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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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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精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用工管理制度(精選)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建筑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鐵路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城鎮建筑領域務工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筑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縣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公安、水務、交通、安監、工商、監察、司法、

  信訪、工會等單位負責,配合勞動保障和建設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條建筑施工單位雇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臺賬。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建筑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筑施工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

  (六)勞動報酬;

  (七)工資支付的方式、時間及日期;

  (八)社會保險;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記工記薪冊》,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并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農民工記工記薪冊》由農民工本人持有,并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效憑證。《農民工考勤記工冊》主要記載建筑施工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資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工員和班組長確認等內容,實行一工作日一確認制度。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建筑施工單位依法與所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每季度報送勞動部門備案,并按時上報欠薪月報告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季度報表等。

  第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統一設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建筑管理機構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

  第八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依法用工,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社會保險

  第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對長期使用的農民工,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手續;對使用的季節性農民工必須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筑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根據相關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中標價的0.3%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按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1%按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造價或工程中標價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二)參加工傷保險職工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使用農民工發生人員變化,及時提交變動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單位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向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建筑施工單位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在生產經營地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未提交《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為建筑施工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并如實出具《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筑施工單位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要積極予以支持,并在參保、認定、鑒定和享受待遇等環節體現“先行”服務,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在發生事故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后,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或單位下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臨時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公司臨時員工、業務外委臨時員工及其他臨時用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

  第五條錄用程序

  (一)各部門需使用零散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上報總經理(或單位主管)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二)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三)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六條錄用條件

  (一)有堅定的法紀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聘任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識。

  (三)具有勝任本崗位職責的工作勞動能力。

  (四)身體健康(工作前經到醫院體檢,體檢費用自理),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年滿18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男性不超過50周歲(新招聘使用的臨時用工人員)。

  (六)符合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聘用管理

  (一)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于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不知你公司具體需要技術情況不合適請自改)等技術含量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于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二)本公司雇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三)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4.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五)凡經公司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1.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2.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3.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4.本人近期體檢表。

  5.暫住手續證明。

  (六)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臨時用工管理

  第八條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九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3

  1、臨時用工是指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節性臨時工人和民工。

  2、確因養護、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臨時工,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簽定勞動合同,確定合法勞動關系。

  3、招用臨時工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與妨礙本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認真、服從分工、短時間內就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4、特種作業崗位或技術性較強崗位確需招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本人有效技術證書和有效操作證,并經安全、人事部門考核審定后方可錄用。特別是駕駛人員,駕齡不到三年或發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臨時工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就業證(卡)、人口暫住證等證件由人事部門辦理臨時用工協議和安全協議,加強管理,建立臨時工花名冊及有關臺帳。

  6、招用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作業,特殊工種,則應進行專業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后方可上崗。同時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7、根據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對臨時工應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條件,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用工管理制度4

  關于加強分公司內部項目部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的規定

各項目部: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制度,把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納入規范化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及集團公司整合體系《勞務分包控制程序》、浙長城建司第勞(20xx)35號、浙長建司人資(20xx)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勞動用工管理

  1、任何項目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必須經集團評價合格的勞務分包名錄內選擇確定勞務分包單位同時分公司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

  2、各項目部根據勞務分包要求,督促協助勞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辦理暫住證,應及時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3、各項目部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人員時,必須及時辦理借用手續,使用集團公司退休或社會退休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方可使用。

  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使用無證、過期或無效上崗證上崗。

  5、嚴禁勞務分包單位和項目部招用社會盲流或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二、工資支付管理

  1、項目部,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拖欠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單位、項目部向分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人工費時,必須憑勞務分包單位人工費發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領取人工費,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

  3、項目部必須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民工的工資發放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分包單位未提供勞動者考勤表,工資發放清單,項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費。

  三、項目部違反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規定或被新聞單位及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給企業形象造成影響的,將嚴厲查處并對項目部給予處罰。

  四、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內部所有項目部。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相抵觸的,以集團公司文件為準。

用工管理制度5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用工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地現場臨時用工管理,使之規范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系指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彌補人員、設備不足而臨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本項目工地現場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而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二章 用工類型及報酬

  第四條 用工類型分為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零星雜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無法形成實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遠遠偏離于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夠形成實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與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條 人工以工日為報酬單位,每工日報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會保險和所有的稅費在內,勞務提供者應履行繳納應繳交的社會保險和稅費的義務。

  第八條 機械設備以臺時為報酬單位,每臺時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機械設備提供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九條 臨時工程以法定計量單位為報酬單位,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臨時工程施工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十條 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應盡義務所帶來的一切糾紛均由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負責,與項目部無關且項目部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均有權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和設備,勞務協作方不得無故拒絕。勞務協作方若無法滿足臨時調用的需求,應給出合理的解釋。對于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惡意無故拒絕的被調用者,項目部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決定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或設備前,應充分了解工地情況及臨時工作的性質,在調用時應盡量做到合理調配,避免發生窩工或待工(怠工)的現象。

  第十四條 在所選定的在勞務協作方無法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或不能及時滿足調配需求時,在勞務協作方給出合理的解釋后,臨時調用人應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無故刁難勞務協作方。

  第十五條 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臨時調用人在向勞務協作方

  說明情況后,勞務協作方應無條件的服從臨時調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條 臨時調用人在安排工作時不得違章指揮。若發生違章指揮時,被調用人應予以及時指出,臨時調用人應及時糾正。若拒不糾正,則所發生的一切后果由調用人負責。

  第十七條 被調用人或設備不得進行違章作業,因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調用的勞務協作方負責。

  第十八條 所有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記錄資料不得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將根據局、公司的相關制度對弄虛作假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必須及時簽認臨時用工單,臨時用工單持有人為被調用者。臨時用工單持有人若發現臨時用工安排人沒有及時簽認,應及時要求臨時用工安排人予以簽認,若臨時用工安排人對屬實的零雜工拒不簽認,被調用者可向項目部舉報,項目部查證后將視情節對拒簽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在安排臨時工程是施工之前,應及時與主管生產的領導進行溝通,以驗證臨時工程的必要性,并尋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條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臨時工程必須做到月清月結。對于因臨時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項目部將根據

  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因臨時用工實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臨時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絕給予結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結的標準為臨時用工簽認日期和工程結算報告單出具日期,而兩日期之差是否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項目經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文件為項目結算制度等項目部、公司及局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7

  為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規范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并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后,由項目部為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并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后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為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并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余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干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核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為。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采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為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為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為。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并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準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用工管理制度8

  一、所聘人員要樹立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思想,愿意從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學校和食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員要有初中以上學歷。根據食堂具體情況,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食堂給予解聘。應聘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四、本人身體健康,有防疫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傳染病者方可錄用。

  五、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由食堂根據不同工作視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員要有兩個月的聘用期。(有工資沒有獎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處罰:

  1、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在食品生產中質量有嚴重問題,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和他人打罵,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辭退,并追查有關責任。

  1、偷盜食堂物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帶、無打卡售飯或多打售人情飯者。

  2、工作不負責任,給食堂食品造成質量問題,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介紹人應對所介紹的人實行擔保,如有違反規定者,在不愿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應有介紹人承擔。

  九、食堂工作人員工資不與學校臨時工工資相靠,而實行單獨核算,離開人員不享受學校臨時工離校標準。

  十、凡享受國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補助標準。

  十一、本管理規定實行一學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規定從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1、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2、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選人,寧缺毋濫”的原則,努力提高整體績效。

  3、本辦法適用于所有臨時用工。

  第二章 臨時用工范圍

  4、本辦法所指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年限較短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 臨時用工錄用

  5、錄用程序

  ⑴ 各部門需使用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⑵ 特殊情況下,如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⑶ 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項目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用、安排臨

  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相關部門責任人自負。

  6、錄用條件

  ⑴ 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周歲至58周歲。 ⑵ 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⑶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

  7、聘用管理

  ⑴ 對于聘用的'臨時人員(特別是專業性強、特種作業等)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需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凡經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報到時須攜帶本人身份證

  (3)人力資源部負責給新錄用的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與其簽訂臨時用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力和義務。

  第四章 臨時用工管理

  8、臨時工在工作期間,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9、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和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10、公司所有臨時工一律穿戴勞保用品。

  11、臨時工在工作期間,不得以各種理由請假,原則上部門經理沒有權利批準請假。

  12、若非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在生產任務沒有結束之前,臨時工擅自離開工作場地,自離開之時起,公司不予結算一切費用,雙方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工部門要將情況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章 附則

  13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重慶威凱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目的:為適應廠發展對人力資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本制度規定本廠的人力配置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招聘計劃、招聘實施、甄試、員工錄用、試用與轉正、簽訂勞動合同、異動、離場等。

  第三條權責:本廠的用工統一由廠部管理。

  第四條招聘計劃

  1.用人部門(車間)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員時,可向廠部口頭提出招聘申請。 ⑴因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需要補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產能增加導致的定員增加的。

  2.廠部核查各部門人力資源編制、配置情況,檢查廠現有人才儲備情況,并依“內部調整優先”的原則作如下處理:

  若內部調整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進行內部調整。

  若內部調整不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對外發布招聘信息,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五條招聘實施

  1.廠部根據招聘人員的數量、任職條件、工作要求,作如下處理:

  ⑴屬“內部調整優先”的,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動調整;

  ⑵屬對外招聘的,應結合人才市場情況,確定招聘渠道:

  ①大規模、多崗位招聘時,可通過招聘廣告、參展人才交流會等。

  ②招聘人員不多且崗位要求不高時,可在廠大門及附近道路側發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級人才時,可通過網上招聘,或者通過獵頭廠推薦招聘。

  2.廠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以下材料:

  ⑴招聘廣告,包括本廠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時需攜帶的證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⑵廠的宣傳資料如《員工手冊》、《產品圖冊》、產品成果簡介等資料。

  ⑶用于面試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⑷安排面試的《面試通知》小條紙(外出參加招聘會才用)。

  3.招聘時,廠部(或現場招聘人員)收集求職者的應聘資料,并作以下處理:

  ⑴對應聘者簡歷進行初步審查、篩選,重點是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經驗、薪酬要求、簡歷填寫的質量等;

  ⑵同一職位的應聘簡歷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試;

  ⑶對初步確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安排其到廠參加面試;

  ⑷對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應當面致謝或婉言拒絕,并將其應聘資料集中處理或退還。

  第六條甄試

  1.甄試一般以面試為主,必要時可結合筆試或操作考試。

  2.廠部負責對應聘者的背景進行調查,并對用工基本條件進行把關;用人部門負責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所應聘職位的技術、知識、身體條件進行把關。

  3.甄試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試由廠部與用工部門共同進行;

  ⑵一般管理人員的面試由廠部初試,然后轉呈總經理復試,或由總經理直接面試;⑶主管及以上職位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主試;

  ⑷涉及操作生產崗位的人員,應加操作面試;

  4.認真審查應聘者的相關資料:應聘者填寫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個人簡歷)、證件近照2張、身份證、居住證、學歷證,工程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查驗學歷、職稱證等,技術工種工人還應查驗技術等級證或上崗證;

  1.經批準錄用的人員,由廠部辦理錄用入職手續:

  ⑴通知被錄用者入職時間、需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

  ⑵完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⑶審查核對相關證件與復印件,并收取其復印件

  ⑷辦理臨時廠卡;

  ⑸需在廠就餐者辦理餐卡;

  ⑹需在廠集體宿舍住宿者,辦理住宿手續;

  ⑺職前培訓(三級安全教育的第一級),培訓完畢須讓被錄用者在培訓表上簽名確認;⑻設立考勤卡;

  ⑼帶被錄用者(連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門報到。

  2.用工部門在接到被錄用者后,應進行第二和第三級安全教育,并讓其簽名確認;

  3.廠部門立即建立被錄用者的`人事檔案,并轉財務部存。

  第八條新員工的試用與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個別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未滿,表現突出,成績優秀者,可由用工部門書面提出提前轉正申請,辦理提前轉正手續;

  3.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對試用者的表現進行考核評價,合格者,如期辦理轉正手續;

  4.試用期表現不佳,已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工部門提前通知其辦理離場手續;

  5.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⑴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予以辭退;

  ⑵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延長試用期,但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⑶達不到上崗要求但卻符合其他工種(崗位)錄用條件的,變換工種(崗位)另行試用。

  6.試用人員轉正時,應辦理正式廠卡;屬管理職位的員工,在轉正的同時,由總經理簽發所任職位的《任免通知書》;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凡入職者,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后可續簽。

  第十條異動

  1.異動包括員工的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

  2.調崗

  ⑴員工在部門(車間)內部一般工種間的調崗,由各部門(車間)自行辦理,既可臨時的,也可固定的;

  ⑵員工在部門內部由普通工種調為技術工種,應報廠長批準;

  ⑶員工跨部門(車間)調崗,由廠長統一安排;

  ⑷部門(車間)不得隨意將生產工人調為電工、機修工、司機、管理人員等,如確需要,應報廠長批準。

  3.遷升、降職、免職

  ⑴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以下情形決定:

  一是由廠領導決定起用、降職、罷免的;

  二是經廠獎懲制度和有關制度考核符合升職、降職、免職條件的;

  三是參加廠管理職位招聘考核獲得錄用而升職的。

  ⑵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廠部按規定填寫《員工異動審批表》,及《任免通知書》,報總經理批準。

  4.員工異動中跨部門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清單》:⑴調離者,應將自己原職位的工作移交給接手者;如一時沒有合適的接手者,則該崗位的上級領導作為該崗位的代理人來接手。

  ⑵調入者,應接手原任職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崗位空缺,其工作由該崗位上級領導代理的,代理者應將該崗位工作內容如數移交給調入者。

  ⒈員工離場分為辭工、辭退、除名、開除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辭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辭工:

  試用期內的;

  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

  符合國家規定的;

  ⑵員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辭工的,應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廠。

  3.辭退員工

  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廠可以予以辭退: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廠規章制度符合《員工獎懲制度》辭退條件的;

  勞動合同期已滿,廠不須繼續聘用者;

  ⑵廠因其他原因辭退員工的,將提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

  ⑶廠辭退員工,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經廠相關領導批準后。

  4.除名

  ⑴員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準。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5.開除

  ⑴員工有觸犯國家法律及嚴重違反廠制度達到開除條件的,立即予以開除。

  ⑵開除員工,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準。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開除,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6.離場手續:

  ⑴工作移交:由離場員工所在部門、車間主管的監督下進行,包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文件圖紙資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電腦、及其他相關內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簽名確認。

  ⑵倉庫的清退:并由倉庫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⑶財務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財務人員簽名確認;

  ⑷廠部清退,并由廠部經辦人員簽名確認:

  技術資料、圖紙、書籍、

  《質量手冊》、質量文件、質量資料

  廠配給的通訊器材退還

  《員工手冊》退還

  廠卡退還

  宿舍領用品退還

  宿舍住宿費用(電)費結算

  考勤情況及工資結算

  發放《離場放行通知》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1.增補人員,在定編內的空缺補員廠長審批;新增編制的增員,由總經理審批。

  2.《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3.《員工異動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4.《任免通知書》由總經理簽發。

  5.《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第十三條附則: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相關表格:下列相關表格在填寫完整后,一律由財務部存檔。

  《增補人員申請單》

  《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錄用通知書》 《員工異動審批表》 《任免通知書》

  《工作交接手續清單》 《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 《離場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11

  各施工單位,項目監理組: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用電管理,保證施工用電及施工過程中電力設施的安全,避免人員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建設,現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用電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電安全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各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管理,采取強有力措施,確保施工現場供用電中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為保障各建設項目施工用電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相應成立以項目經理、總監為組長的用電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所辦公室備案。

  二、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地方關于工程建設施工用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與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申報施工臨時用電計劃,及時辦理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施工許可證,報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并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

  三、施工、監理單位臨時用電必須由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對用電設施進行搭線安裝,嚴禁施工、監理單位私拉亂接電線,并按相關規定配備好防雷、滅火等安全設備。

  四、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用電責任制,對臨時用電設備、設施的操作、監護和維修,分片、分塊、分機落實到人。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牌,由專人負責管理。

  五、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建立臨時用電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由專業電工人員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檢查記錄。

  六、建立電氣設備、設施維修制度,由專業電工人員加強臨時用電設備、設施的日常和定期維修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并建立維修工作記錄,記載維修時間、地點、設備、內容、技術措施、處理結果等,維修人員和驗收人員必須在記錄上簽名。

  七、大風、大霧、暴雨、雨雪等惡劣天氣以后,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對整個施工現場的供電系統及用電設備進行檢查,確保無安全隱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對施工現場必須拆遷的高、低壓線路和電桿等電力設施,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當地電力主管部門進行拆遷。未及時拆遷的電力線路和電力設施要按電力部門的要求做好保護措施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牌,并配備專人進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搭設臨時設施或堆放物件、機具、材料及其他雜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定期對專業電工和各類用電人員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施工單位使用的電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嚴禁無證上崗,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禁止帶電作業,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經安全部門同意后方可作業。加強對工程運輸車輛、挖機、起重機、壓路機等駕駛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嚴禁超限超載行駛,翻斗車、挖機、起重機等在行駛過程中必須放下車廂、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掛電力線路,發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報請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隱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項目監理組督促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用工管理制度12

  1、設備設施應建立檔案,設立卡片。

  2、設備設施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

  3、對于電器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外觀和絕緣檢查。

  4、對于金屬工具,長期不用應涂上防銹油,疏通器每次使用完把水擦干,以務下次使用。

  5、專項工具專用,不能代替使用。

  6、公用工具使用時應加以愛護,用完馬上收起。

  7、個人工具注意保管,只許工作使用,不得私用,如查出因私用造成損壞應照價賠償。

  8、對于易損設備如鉆頭等應節約使用。

  9、工具一般情況下不外借,如特殊情況需經主管批準并進行登記,用完須馬上歸還,如有損壞要照價賠償。

  10、部辦公用品須按時整理,保持清潔整齊,要節約使用

用工管理制度13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xx)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車間。

  第一章 職責

  第一條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條 安全科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條 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內容

  第四條 電氣安全管理

  1、公司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

  2、公司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

  3、生產部門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

  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條 蒸汽安全管理

  1、集團公司鍋爐房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

  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六條 循環水安全管理

  1、動力車間負責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公司各相關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 冷凍鹽水安全管理

  1、各相關車間負責冰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各相關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各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 消防系統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用工管理制度14

  生命權是最大的人權,關愛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隱患,是每個工程項目參與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電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用電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務。客觀上,發現、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電的危險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統,制訂相應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觀上,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對各類人員進行臨時用電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教育,避免發生事故。通過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使施工臨時用電作業行為得到規范,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保障人身安全、設備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電安全管理的特點。“臨時”是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最大特點。臨時的施工環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臨時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設計的器械根據不同的分布而有所不同,使用完畢就轉移;臨時的施工供電裝備,公路建設的不斷前進伴隨著供電裝備的不斷移位拆裝;甚至施工人員也是臨時的,公路施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不同階段需要不同的工種,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由于受臨時觀念的影響,施工單位往往對有關用電的安全防護措施重視不足,錯誤一犯再犯,導致施工現場發生一些安全用電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三項基本原則。(1)必須采用tn-s接地、接零保護系統;(2)必須采用三級配電系統;(3)必須采用兩級漏電保護和兩道防線。

  二、公路施工用電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控制措施

  1.用電管理方面

  存在問題:工地沒有配備專業電工,而是讓略懂些用電知識的人員去從事電工作業。作業過程中不按規范設置用電線路和保護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帶電接線的現象時有出現,造成事故隱患。臨時用電由電工憑經驗自行布設,沒有編制工程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無全盤計劃,隨意性強,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的工地編制的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沒有負荷計算,無線路圖,和施工現場實際脫節,根本起不到指導施工用電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操作屬于特種作業,特種作業由于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經過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在取得操作證后方準其獨立作業。電工作業時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有: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3)進行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

  (5)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配電線路,選擇導線或電纜;設計配電裝置,選擇電器;設計接地裝置;繪制用電圖紙,用電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設計防雷裝置。

  (7)確定防護措施。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實施。

  2.三級配電系統

  存在問題:配電系統沒有按“總配電箱(或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形成三級配電。一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共用一個開關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之間距離超標,用電設備與其控制的開關箱距離過遠。

  控制措施:施工用電系統必須采用三級配電系統,即在總配電箱或配電柜以下設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設置開關箱,最后從開關箱接線到用電設備。總配電箱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施工現場應按“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設置,即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每個開關箱里必須設置有一個閘刀開關和一個漏電保護器。

  3.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存在問題:用電系統設置少于二級的漏電保護。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或動作失靈。漏電保護器安裝于靠近電源一側。

  控制措施: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是指用電系統至少應設置總配電箱漏電保護和開關箱漏電保護二級保護,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二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形成分級分段保護;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靠近負荷的一側,即用電線路先經過閘刀電源開關,再到漏電保護器,不能反裝;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以下要求: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使用于潮濕場所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漏電保護器應動作靈敏,不得出現不動作或者誤動作的現象。

  4.保護接零

  存在問題:保護零線引出不符合規范,重復接地點不足。沒有采用專門色標的電線作保護零線,線徑過小。保護零線沒有隨所有線路自始至終,沒有與用電設備外殼相連,起不到保護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單獨敷設,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之間不得再做電氣連接;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每一處重復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保護零線應采用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三相四線制架空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不小于相線截面的50%,單相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用電線路中的保護零線最小截面為5mm2,配電裝置和電動機械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保護零線應從線路始端開始設置,隨線路至末端,與電氣設備(包括電箱)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相連。

  5.電箱設置

  存在問題:電箱內無隔離開關或設置不規范。使用木制電箱,電箱無標記。電線從電箱箱體側面、上頂面、后面或箱門進出。電器安裝于木板上。電箱安裝位置不合理。

  控制措施: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冷軋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鋼板厚度應為1.2-2.0mm,其中開關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電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體表面應做反腐處理。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應能防雨、防塵。配電箱和開關箱應進行編號,并標明其名稱、用途,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應作出標記。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均應設置電源隔離開關,隔離開關應設置于電源進線端,即為電線進入電箱后的第一個電器。隔離開關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不能用空氣開關或者漏電保護器作隔離開關,不得使用石板開關。電線應從電箱箱體的下底面進出,電箱進出線口處應作套管保護。電箱內電器安裝板應用金屬板或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板板,若用金屬板,則金屬板應與箱體作電氣連接。電箱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固定式電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4-1.6m,移動式電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m;配電箱、開關箱前方不得堆放妨礙影響操作、維修的物料,周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電箱安裝位置應為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受振動、撞擊。

  6.線路敷設

  存在問題:用電架空線路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非專用電桿上,且成束架設。采用竹竿或者鋼管作為電線桿。架空線路和燈具架設高度過低。電線、電纜沿地面明設。電線外皮老化、破損,絕緣性差。采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代替五芯電纜,兩種線路絕緣程度、機械程度、抗腐蝕能力以及載流量不匹配,引發事故。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用電線路的敷設應架空或埋地敷設。架空線路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成束敷設。架空線路應沿電桿、支架或墻壁敷設,并采用絕緣子固定,綁扎線必須采用絕緣線。室外架空電線最大弧垂與施工現場地面最小距離4m,與機動車道最小距離6m,與建筑物(含外腳手架)最小距離1m.室內配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電纜沿墻壁敷設時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m.電桿不得采用竹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桿或木桿。木桿梢徑不應小于140mm.電纜線路嚴禁穿越腳手架引入在建工程,必須采用電纜埋地引入。電纜垂直敷設上樓層不得與外腳手架相連,應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豎井、垂直孔洞,電纜垂直敷設也可穿套管沿外墻敷設,固定點每層不得少于一處。電纜埋地敷設埋深不小于0.7m,經過道路等易受損傷場所應加設套管。接零保護系統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電線及電纜應保持外皮完好,絕緣良好。

  總之,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設的方方面面,對它的預防和控制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只有我們全員思想重視、措施得力、評價科學、嚴格管理,才能做好安全用電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院編外合同制用工人員(下稱合同制員工)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在編人員聘后管理、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人員招聘

  第四條:人員招聘由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沒經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人力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工資,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類別、從事具體工作范圍,上崗資格要求、工作職責、人數等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核定,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六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后進行招聘。

  第七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xx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核、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錄用。

  第九條:新錄用人員首次簽訂合同期一般為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對方不愿續簽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本院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轉移、終止等手續。

  第十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時間為準,離職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社會保險等。

  第十一條:合同工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為不合格者,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取得相應資格,進院滿3年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至。

  第十三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為依據,進院后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為薪酬核定的依據,但在考核評優時可作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五條:初中考的大專生自學考試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參加高考的大專生本院工齡3年整,在聘期未受過處分者,可享受公積金;全日制本科生進院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積金;在崗期間被聘中層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內享受公積金。具體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遇國家政策性調資,醫院將作相應調整。(國家正式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關于社會保險的繳納及保險的種類

  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保險的險種、繳納保險費的基數及比例按xx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執行,醫院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合同制人員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核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考核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后,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考核每年1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核細則,量化考核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核。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群眾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扎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核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為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為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有二項者或二項以上者,評為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間玩電腦游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夜班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經查屬實的。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核成績后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于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曠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二條考核程序:

  個人填寫考核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科室考核小組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考核依據,提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如在合同期內合同制職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醫院,經醫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協議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2、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事需裁減人員時。

  7、經營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等情形的應予支付,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沖突的相關管理辦法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沖突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單位使用的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如勞務人員、在校實習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工作時間、請銷假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等規章制度均適用合同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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