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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09:35:57 好文 我要投稿

勞務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務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務管理制度

勞務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管理制度2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 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

  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 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 人員的管理:

  1、 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 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 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 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5、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6、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7、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8、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9、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10、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 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 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 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 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 勞動報酬

  1、 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 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 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 社會保險

  1、 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 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并及時將受 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4、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

  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 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5、 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6、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六、 工作時間

  1、 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 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 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4、 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5、 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 休息休假

  1、 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4、 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 產假:女員工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勞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并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于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為規范企業勞動管理,建立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維護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勞動管理、用工、獎懲需依照本制度執行,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從嚴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技術業務,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對違章違紀者依照本制度處罰。

  第二章勞動工資管理

  第四條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工資分配制度,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同時注重兼顧新老職工的利益,確定工資結構標準。

  第五條工資計算與構成

  1、工資計算: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20xx]71號文《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精神,月工資按制度工時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事假按缺勤時間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勞動部門及本廠考勤制度規定計算。

  2、工資構成:實行組合式工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津貼+補貼構成。每月15日發放,遇節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發放。

  ①基本工資: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

  ②崗位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70%;

  ③效益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30%;

  ④津貼補貼: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內每工作一天(超過4小時(不含))發給飯費伍元,交通費貳元,職工上夜班或連續工作超過23點的發給夜餐費,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發給150%的夜班費。其它各項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條嚴格控制加班工時,確實需要,經批準后,按以下規定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計算加班時間。每八小時按一天計算,每天加班費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300%。

  第七條下列各項收入不記入最低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

  2、飯費補助、交通費。

  3、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勞保福利待遇。

  第八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工作,企業保證職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個人收入已達到納稅標準的,應照章納稅,如當月漏稅,下月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由于企業工作任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下崗待工,下崗待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職工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大病基本醫療統籌費及補充醫療。按北京市規定繳納。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四章各種假別制度

  第十五條事假。

  1、請事假不得低于1小時(不足一小時按1小時計算)。

  2、請事假按缺勤小時扣發工資。

  3、職工請事假在外地期間,得疾病或慢性病復發,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在2天以內、區縣級醫院證明在7天內,生病期間按病假處理,規定天數以外按事假計算。

  4、職工上班不許帶小孩,違反規定按事假處理,小孩發生問題由家長負責。

  第十六條病假。

  1、職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醫療期內按勞動部門規定享受病假工資。職工患病經醫院證明后按病假處理,(有合同醫院或指定醫院的醫務證明才有效)。凡到醫院看病未開病假的,憑當日掛號條填寫請假單按病假處理。

  2、職工離開崗位看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超過30分鐘的要填寫病假條。

  3、職工在醫療期內病休,應按時交病假條,日期應連續不斷,如有中斷視為醫療期停止。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免交假條。

  4、職工病假期間如因計劃生育、人工流產、產假、婚喪假、公假等情況,可按時間扣除,前后病假仍連續計算。

  5、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工傷。

  1、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依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范圍被認定為工傷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共商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3、因本企業長期從事有害作業,并經醫療機構認定為職業病的,其門診治療期間支付給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八條婚、喪假。

  1、職工結婚憑結婚登記書給假3天;職工男25歲、女23歲,初婚登記的除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獎勵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給假3天;由職工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死亡必須本人料理的給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假1天。

  3、職工不滿一歲的子女死亡給假1天;滿一歲以上子女死亡給假3天。

  4、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或長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企業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除3天喪假外,根據路程另外給與路程假,路費由職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間企業應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第十九條產假。

  1、女職工生育,按勞動保護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2、按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24周歲)的婦女,生育一個孩子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由女方申請,根據生產、工作實際情況,經領導批準,產假期滿后可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晚育婦女可增加獎勵假30天,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經領導批準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證明)。

  3、產假期間企業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二十條探親假。

  1、進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合同工,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并由部門根據生產任務情況安排探親休假。職工探親需填寫申請表,保本部門及勞資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則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據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節日的,不再另行補假。

  3、職工探親假期間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路費按國家規

勞務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管理制度6

  新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業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企業內部員工和從業人員。

  第三條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的約定,對勞動力進行流動性就業的一種用工形式。

  第四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依法開展勞務派遣服務活動,確保勞務派遣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勞務派遣的基本規定

  第五條 勞務派遣兩個單位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并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勞務派遣服務期限;

  2.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和崗位;

  3.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待遇;

  4.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5.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的變更、解除等條款。

  第六條 派遣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向用工單位提供優秀的勞務派遣人員,確保勞務派遣人員實現個人價值,并不會影響用工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生產。

  第七條 用工單位應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社會保障等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單位其他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勞務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商議解決勞務派遣服務中浮現的問題,共同維護勞務派遣服務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條 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訓、退出等環節進行規范管理,確保勞務派遣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制度,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勞務派遣的風險控制

  第十二條 派遣單位應當嚴把勞務派遣人員入口關,對招募的.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背景檢查,防止侵害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較為細致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確保其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

  第十四條 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學品、高空作業等高危領域,要加強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確保勞務派遣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從事勞務派遣活動,侵害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者處罰責任。

  第十六條 本企業在實踐勞務派遣中,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為,由公司根據情況或者糾正、限期整改、罰款等方式作出處理。

  第六章 結束語

  1. 列舉本文檔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勞務派遣:雙方約定的基于勞務性質的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人員:由派遣單位按照用工單位需求招募聘用的勞動力。

  2. 列舉如下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聯席會議機制: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建立的溝通

勞務管理制度7

  第1條外部勞務系指公司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外的農民工和其它用工以及三級以下的城鄉建筑企業。項目部使用外部勞務應嚴格執行公司《外部勞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2條項目進行工程分包,必須符合《建筑法》有關規定。工程分包必須經過建設單位同意,不準違法轉包,不準違規分包。

  第3條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業,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簡稱三證),并符合承包條件的施工企業。工程開工前,必須與項目部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對安全生產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有關證書和雙方簽訂的合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保存其復印件。

  第4條項目部要監督外部分包企業嚴格執行公司開展企業文化,實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規定,要與本項目同步開展“安全生產周”、“安全月”、“百日安全無事故”等活動,在施工生產全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生產法》,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確保全員施工安全。

  第5條對專業技術要求高、施工復雜、難度大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的工程不準分包,關鍵崗位、關鍵工序不準使用外部勞務。

  第6條安全貫標工作。

  1、工程項目上場一個月內,項目總工程師應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對本項目的'危險源,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進行辯識、評價,并列出一般、重大危險源清單,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清單應及時上報公司安質部備案。

  2、工程項目上場后,項目總工程師應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對本項目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進行適用性識別,并列出《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時報公司安質部備案。

  3、工程項目應對本項目可通過目標管理消除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報公司安質部備案,管理方案中應包括重大危險源名稱、目標、指標,方法及措施、時間表、預算投入等。

勞務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勞務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的規定,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公司所有開發、承建項目

  三、管理辦法與細則

  1、勞務工入場管理:

  1.1、項目部建立勞務工的花名冊,并建立管理臺賬,確保每一位勞務工的進場時間和退場時間都能反映在臺帳中;

  1.2、勞資人員仔細審閱勞務工身份證的'有效性,并復印備案;

  1.3、熟知《工人入場須知》,并接受項目部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交底。

  2、勞務工考勤管理:

  2.1、上下班實行臉部識別考勤,臨時工(幫工)實行簽到考勤,簽到超過10天者,實行臉部識別考勤;

  2.2、勞務工確屬實際出勤,出現漏考勤、忘記考勤的現象,經施工員確認后,2天內到項目部勞資人員處辦理簽到手續,每個月簽到不能多于5次;

  2.3、勞務工被發現有考勤弄虛作假現象,當月考勤記錄作廢,并開除處理;

  2.4、勞務工非因請假、工傷連續5天不出勤,當離職處理;

  2.5、每月5-10日項目部根據上個月考勤機數據記錄制作考勤匯總表,勞務工對上月出勤情況核對無誤后簽名確認,如果與實際出勤不符,及時與勞資人員核對考勤信息。

  3、勞務工伙食費與工資發放管理:

  2.1、項目部在施工單位、班組在勞務工入場后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務分包負責人支付伙食費,發放標準為每天20元/人,人數以申請伙食費當天該施工單位、班組考勤機錄入人數為準;

  2.2、工資表由施工單位、班組根據考勤匯總表編制,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后交到公司財務部備案;

  2.3、施工單位、班組向工人發放的工資,應由項目部在應付實際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約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班組的進度款及結算款支取,若不夠發放勞務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班組承擔差額部分。

  2.4、施工單位、班組向工人發放工資時,必須委派項目部勞資人員監督工人領取工資,勞資人員要做好發放工資全程記錄。若施工單位、班組以各種借口擺脫項目部勞資人員監督發放工資,一經發現,收回本次工資款項并對施工單位、班組罰款

  1000-20xx元;

  2.5、勞務工領取工資時應持本人《身份證》,如無此身份證,施工單位、班組可拒絕支付工資;如需委托他人代領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6、項目部在施工工地在公示欄處公示每次工資支付情況。

  四、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勞務管理制度9

  隨著快速發展的經濟和社會,勞務派遣已成為我們國家勞動力市場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力量。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管理勞務派遣行業,我國制定了最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旨在保護派遣員工的權益,維護勞動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一、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所有的派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企業注冊等各項手續,以確保其在派送人力資源的過程中符合法律原則和規定。

  2.發揮優勢原則

  派遣人力資源企業應充分發揮自身行業特長,為勞動力市場提供更好的服務,促進工業、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3.保護職工權益原則

  派遣企業應對勞動者的人身、財產和合法權益給予充分保護,保障派遣員工享有法定的工資、休假、社保和醫療等權益。

  4.公平透明原則

  派遣企業應公開透明地處理相關業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約要求,向受派遣人員提供必備的信息和信息渠道,確保派遣員工能夠全面、準確地理解其工作的性質、后果和解決方式。

  5.風險責任原則

  派遣企業必須對所派遣的員工從事的工作負完全的風險責任,嚴格按照工作法律法規和合同要求,確保派遣員工的安全及各項權益的保障。

  6.防范原則

  對暴力、虐待、霸凌和騷擾等不良行為進行零容忍,防范和打擊各種侵害勞動者安全和合法權益的違法活動。

  二、管理機制

  1.主管部門履職

  從事派遣人力資源服務的企業,須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相關批文。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各業務申請,并對勞務派遣企業的經營行為開展監管和檢查。同時,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對違反法規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員要予以懲戒,并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2.合同約束

  派遣企業必須與實施勞務派遣業務的用工企業、派遣員工分別建立《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嚴禁合同附加不合理條款。雙方在協議書中要明確派遣員工的工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環境、安全保障、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確保派遣員工受到法定保障。

  3.工資支付

  派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資制度,保證派遣員工按照規定的崗位工資標準及時足額領取工資,不得有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和不正當減少工資的情況發生。

  4.休假制度

  派遣員工按照規定享有法定假日和帶薪休假,確保休假的時長和待遇符合法定標準。雙方應當在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休假的方式和時間,并加強溝通和協調。

  5.安全保障

  派遣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存在安全風險時,派遣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實行嚴格監管和管理。同時,做好派遣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三、文明規范

  1.行業自律

  為弘揚行業精神和樹立行業正面形象,派遣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行業自律,堅決抵制不良風氣和違規行為,加強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勞動力市場的公平和有序。

  2.社會支持

  社會應該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共同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從提高全社會對勞務派遣業的認識和理解入手,加強宣傳和教育,共同營造尊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關愛勞動者的良好氛圍。

  3.管理規范

  派遣企業必須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對各項業務予以全面、系統的規范,實行精細化、標準化和數據化管理。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和業務水平。

  最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是我國在保護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健康穩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的一項重要舉措,將為我們的勞動力市場帶來積極、有益的影響。我們堅信,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遵守制度,推動全行業高質量發展,勞務派遣業必將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顯著的作用,取得更為豐碩的成果。

  四、市場發展

  1.行業規范

  隨著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的出臺,它將會推動勞務派遣行業的規范化發展。這也將通過行業內的監管和管理來保護派遣員工的權益,使勞動力市場更加穩定和規范,為企業和員工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2.市場競爭

  勞務派遣行業的規范發展將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深刻的影響。各家公司將必須遵守新的規定和制度,如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保障員工安全和福利待遇等,這將會提高企業管理的標準,同時增加企業的成本。在這樣的背景下,將會產生激烈的市場競爭,對于那些管理規范、服務優質的企業,更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和認可。

  3.人才培養

  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將會使得行業內員工的素質有所提高,并且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和要求,這需要企業建立完善的員工培訓機制,為員工提供廣泛的技能和知識培訓,以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企業也可以通過員工培訓和發展來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行業。

  五、未來展望

  勞務派遣行業作為一種人力資源服務形式,將與中國的經濟形勢和市場競爭環境密切關聯。最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的出臺,將規范化勞務派遣業的發展,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升。然而,未來的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仍具有許多挑戰。

  1.需要加強勞務派遣企業的合規人力資源管理能力,提高員工管理的精細化水平,規范派遣企業的行為和服務方向。

  2.安全管理應成為勞務派遣企業的重要任務之一。員工的生命安全、勞動保護和勞動環境應該得到很好的保障和關注。

  3.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和政策環境要求企業要及時進行業務調整,提高市場敏捷性,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

  總之,隨著國家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勞動力市場的日益開放,勞務派遣行業將繼續獲得新的市場機遇和發展動力。同時,行業內企業也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以共同推動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為廣大員工和人力資源市場提供更優質的服務。4.技術創新

  勞務派遣行業也需要跟隨科技創新的步伐,引入新技術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一些新興技術可以通過改善招聘流程、增強員工管理、提高勞動力效率等方面實現優化,從而滿足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

  5.產業轉型

  隨著各行各業的發展,產業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勞務派遣行業也需要及時轉型和更新,順應市場變化,注重拓展新的領域和服務范圍,以留住客戶和員工。

  6.國際化發展

  隨著世界經濟的日益全球化,勞務派遣行業也有了更大的國際化發展機遇。行業企業應該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爭取更多國際性客戶,并通過建立國際合作關系,探索國際化合作模式,推動行業發展。

  總的來說,勞務派遣行業的未來發展將面臨很多機遇和挑戰。勞動力市場的競爭不斷加劇,各企業需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持適應市場變化的敏捷性。在政策的支持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勞務派遣行業將迎來更好的發展前景。勞務派遣是一種越來越普遍的勞動力市場形式,隨著技術和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勞務派遣行業面臨很多機遇和挑戰。在政策的支持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勞務派遣行業將迎來更好的發展前景。

  首先,政策的支持是保障勞務派遣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政府應該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行業秩序,支持勞務派遣企業發展。

  其次,人力資源的優化是提高勞務派遣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勞務派遣企業應該注重員工培訓和管理,提高員工的技能和信心,從而提高企業的服務質量和效率。

  再次,技術創新是勞務派遣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勞務派遣企業需要引入新技術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此外,產業轉型和國際化發展也是勞務派遣行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勞務派遣企業應該順應市場變化,注重拓展新的領域和服務范圍,并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爭取更多國際性客戶。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行業的未來發展是充滿機遇的。勞務派遣企業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在政策支持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共同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

勞務管理制度10

  前言

  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履約是一切的根本,履約的關鍵就是勞務,勞務隊伍的優劣決定著企業能否按期履約。隨著優質勞務的短缺,勞務工人素質和穩定性不斷下降,鬧事、討薪等事件常有發生,勞務班組工人流動性和不穩定性加劇,對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安全和社會信譽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和影響。因此,如何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對勞務班組的控制能力,協助勞務分包單位管好班組、激發班組的勞動熱情,將成為建筑施工企業近一段時間要面臨重要的課題。

  一、完善勞務管理體系

  完善勞務分包單位對班組的管理體系,制定勞務班組管理規定,推行勞務管理門禁系統,加強農民工工資監督管理,將勞務隊伍的質量、安全人員納入總包管理體系,規范勞務班組管理的標準,將成為建筑施工企業勞務管理的重要舉措。

  1.明確勞務分包單位為管理責任主體,完善勞務分包單位的管理職責。

  2.通過“門禁系統”的應用和勞務工人實名制管理對勞務工人工資監督發放進行統一管控。

  3.建筑施工企業設置勞務管理員,明確勞務管理員的職責,將勞務管理鏈條向勞務班組延伸。

  4.將勞務的質量、安全人員納入總包管理體系,統一標準、規范管理。

  二、明確責任,規避勞務源頭風險

  施工企業在引進、使用、管理勞務隊伍方面,應明確各級責任,齊抓共管,嚴防死守,盡量將勞務及班組風險提前化解。

  1.引進“考察關”。嚴格執行勞務引薦人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對新的隊伍,組織考察,形成報告,經企業批示后,進入合格分包商名錄,對引薦優秀勞務的人員實行獎勵。

  2.嚴把招標資格“審核關”。企業應根據工程體量、結構難點、勞務隊伍在建工程體量等情況,嚴控隊伍參與招標資格審核,防止隊伍資質過期,防止黑名單隊伍再次流入,防止勞務隊伍施工任務過于飽和等現象發生。

  3.把好招標“組織機構”關,審查勞務分包隊伍項目班子組建是否符合要求,項目經理、“五大員”、“三大工種”負責人有無崗位資質證書,核查其近期施工項目業績是否名符其實。

  4.做到勞務分包進場“四不準”,分包不簽合同不準進場,分包管理人員不全不準進場,分包班組工人名單不上報不準進場,分包工人不教育不準進場,任何一個環節不符合都不能夠進場施工。

  三、細化措施,延伸勞務管理鏈條

  為了增強對勞務隊伍的控制能力,在日常勞務隊伍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措施,將勞務班組納入到項目日常管理范圍內。

  (一)企業層面

  1.建立《勞務班組數據庫》,隊伍進場前上報班組使用信息,企業備案,建立臺賬,對管理過程中出現過討薪、鬧事等現象的班組進行注明,防止再次混入其他勞務隊伍中,降低管理風險。

  2.嚴把班組入門關,在勞務投標階段上報管理組織結構和班組名單,企業對照班組數據庫,對發生過惡意討薪的班組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3.培育一定數量的自有勞務,通過自有勞務公司吸收和了解社會上的優秀班組,在勞務班組出現問題時,及時給予提供更換,有效解決了搶工階段勞動力不足的問題,確保工程施工進度。

  (二)項目層面

  1.工期管理到班組

  (1)每天組織召開施工進度跟進會,項目生產經理、責任工程師、分包項目經理和班組長參加,施工進度跟進會主要確認當日施工進度完成情況,不進行勞務分包內部生產協調工作,生產協調工作由勞務分包自行組織,項目部派人參與勞務每日班組例會,監督勞務施工計劃安排落實情況。

  (2)項目部根據業主節點工期計劃要求,結合班組實際作業工效情況編寫日施工進度計劃。勞務分包單位和班組長在日進度計劃上簽字確認,并根據此計劃配備管理人員和作業工人組織施工,確保計劃完成。

  (3)項目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規定好鋼筋綁扎、模板安拆、混凝土澆筑等工作的標準施工時限,對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相關工序的班組進行經濟處罰,如下道工序將上道工序損失工期搶回,上道工序的罰款將作為獎勵發給下道工序班組。

  (4)參與勞務隊班組的管理,教給勞務單位管理班組的'方法,以第三方的標準考核班組的日常工作表現,對不合格的班組及時進行清除。

  2.安全檢查到班組

  將分包專職安全人員納入到項目集中管理,通過集中管理,統一布置落實工作,定期組織教育培訓,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深入分析工程安全生產現狀,總結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的經驗和不足;每周由項目經理帶隊,各分包班組長參與,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班組作業問題當場講評,限定整改,并由相應區域的安全員負責監督落實整改成效,徹底杜絕現場安全死角。每逢重大節假日之前,項目部分批次組織現場所有勞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由安全員統計人數與進退場花名冊比對,保證現場每個工人都接受了安全教育,確保節假日安全生產。

  3.質量管控到班組

  (1)加強作業班組的質量管控。施工過程以班組自檢互檢與項目質量部門抽檢的相結合的方式,對每道工序的每一施工段進行全過程監控和質量檢測,每道工序、每一施工段完成后,由項目質量工程師為首的項目檢查組,按照規范標準嚴格進行質量檢查。

  (2)堅持“五不施工”、“三不交接”制。“五不施工”即未進行技術交底不施工、圖紙及技術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測量樁和資料未經換手復核不施工、材料無合格證或者試驗不合格不施工、上道工序不經檢查會簽不施工。“三不交接”既無自檢記錄不交接、未經專業人員驗收合格不交接、施工記錄不全不交接。

  (3)堅持實測實量質量管理。項目成立實測實量小組,以實測實量數據作為質量管理的準則,作為質量獎罰的依據,實測實量管理制度由勞務管理人員及班組簽字認可,每周組織勞務班組的競賽,以實測實量、一次驗收合格率作為評比依據,對于第一名的勞務班組進行獎勵。

  4.競賽評比到班組

  傳統的勞動競賽往往以分包勞務單位為主體,其弊端在于勞務是一個大的集體,集體的龐大決定了競賽的實際效果,項目要打破以勞務為單位的競賽模式,組織班組勞動競賽,提高勞動競賽的質量與成效。

  (1)創新評比單元。以班組為切入點競賽,評比單元為同一施工段內共同施工的不同班組,在競賽前對所有班組進行技術交底,向其說明該如何施工以及要達到的質量標準,同時將施工做法樣板擺放在作業面,保證施工過程無技術盲點。

  (2)創新管理形式。以施工段為單位對項目責任工程師進行承包責任制,每人“承包”一個施工段,負責處理該施工段內的所有問題,做到施工全程旁站,管理延伸至作業工人,發現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嚴格驗收評比過程。施工完成后,本段責任工程師向競賽評比小組提出驗收申請,評比小組在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帶領下進行評比驗收,評比小組按照“競賽評分表”中的各項要求與實際工程進行對比并打分。

  (4)現場現金兌現,激發工人干勁。驗收完成后,對于達到競賽規則的班組及時獎勵,且以現金形式發放獎勵,一是彰顯項目誠實守信履行諾言,二是在眾多作業工人的注視下發放獎金,形成激勵效應。

  5.員工福利到班組

  (1)項目指派專人負責農民工的信訪接待工作,歡迎農民工隨時隨地來維護自身權益,做到只要有工人來維權,就有人第一時間接待,在工人維權接待室對工人維權事宜進行受理和調查,理清糾紛產生的來龍去脈,同時走訪調查相關責任人,約談分包單位確認相關事實,協調解決糾紛主體雙方矛盾,并幫助糾紛主體明確法律責任,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2)每月要求分包單位按班組上報工人花名冊和工資表及用工情況統計,為工人及班組維權提供法律憑證,對出現危害農民工權益行為的分包單位,項目進行登記備案,并予以嚴重警告。對于屢次發生農民工維權的分包單位,情節嚴重者予以更換撤場。

  6.勞務退場管理

  勞務施工合同范圍內工作完成,可以辦理退場手續,由項目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所有施工內容分班組進的質量實測實量驗收,對存在缺陷限期由相應班組整改完成,退場前分班組對鋼筋、混凝土、料具節超情況進行盤點,分包企業和班組進行簽字確認,加快勞務班組結算流程,同時規避結算風險。

  四、總結

  勞務分包的群體在發生變化,我們的管理方法也要相應的進行轉變,勞務精細化管理是一項很艱巨的任務,為了企業的發展需要,我們需將勞務班組管理繼續延伸,逐步推行勞務工人產業化、生活區管理物業化、工人工資賬戶銀行聯合監管、新技術工種的培養等等,不斷拓展管理思路,繼續創新勞務管理,為建筑施工企業的高速發展保駕護航,真正實現以“勞務成敗”論英雄。

勞務管理制度11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所有勞動安全生產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重要原則,將企業各級負責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上的生產、工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應當做的事情和所承擔的責任加盡管明確規定的一項管理制度。我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認真貫徹很高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 企業以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實行全面負責制,企業各部門負責人為安全生產、消防工作責任人。每年各部門責任人應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

  一、勞動安全專職機構的安全責任主要是: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勞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遇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有權責令先行停止生產,然后報告企業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研究處理;組織和推廣安全教育培訓,參加傷亡事故處理,以及指導企業安全員的工作等。

  二、車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合理組織生產,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各項活動中都必須包括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對本車間生產現場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規程以及勞動紀律的教育,有效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水平;對本車間特殊工種人員進行特殊工種的訓練;對本車間勞動條件的改進負責提出意見并對勞動條件改進項目組織實施;對本車間的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登記、統計、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

  三、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組織本班組員工學習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和本企業、本車間的安全生產規定,教育員工遵守紀律,按章作業;檢查對班組員工使用的機器設備、工具和其它安全裝置,使其保持安全狀態;整理生產、工作地點,保持安全、清潔、文明生產;組織本班組員工安全生產競賽與評比,學習和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改進措施。

  四、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應當白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強安全生產和防范事故的意識,不違章作業,并有責任監督和制止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主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企業的違章指揮、不安全作業及勞動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批評、檢舉。

  第四條 單位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被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有傷害的,勞務派遣公司應依法申請工作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與用工單位約定其工傷賠償辦法。由于被派遣員工負有安全生產保護義務,因此涉及被派遣員工的工傷賠償應當追加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與派遣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用工單位為被派遣員工配發各類勞保防護用品,改進職工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第六條 單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企業培訓,取得特咱技術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用工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應完好無損,防護用具齊備,確保單位水、火、電、氣的安全、凡化學藥品、烈性有毒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均應放在安全地點儲存,專人負責保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進入單位、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

  動力設備部門在安裝、改裝、拆卸和修理動力設備時,應米取必要的安全生產措施;定期和隨時檢查所管理的各種動力設備,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的狀態。凡屬專人使用的電器、機械設備,未經主管領導允許,她人不得隨意使用。安裝維修電氣設備前,必須先切斷電源,掛上警示牌,由相關人員負責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第八條 職工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操作的指令,若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單位按規定追究違規人員的責任,根據安全事故責任大小,給予違規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 企業建立各種事故的匯總、統計工作,并建全事故檔案。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健全安全考評制度,總結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嚴格單位安全生產監察考核辦法,將安全生產作為職工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構建單位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十條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過職工大會認真討論,公司1215總經理批準后,自 月 日起實施。

勞務管理制度12

  為嚴明本公司的管理制度,確保本公司各項業務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確保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安全有序而有效的工作,本公司特擬訂以下制度:

  1、凡參加公司施工任務的每一工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如實填寫個人情況登記表,持本人身份證,交納本人近日照一張。

  2、如有工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勞動制度及施工操作制度,所造成經濟上的一切損失,概由其本人承擔一切責任:輕度:所發生的損失費在1000 元以下的,由責任人一次性付清。重度:所發生損失費在1000 元以上的',后果較嚴重的,責任人無能力賠償時,公司臨時為其墊付損失費,該費用將在其以后的勞務費中分期扣除,并根據本人工作表現,公司作為是否留用的決定。

  3、工人在參加公司施工任務期間,必須遵守公司制度,掛牌上崗。無特殊情況不得遲到、早退和擅自離開施工崗位,否則作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除工資100 元,如連續曠工五天,其工資全部扣除并作除名處理。

  4、為保證公司安全的正常工作,凡未經同意辦理用工手續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本公司的施工項目,不得隨意進出現場。

  5、為保證施工項目的正常進行并按期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不得私自與任何一方洽談或承接各類施工項目,如有此類事情發生,公司一概予以嚴罰。

  6、 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要求、程序、質量標準進行規范操作,認真作好每一個環節,尤其是施工技術交底的隱蔽工程,切要嚴格把關,萬萬不得麻痹大意,更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野蠻施工。

  7、作為施工人員,應維護本公司的文明形象,使用文明語言,提高自身道德素質的修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人索取錢物,更不得偷竊或私自使用他人物品。

  8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穿著公司統一服裝,公司工服應定期清洗。 保持著裝整潔,嚴禁赤膊施工。(現場工人沒穿著工服罰50/個)嚴禁閑雜人員在施工工地逗留。

  9、施工人員嚴禁盲目施工,應嚴格按照公司規定施工工藝施工,工長必須將施工工藝及工序安排到個人,如因以上出現問題,無條件返工,二次進料,損失自負。

  10、 嚴禁施工相關人員與他人發生沖突,如有發生視情節嚴重處以500——1000 元罰款,并立即辭退。

  11、現場施工人員嚴禁抽煙,如發現罰10 元/次。現場施工人員嚴禁喝酒,如發現罰50 元/次。

  12、 施工工人對客戶的疑問應耐心解答。對參觀人員應熱情禮貌,講話注意分寸,如因施工工人言語及行為造成的丟失,處以100 元罰款。

  13、施工工地由公司指定工長全權管理,一切現場事物均由工長統一安排,有事需與工長本人直接商談, 不可擅自行動.

  14、注重成品與半成品的保護,疊放、堆放任何物品整齊,必要時對其要采取遮蓋包封等措施, 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壞,如有損壞當事人需照價賠償并扣除當天工資.

  15、保持施工現場的衛生環境,做到每日清掃,垃圾入袋,施工現場禁止做飯、洗衣、不準在工地留宿;解手到工地指定地點,違者從重處罰。

  16、施工現場禁止吸煙、酗酒、吵架、講臟話,如有違反,每次罰款50-200 元。如果參觀人員、公司人員、 客戶在現場吸煙,工人有義務及時制止,施工現場發現一個煙頭,在場施工人員從重外罰。

  17、遵守工地的相關管理規定,特別是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規定。

  20、材料要堆放整齊,合理配用,嚴禁假冒偽劣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公司統一配送的材料,材料、工具、垃圾、半成品應分類存放,放置標志牌。標志牌丟失、損壞及時到工程部領取。

  21、注意防盜,防火安全,客戶購買的材料,工長有義務妥善保管,若發生損壞需照價賠償,下班時隨手拉電閘、斷電、斷水、以保障安全。

  22、 以上各項管理制度,自即日起實施。各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執行,每年年終進行考核,若有違反上述制度者,將予以嚴肅處理。與本勞動制度相配套實施或相關的公司規定有:《施工人員行為守則》、《工程施工工藝流程》、《外裝施工質量控制》。

勞務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勞務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務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選人,寧缺毋濫”的原則,努力提高整體績效。

  第三條公司鼓勵項目部對一些成建制的活動實行勞務分包,選有資質的單位或由分包人掛靠法人實體簽勞務分包協議。

  第四條辦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勞務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務)勞務分包

  第五條各單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勞務或工程等多種合作形式,如瀝青前場攤鋪、瀝青拌和場生產、板梁預制、拌和料運輸、起重班組等。要與有資質的正規單位合作,并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協議。必須明確其所用人員不和公司或項目部發生或存在勞動關系,是分包單位人員或承包人個人雇傭,承包費用不得以工資表形式出現。

  第三章勞務用工管理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勞務用工指集團內各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承包用工(勞務發票人員)、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條使用程序

  (1)各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勞務工,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交勞務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內容)。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并協助辦理用工手續,然后進行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如需緊急使用的勞務工,應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勞務用工申請手續。

  第八條勞務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勞務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用、安排勞務工,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勞務用工進行檢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發生勞動糾紛的,公司追究相關人責任,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經理(項目經理)承擔。

  第九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用工相關規定,不得再出現隨意用工、隱性用工行為,同時將用工情況納入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日常檢查督查范疇。各單位人員進出,必須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勞務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勞務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和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勞務派遣用工

  第十二條下列工種經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實行勞務派遣:

勞務管理制度14

  我公司的宗旨是:進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愛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為加大公司的規范化治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進展壯大,提升經濟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體職員必須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目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同意勞動保證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治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按照實際業務需要設置財務部、治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要緊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咨詢題。公司董事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治理

  第五條我公司職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按照業務進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治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刻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職員治理。

  第八條我公司職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益,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能夠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能夠解聘或辭退:

  (一)因有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峻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缺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職員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職員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按照經濟效益的情形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形能夠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處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關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按照事實上際情形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升職員素養,我公司定期對職員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治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納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核算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形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要緊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

  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主動的措施和方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第四章勞務派遣治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益、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職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職員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職員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職職員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職員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治理和對派職員的安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職員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愛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職員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職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職員進行崗位技能、治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職員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方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職員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刻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職員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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