好入庫單及驗收記錄,并轉存貨方。

  6安全檢查和質量檢查管理

  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垛牢固程度和異常現象等;根據商品性質,定期進行以感官為主的在庫質量檢查,每種商品抽查1~2件,主要檢查商品自身變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裝和襯墊等在儲藏期間的變化。

  7 安全操作

  作業人員應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操作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滾動。出入庫汽車要戴好防護罩,排氣管不得直接對準庫房門;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庫房內不準分、改裝,開箱、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條:本實驗室所有化學品的購買、使用、貯存、處置等操作規程是參照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

  第二條: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責任人,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實驗室主任為第二責任人。

  第三條:購買危險化學品,先報告實驗室主任,然后通過主管院領導同意,獲得購買許可證明書。

  第四條:持許可證明書,在相應的公安局認可網點購買(易制毒網)。

  第五條:購買實驗所用麻醉劑,程序同上,購買網點為食藥臨局認可公司。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通風試驗柜內,上鎖,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七條: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記錄,每天定時通風排毒,保證實驗室周圍安全。

  第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者,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均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用完后,如有剩余,需退還貯存處;如一個包裝單位用完,以空包裝計數并登記記錄。

  第十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實驗室主任應立即組織救援,營救和救治受害者,疏散、撤離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者,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并保證以后不再違犯。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制定日期開始執行,解釋權由實驗室負責。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3.2. 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3.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3.4. 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3.5.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3.7. 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4.2. 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 危險化學品由采購部統一采購,采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5.2. 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6.1.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6.2.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7.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7.3. 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1)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2)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4)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5)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6)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7)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1)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2)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1)危險化學品由采購部統一采購,采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2)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1)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2)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3)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4)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1.1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管理。

  3.名詞定義

  3.1危險化學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和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3.2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1)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2)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3)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散亂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4.相關文件

  4.1《危險化學品目錄》

  4.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作業內容

  5.1職責

  5.1.1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1.2危險化學品管理規使用單位。

  5.2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5.2.1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CCJS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5.2.2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5.2.3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生產課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5.3危化品的存放

  5.3.1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5.3.2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5.3.3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5.3.4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5.3.6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7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5.4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5.4.1廠內車倆運輸

  1)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前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2)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3)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4)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5)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6)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5.4.2廠內管道運輸

  1)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永久明顯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損毀或不清的,管道所屬單位應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新。

  2)管道所屬部門管道巡護列入日常巡檢內容之中,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隱患,應及時上報部門主管及安環部門。

  3)管道所屬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

  4)管道所屬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較大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①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②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附屬設施;

  ③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識;

  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⑤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橋等懸掛其他非相關標牌或搭建構筑物。

  6)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7)在埋設危險化學品管道附近5米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①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其它根系深達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②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5.5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5.5.2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5.5.3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5.5.4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5.5.5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5.5.6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5.5.8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5.5.9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5.10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5.5.1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定期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5.5.12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5.5.13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5.5.14生產出的危險化學品,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并在包裝、桶身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和安全標簽。

  5.5.15生產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管道靜電跨接及導除靜電的設施。

  5.6危化品出庫入庫管理

  5.6.1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6.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5.6.3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5.6.4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

  5.6.5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時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5.6.6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5.6.7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5.6.8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5.6.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

  5.6.10檢驗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需入庫,依據相應合格檢驗報告,經倉庫確認,主管部門簽字,危險化學品方可入庫;

  5.6.11倉庫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明細表》。

  5.7報廢處理

  5.7.1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5.7.2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安環課負責聯系有資質廠商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安環課,由安環課聯系具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6.附件

  6.1公司內危險化學品一覽表

  6.2廠區危險化學品存放位置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企業的安全管理,減少車輛在行駛、停放和裝卸等環節的安全風險,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安全部門、保衛部門、成員企業儲運部門、物料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

  3主要內容

  3.1保衛部在王家灣門衛設置記錄本,對所有進入園區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登記;

  3.2保衛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貨場、磅房附近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調度,引導車輛在危險化學品貨場停放,根據裝卸情況有序放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作業流程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到王家灣大門時,門衛保安人員應要求司機對車輛及貨物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并向司機告知園區禁煙、禁火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司機將攜帶的打火機交給門衛保管(卸貨完畢出廠時在門衛取走打火機)然后方可放行;司機不配合門衛進行登記、上交火機的,門衛保安人員有權拒絕放行,并將情況向歸口管理單位和安環部通報;

  4.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王家灣大門后,門衛保安人員安排車輛正確停放在危險化學品貨場的劃定區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分開停放),或者在不與裝卸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由歸口管理單位派人直接引領過磅進入使用單位;

  4.3所有進入生產區域卸貨的`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由歸口管理單位派人引領才能過磅、進入使用單位,無人引領的車輛只能暫時停在危險化學品貨場;

  4.4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過磅后,進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門衛前,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要求查驗車輛及運輸人員資質、隨車攜帶滅火器等應急器材情況(型號、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4.5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有序進行卸裝作業,禁止同一庫區兩輛或兩輛以上(載同一類物質)車輛同時進行裝卸,液氨和環氧乙烷車輛不能同時裝卸;待裝卸的車輛只能在危化品貨場等待前一車輛裝卸完畢離開企業或停在危化品貨場,后一輛車才能開向庫區,卸貨結束前管理人員、車輛司機、押運員不能離開卸貨現場,卸裝作業現場不能打手機;

  4.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卸貨完畢,到磅房過磅后,司機須向門衛出示過磅單,經門衛登記后方可駛出廠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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