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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請銷假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請銷假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請銷假制度1
1、學校嚴格執行作息時間規定,不得隨意調課、停課和放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課或放假的,一天內報中心校(鎮)批準,超過一天,報縣教育局批準。
2、事假:教職工因事請假,應先安排好自己的課程,報教導處備案,然后辦理請假手續,寫請假報告,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離校,到期必須及時回校銷假。每學期一般累計不超過十五天。
(1)常務副校長請事假(或外出辦事)一天以上至一周內,向中心校校長請假;
一周以上報請中心校校長同意后,向縣教育局請假、銷假。
(2)副校長及中層干部一周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準;
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同意后,報中心校批準;一月以上報縣教育局批準。
(3)教職工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準;
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準;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準;超過
一個月的,按程序報縣教育局批準。
3、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需持病歷、就診醫院的建休證明和請假報告,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在學校決定準假天數后,始得離校;突發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療休息,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1)病假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準;
三天以上至一周由常務副校長批準;一周以上至十五天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準;十五天以上至一月內報中心校批準。
(2)凡病假一個月以上的,均須附縣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發票,經學校審查報縣教育局批準。滿一個月后仍需請病假的,必須憑當時病歷發票和醫院建休證明,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4、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二十三天(含節假日)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并事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
5、喪假:一般三天(須自己直系親屬)。
6、產假:產假九十天(包括產前休假)難產或雙生增假十四天,晚育者增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假三十天。產假時間與寒暑假重疊的,可按重疊的'實際天數的三分之一延長時間。產假期滿因病需繼續休養的,按病假處理。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給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顧假。
7、所有人員請假,必須嚴格履行書面報告、審批、銷假等手續,若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離職守的,或請假期滿未經批準仍不上班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8、平時正常考勤期間請病事假,每天扣款6元;長期病事假,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執行;曠工一天,扣款20元;曠工超過一天,除扣款外,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執行。擅自離崗一個月(從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或未經批準續假超假三個月(從超假之日起停發工資)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60天的,報上級按自動離職處理。
9、較長時間生病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考勤者,須按縣教育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經校行政會議討論同意方可準假或不參加考勤,其間不享受考勤獎,也不扣款。婚假、產假、喪假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參加考勤不享受考勤獎,亦不扣款。
學校請銷假制度2
一、學校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
下班時間:
希望全體教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提前到校,按時下班。
二、遲到、早退、曠工的含義
1.所謂遲到是指上午上班時間后、下午第一節課上課鈴響后到校。
2.所謂早退是指下班時間前離校。
3.所謂曠工是指不請假不到校上班上課或請示沒有得到批準不到校上班以及強行離校的或先斬后奏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考勤具體辦法
1.學年考勤與年考評直接掛鉤,每月考勤總分為12分。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或提前下課每一次扣0.1分累計超過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曠課1節扣1.5分。
3.進修學習不扣分,事例一節扣0.1分,病假一節扣0.05分。
4.本人沒課,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扣1.5分(記入曠工積分)曠勤一天扣三分。
5.對于經常遲到、早退的給予批評教育,遲到1節的要自覺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請假手續,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履行學校規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規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請假私自離校,學校臨時開會、開展活動、檢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責任自負,扣1分(記入曠工積分)。
7.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教師互相換課未出現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緊急特殊情況,學校制定臨時考勤辦法,期滿后仍按本制度執行。
9.婚喪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會考勤按本人上課同等對待,例會點名不到者為遲到,例會不準中退、早退。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11.學校組織的臨時會議履行請假手續的不扣分。
12.教師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況,學年末考勤匯總記入考評檔案。
13.舉辦各類活動或會議,主持人要把考勤情況報主管領導,隱瞞事實,責任由主持人承擔,按曠勤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有事要請假,在請假期間內有教研、學習、檢查等活動的應先向組織會議或活動的主持人請假,經批準后執行,請假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2、有事需要和別人換課的,自己和別人調換好并將調換的基本情況寫明簽字后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要有記錄。未經批準私自換課的按曠課論處。
3、一月內累計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請假,累計兩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長請假,中層和副校長向校長請假,校長向教育局請假。
4、建立請假登記本,對各種請假情況(含考勤制度里的規定)都要進行登記。
5、屬總務、政教主管的教師在請假條上由批準領導簽字后,一律交給主管考勤領導才可執行請假;校長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辦理,主管考勤的領導負責統計。
6、請假返校后實行銷假,返校后向主管領導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對于請假期滿后要求續假的,一律向校長請續假。
8、超過一周的事假(喪假),要落實代課教師資費由教師本人承擔。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超過兩周以上的代課教師資費由本人承擔。
9、各類例會同樣適用于本制度。
學校請銷假制度3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一、教職工請病、事假均應具假條,向學校報告,經批準后,在教導處登記,假條存于教導處備案。
二、事假:
1、每個教職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數為1天。不累計計算。
2、預發性事假憑借假條(需調課的憑調課表)請假,批準后方能離崗。如果調課未落實不予批假;如果調課后(以調課雙方簽字為準)又無人上課,則按實際節數處理接受者。
3、突發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憑借假條到學校請假,批準之時起生效,1天以內的事假需調課的代課費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內,學校不予扣減津貼,超事假扣60元/天。這種情況下,學校安排教師代課,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三、病假;
1、突發性病假
請病假者上班時必須交驗就診醫生簽具全名的處方、藥發票,公章須清楚,學校扣減津貼從第5天開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每學期累計計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療7天以內不扣,憑正規醫院疾病診斷書,入院證明及請假條請假,出院后交驗出院證明、藥發票(復印件)其課程由教導處請其他教師代上,代課費由學校支付;住院治療時間在30天內(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時間在30天及以上只發績效工資的60%(即按退休人員處理)。
3、如果校內出現諸如癌癥等嚴重疾病,需院外療養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行政研究,交由全體教師討論是否休養和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四、法定假:
1、產假:計劃內生育假,產前、產后累計含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歲以上)共110天,憑請假條請假。
2、計劃生育假:憑醫院證明、請假條請假,第一次給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給假)。上崗時交驗手術證明。
3、婚假:憑結婚證、請假條請假,假期五個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異地結婚,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
4、喪假:直系親屬去逝,喪假5個工作日(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假期)。
5、探親假:國家正式職工可請探親假,但僅在寒暑假中進行,中途不得請批探親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
五、各種公事、出差:
1、函授學習及有關培訓,憑通知,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2、開會、出差憑上級通知或校長指令行事。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六、各種假的審批:
1、各種假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時,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種假自批準之時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學校給予嚴處:
1、曠課一節,扣50元。
2、曠工一天扣150元,每學期曠工超過3天的,停課學習整頓,并且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3、擅自調課離校者,處當事人雙方各30元/節;如果未經同意調課表者,必須立即糾正,如不糾正者私自調課處理。
八、各種學習、活動無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遲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內的請假所扣款金額加倍。
十、代課費的標準:代課原則上是代上請假人的課程,初中、小學10元/節。產假、婚假、喪假期間出勤的,學校給上課補助費12元/節。
十一、學校設全勤假獎勵,一學期未請事假、病假者,獎勵100元。
十二、本期教職工周一簽到時間為:早讀前,班主任必須到指定地點參加升旗儀式;周五下午第二節下課后。地點在警務室。未簽到者一次扣20元。
學校請銷假制度4
為了加強學生管理,有效預防學生隨意進出校園、隨意不到校上課,防止學生流失,提高鞏固率,降低學生輟學率。
根據市教育局內部傳真電報“關于加強學校請假、銷假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出現違反本制度情形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學校要嚴格日常學生請假管理,每日每課清查學生到校到班上課情況,對未按時到校到班上課的學生,及時追蹤清查,及時上報,直至有結果為止。
二、學生請假離開校園的,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簽字認可后,班主任教師方可簽字同意請假。
三、學生請假離校期間,班主任要隨時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學生的動向。
四、請假離校學生屬于留守兒童的,由對口包保教師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保持聯系,要確保請假學生離校期間處于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的監護之下,包保教師要隨時掌握請假學生動向。
五、學前班、幼兒園不屬于九年義務教育的范疇,學校要召開好家長會,明確學校和家庭職責,制定好相關制度,簽訂好各類安全責任書,在供餐、接送過程中要有細致安全的措施和交接手續。
六、有寄宿學生的.學校,學生課外時間需離開校園的,必須嚴格請假、銷假制度,嚴禁管理人員未經許可隨意放學生外出,學校要嚴格巡查制度,防止學生不假外出,若發現有不假外出的學生,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及時追蹤,直到有結果為止。學校追蹤無結果的,立即上報相關部門。
七、學生上課期間或在校住宿因病請假的,如沒有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到場,學校應安排班主任教師、寄宿管理人員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聯系,同時安排專人及時陪同學生到醫院就診。
八、學生請假期滿,回校上課,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與學校要有交接手續,保證學生按時返校。
九、各學校要實行課間巡查,每節課前清點學生人數,發現學生逃學,及時報告,由班主任及時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聯系,追蹤學生去向。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之前清點學生人數,情況要向當天值日教師報告,值日教師嚴格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務日志填報學生出勤情況。
十、無故曠課達一周以上,具體去向明確,經學校第二周兩次以上勸返未果的,學校填報學生名單報管理中心上報鎮人民政府啟動勸返復學程序,直至有結果為止。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5
為了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全面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理順請假手續,加強考勤,杜絕無故曠課、曠工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制度
(一)請假辦法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含1天)必須寫請假條,經所在處室領導簽字后,到校長室審批。并在請假條上注明自己所帶課程的安排情況。
2、教職工請病假1—7天(含7天)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
(二)請假期限
1、學校上課期間原則上不得請普通事假,但確有特殊情況的每年可請普通事假7天,可以是幾次普通事假累計,可以是前后接續,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
2、直系親屬去世,學校給予10天喪假,不包括來回路途所用時間。少數民族教師直系親屬去世,按民族習慣給予喪假。
3、教職工婚假為15天。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范圍內生育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男教師在配偶生育期間可請陪護假7天。
4、教職工請假期間,如包括“五一”、“十一”、周日等法定假期,則一并算為假期。
5、教職工在外函授期間,如與學校上班時間沖突,可請假7天(可在寒暑假前后累計)。
(三)扣發工資標準
1、喪假、產假、婚假、住院期間不扣工資。
2、每學期病假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
3、普通事假一學年累計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超過7天,超過的天數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4、一學期內7天病假后不得請病、事假。如堅持續請病假,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否則按特殊事假對待;如堅持續請事假,則按特殊事假對待。住院期滿續請事假,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5、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不含2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60天(不含60天)不得享受年終福利待遇。
6、教職工每超假一天1天扣日工資的200%。
(四)其他
1、孩子上幼兒園的教職工,可向處室主任、教研組長口頭請假接送孩子。
2、臨時外出的`教職工須向處室領導口頭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0分鐘,超過時間按曠工對待。
3、臨時外出,絕對不得耽誤上課,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考勤制度
1、上下班、開會、值周、打掃衛生等各種集體活動,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1節計。
2、不參加會議、值周、打掃衛生等集體活動1次按曠工1節計;坐班時間無故外出,每45分鐘計曠工1節。
3、教師無故缺勤按期間工作內容考勤,即有課期間按曠課計,無課期間按曠工計。
4、教師曠課1節扣日工資的100%,曠工1節扣日工資的50%。
5、教輔人員累計缺勤1天扣日工資的300%。
6、由教務處、政教處、各班學生進行聯合考勤。
三、各處室每月一次把本處室考勤、請假情況報校辦,校辦統計后給會計室下文扣發工資。
四、本制度自20xx年8月13日起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務會。
學校請銷假制度6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教職工請假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依據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教職工享受4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7至15天的產假。
3、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折抵。
4、產假期滿上班,經1周的適應時期后可恢復其原工作量。如確因身體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繼續工作的,須經省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允許上、下午分別有一小時回家哺乳時間。
(三)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喪假按照不超過5天執行;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凡因病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病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2、請短假者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請長假者須提交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并經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核認確定。
3、請長、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須分別持省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長假兩種情況。因事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事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以上請假時間均含學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國家規定的假期。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與權限
1、各處室、年級組必須根據學校規定完善本部門請銷假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記入教職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請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在學校抽查教職工紀律和出勤情況時,無學校請假證明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并計入學期考核。
2、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式三份)經處室、年級主任、分管校長或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分別交本處室(組)、教務處和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分管校長請假報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3、婚喪假、產假由處室、年級主任審批后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
4、病、事假按長假、短假兩種情況分別審批上報。
(1)短假。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在處室、年級主任批準,1天以上3天(含)以內的由各處室、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教職工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由主要領導審核后,報學校審批;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的分別經處室(組)主任、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層層審核后報學校審批并報辦公室、教務處備案。
(2)長假。
①凡請長假者,只要能獨立生活須由教職工本人親自到校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陳述理由和提交《請長假申請單》等書面申請,并附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和住院證明。
②由教職工所在的年級或處室主任、年級校長及學校主要領導組成評定小組,對請長假教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與請假情況進行認定。經評定小組審核認定符合請假條件的.教職工須填寫《請長假承諾書》,保證無弄虛作假行為。
三、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請產假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延長產假者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和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請長期病假應攜帶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長期稱病等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育局審批處理。
四、銷假
1、婚喪假、女教職工規定的產假結束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持分管校長簽字的銷假證明交教務處、辦公室備案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后,須于上班當天持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辦理銷假,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辦理補交代課費等相關手續。
3、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或事假)期滿,須于上班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省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有關證明(或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銷假并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補交代課費,恢復福利、績效工資等相關手續。
4、辦公室、教務處將對請銷假制度的執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教職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后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于包庇、隱瞞不報的部門和個人,學校將進行通報批評。
五、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2、短假。每月請假累計不超過1天者不扣工資;超過1天者從第二天起每天扣發其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請病假3天以內者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扣發其工資,請病假超過3天者從第4天起,學校每天扣發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
3、長假。請長假期間,學校取消請假教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同時請假教職工每月須向學校交納代課補償費。代課補償費按(請假天數x800元)/30進行折合計算。
4、全學年病、事假累計達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5、經評定小組審查認定,確因有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學校視其情況可以給予生病教職工在生活上的適當幫助。
六、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或無故不上班者;
2、雖履行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3、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離校或不上班者;
4、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5、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6、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二)曠工的處罰
1、經評定小組認定不具備請長假條件,但其本人仍堅持請假休息者,學校將自其離校之日起停發請假教職工工資,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學期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優、評模及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報請縣人社部門、教育局批準予以辭退。
七、其他
1、學校發現請假教職工有偽造假證明等欺瞞行為的,一經查實除扣發其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全校通報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處分
2、教職工考勤實行周報制度。各處室、組要在每周一前將所屬教職工上周考勤情況統計隨周工作安排分別上報教務處、辦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3、請長期病假的教職工必須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和準確的治療醫療機構或休養住址,以便學校領導探望。能獨立生活、有行動能力的教職工須每月15日前來校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并記錄歸檔。
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請銷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統一解釋處理。
學校請銷假制度7
一、教師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返校后到教導處履行銷假手續條,若未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在原有請假天數上多記一天假。
二、教師有事必須請假,半天假(上、下午定義為半天,跨越上下午的為一天)向教導處請,并自行調課(向教導處交請假條并登記代課的教師后方可離校)寫清具體時間段,一周內請半天假超過兩次的,超一次扣5元。
一天假向分管副校長請,兩天假、三天假向校長請,不準自行調課,教導處統一派課,離校時向教導處交假條,假條上必須有分管副校長或校長的簽字,一天扣30元。
另外連續請假未超過10天的除去雙休日記為請假天數,連續請假超過10天未超過20天的`(星期六、日記入請假天數)一個月內累計請假加請假期間雙休日超過20天的扣700元,不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
教師如有曠課,曠一節扣10元、曠半天扣30元、曠一天扣日工資。
三、產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請假人在校內請假留請假條;未在校請假,以短信形式請。
五、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30天,學期考核定為不合格。請假中若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扣取一月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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