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均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4.1.1 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體執行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規定》。
4.1.2 員工在廠內調動工作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安全環保部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4.1.3 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生技科與安全環保部共同認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業環境會對從業人員產生危害的崗位按照標準規定發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空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均屬防護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4.2 勞動防護用品由專人采購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按規定入庫,發放給使用人員,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由公司安委會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4.3 勞動防護用具(品)的使用
4.3.1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4.3.2 各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4.3.3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認真研讀使用說明,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對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生技科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4.4 違反本管理規定,按《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作綜合管理考核情況表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噴煤車間全體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及發放。
3.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職業危害配備的防護用品,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規定,需持有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1、頭部防護類;2、呼吸器官防護類;3、眼面防護類;4、聽覺器官防護類;5、防護服裝類;6、手足防護類;7、防墜落類。
4.職責
4.1車間要積極配合集團安環部制定廠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發放標準。
4.2車間負責對各班組上報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進行審核、登記并按時上報集團安環部。
4.3車間負責制定本車間的'勞保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負責本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登記、領取、發放、核實、等工作,按期將勞動防護用品發給職工。
5、工作程序
5.1.1車間勞動防護用品報料按標準制定計劃,并登記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員,經本車間主管主任批準,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審核、登記、簽字,并把人員報車間備案,經車間審核、簽字確認后,書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車間報料計劃電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發至安全科,安全科審核、簽字后于15日之前發至集團安環部。若規定之日不能將報料計劃上報車間,由車間、勞保管理人員負全責。
5.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車間接到廠部勞保發放的通知后,要按報料計劃到勞保庫房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5.2.2新入廠員工由車間勞保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協調開取證明后,到庫房領取。新員工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發放,由分配后車間車間收取押金,新員工三個月以內退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押金不再退還,三個月以后憑押金條領取押金;如有其它車間調入或本車間內部調換的人員,必須出具原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證明。
5.2.3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車間將對職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3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安全,預防職業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制定本制度。
1.組織機構
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副總經理
成員:公司高管、各單位部門負責人
職業健康辦公室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監督。
3.職責
3.1總經理職責
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經費的保障落實;組織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3.2分管副總經理職責
負責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執行職業病防護相關規定;組織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3.3人力資源部職責
負責起草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用臺帳;組織相關部門檢查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3.4單位負責人職責
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正確使用和定期更換勞動防護用品;組織學習勞動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組織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5班組長職責
負責督促本班人員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執行職業病防治操作規程;督促員工定期維護和更換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4.1勞動用品采購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采購部負責采購。
4.2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5.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5.1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領導小組安排相關部門、人員檢查驗收。
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驗收人員要認真檢查、核對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外觀有無破損、缺陷、附件是否齊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還應提供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和檢查檢驗報告等。
5.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5.3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入庫。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配備
6.1 發給勞動者與崗位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1.1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物品的作業者
6.1.2防護手套:(帆布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于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6.1.3防護鞋:(絕緣鞋、水鞋、皮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6.1.4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6.1.5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臟作業的工種使用
6.1.6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6.1.7安全帶: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6.1.8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放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應根據需要調整發放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6.1.9公用勞動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統一進行領取、保管、維護,因過期或損壞一律實行以舊換新。
6.1.10管理人員按具體情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6.2領用和登記
6.2.1所有勞動防護用品均免費發放,員工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經常檢查和維護。
6.2.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見附表,由公司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修訂。
6.2.3勞動防護用品由人力資源部啟票,倉庫憑票發放。
6.2.4井下作業的員工工作服一律實行公管,到人力資源部啟票,調度室憑票編號。
6.2.5按照發放標準員工實際出勤達不到規定的天數,勞動防護用品延期發放。公司統一放假,發放時間向后順延。
6.2.6棉衣、雨衣及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審核,方可發放,人力資源部登記建帳。
6.2.7人力資源部應認真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登記管理,領取勞保用品人員應簽字或蓋章,以備核查。
6.2.8每月發放的肥皂、手套、口罩等由各單位工資核算員到人力資源部憑員工的實際出勤統一啟票發放,員工領取簽字后,將簽字表交回人力資源部存檔。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7.1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7.2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著、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7.2.1井下作業的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和水鞋,并隨身攜帶自救器,接觸噪聲的員工還必須佩戴耳塞。
7.2.2電廠、工業廣場片區車間和露天作業,以及其他可能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穿勞保皮鞋和工作服,根據工作安排準備口罩和耳塞,保證需要時能投入使用。
7.3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并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7.4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8.維護和檢定
8.1員工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勞動防護用品,每天使用前要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認真檢查,主要檢查以下項目:
8.1.1外觀檢查:附件是否齊全;外觀有無破損;有無影響正常使用。
8.1.2使用時限檢查:使用時間是否超過規定時限,口罩的濾棉是否應該更換。
8.1.3防護效果檢查:防護效果有無明顯下降。
8.2自救器應由救護隊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和維護,并建立維護保養臺帳。
8.3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由指定單位安排專人按規定,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并建立維護保養臺帳。
8.4人力資源部負責維護保養資料的收集和建檔保存工作。
9.監督檢查
9.1各單位負責人要組織員工學習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定,負責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2班組長要對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動防護用品負責,并按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作業。
9.3井口檢身工拒絕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下井作業。
9.3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每季度向工會和人力資源部上報一次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9.4人力資源部和工會辦要會同安監等部門,定期組織人員就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沒有按規定使用勞動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按督導考核辦法對單位進行考核,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bzh30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5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霉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霉。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志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于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于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征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后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于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并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6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采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7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匯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8
為保證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勞保用品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保用品配備標準》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
本制度所指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服務期間,在為企業創造利益的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防護口罩、耳塞等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及毛巾、肥皂等個人清潔衛生用品。
第二條: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一、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二、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四、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第三條:勞保用品的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范圍、使用期限和技術標準由生產管理部負責擬定。
二、勞動防護計劃的編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由生產管理部提報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定樣采購計劃,依據批準后計劃進行采購。
三、采購:由綜合部負責按領用標準,保質保量采購。
四、庫存管理:由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庫存管理。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一)勞保用品發放時由綜合部建帳審定核實,供應科發放。
(二)勞保管理、發放單位雙方均須建立職工勞保臺帳和單位集體領用勞保臺帳,并明確使用人領用時間、物品及數量,嚴格按發放標準發放,不到期領用由發放單位折價扣款,屬個人領用,開具票據由財務執行,屬集體的扣款,由綜合部執行。個人勞保領用不到期辭退者,由發放單位在職工辭退表中注明扣款。
(三)勞保用品領取:按月固定領取的由隊組審報領取,發放時職工簽字,個人勞保卡上領取的由個人或單位集體持卡領取,辦公室負責領導勞保領取。
(四)綜合部根據勞動保護,不勞動不保護的原則,在審定職工領取勞動用品時,以本人出勤工數為依據,確定領發日期。原則規定月出勤達18天以上計為一個月,年出勤210天為一年進行計算和審核。每月領取的勞動用品,月出勤不達10天者,勞保不計發,當月的勞保在次月初審核領取。當月有出勤,在次月審核時,該職工已離職的不發放,調動崗位的,按原單位出勤審核。
(五)綜合部每半年對各工種,崗位人員進行一次審核,凡工種發生變化,必須立即重新審定個人勞保發放標準。
(六)勞動防護用品以使用期限全過程折舊其固有價值,員工離職未滿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按未滿使用期限向單位支付剩余價值(剩余價值=勞保的實際價值/勞保規定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七)集體勞保的管理
1、對一些崗位發放的勞保,如雨衣、棉衣棉褲、棉大衣、連腳雨褲、電焊手套、耳罩等屬集體勞保。由單位根據崗位編制所需寫出申請,由專人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后,集體領取、發放、保管。供應分別入帳。
2、領用單位對集體勞保進行建帳管理。職工領用集體勞保在完成工作或崗位變化,或勞保不到期辭退,均由領用單位負責交接清楚。不再由于人員變化補充集體勞保。對集體勞保不到期領用,將按照勞保的使用期限折價扣除費用。
(八)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其余實行以舊換新制度。
(九)新入職員工,當月15日前到崗勞動防護用品以全月配備標準領發,15日后到崗按半月配備標準領發。
(十)個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個人負責領用、管理、清洗、修補、報廢、更換;集體領用的勞保用品由集體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
(十一)臨時兼任崗位所需特定勞動防護用品采用借用制方式管理,由供應科統一管理,按實際生產所需借用。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使用規范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使用部門要做好勞保用品規范使用指導,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供應科、綜合部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由隊組統一領取的職工個人勞保用品,必須全額發放給職工本人,嚴禁以各種名義克扣,違者按5倍罰款。
第六條:常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一、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一)布手套使用在裝卸、搬運、堆放生產過程及設備安裝維護過程中;
(二)搬運或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等化學品或工業用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電焊手套;
(四)旋轉設備操作中嚴禁佩帶手套,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佩帶絕緣手套;
二、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一)粉塵環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二)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或不確定性能化工原料、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三、工作服、防護膠鞋、防護腳蓋、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一)所有員工在工作崗位都必須穿規定工作服,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絕緣鞋;
(二)工作面水大時必須穿防護雨衣;
(三)從事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腳蓋;
(四)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穿絕緣膠鞋;
第七條: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
一、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供應所有費用統一由財務部門專項列支;
二、員工按配備標準及使用期限標準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免費提供;
三、員工超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按采購供應價收取成本費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9
1總則
1.1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于預防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它是強化勞動保護的一項重要輔助措施。為了正確發放和使用防護用品,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安技部門歸口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業務工作,并會同物資采供部門管好、用好勞動防護用品。
2應遵循工作規則
2.1堅持“嚴控發放范圍,對應標準領用”的原則,應從嚴掌握,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及提高標準。
2.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生活福利用品,員工必須在生產工作時使用,以達到防護目的。凡未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必予按章處理。
2.3對于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不同,應據實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4管理人員除按規定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外,在參加生產勞動時,按下列規定發放:
a跟班勞動的,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
b經常參加勞動的,可發給必要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需適當延長;
c短期頂崗或參加臨時性勞動的,可按具體情況,臨時供給防護用品,勞動結束后收回。
2.5員工因公出差(在當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東北、西北、華北地區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后應及時歸還。
2.6由于生產工作中遇到特殊情況,致使勞動防護用品未達規定使用期限,而已嚴重破損及無法修補的,應由個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分廠(分公司)、部門(以下簡稱部門)領導簽證,由安技部門審核與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更換和領用。
2.7勞動防護用品應提倡節約使用,凡經過修補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品,可繼續發給員工使用,以延長其使用期限。
2.8凡脫離生產工作崗位滿六個月(不含)以上者,所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需相應延長。
2.9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憑勞動人事部門的'調令,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辦理領用、交還等手續。凡調離公司,或其它原因離崗的員工,須一律歸還所有借用或應交回的勞動防護用品。
2.10對愛護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和事,應給予表揚和必要的獎勵。對保管不善、不到期遺失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歸還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處理。
3發放范圍
3.1經勞資部門列為在冊的各類工種工人,各級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及業務管理人員。
3.2招工與調配進入公司工作的員工,原系在冊,因故調離,后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員。
3.3退休、離休留用人員。
3.4招收來自城市或農村的臨時工,應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3.5有關部門由于接待任務或業務工作需要,經安技部門專項核定留作備用的女工帽和其它護品。
3.6外委培訓人員的勞防防護用品,一律由托管單位自行解決。
3.7發放標準嚴格按照上級標準的規定貫徹執行,一般不得變動。如增加添新的工種,一般可比照相近類似的發放標準組織發放,確實不能解決的,報請上級領導部門核定。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與賠償辦法
4.1發放程序
4.1.1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含有關部門被核定備用的,下同)必須依照《勞動防護用品個人領用證》(以下簡稱《護品領用證》)填列的“工種及其發放品種和使用期限”規定,組織領用發放。
4.1.2領用時應填制領料單(一料一單),經所在部門財務核算人員簽章后,連同《護品領用證》一并提交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方可領用。
4.1.3依從“單”、“證”兩全的要求,庫房人員按“單”備齊所需領用物品,并對于應該回收的舊物記錄入“證”,然后點交發放。
4.1.4防暑冷飲食品和防凍護膚物品,以及屬于第2.5條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領料單一律由安技部門簽準領(借)用。冷飲食品由委托管理部門憑證發放,護膚物品由安技部門憑“單”發放,棉大衣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單”借用。
4.1.5公司員工崗位變更勞動防護用品領用、交還手續,按照第4.1.1條、第4.1.2條、第4.1.3條規定辦理。組織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護品領用證》的歸還簽收,統由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按序處理。
4.1.6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特種護品,統一由安技部門簽準。有關部門在工作或工程完畢后,所借用的護品應作清理后及時歸還。
4.2賠償辦法
4.2.1勞動防護用品的執行賠償,統一由安技部門全責處理。
4.2.2護品遺失一般由當事人提出報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簽署審核意見,安技部門核定金額及填制收款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憑證核收賠償并予簽章作證。物資部門所屬倉庫憑蓋有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副本,對應注銷《護品領用證》及臺卡上所列護品。
4.2.2.1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舊領新的勞動防護用品遺失,一律按該護品計劃單價的20%予以現金賠償。
4.2.2.2使用期限未到,護品遺失的賠償金額計算:按工種規定的使用月份數減去已使用的月份數,乘以該護品計劃單價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額數,再加上計劃單價的20%合計予以現金賠償。
4.2.2.3組織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公司、離崗的員工,發生護品遺失,均參照4.2.1.1、4.2.2.2條規定作出賠償處理。
4.2.3有關部門因工作或工程臨時需要借用的特種護品,用后未及時歸還,經安技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后,仍然逾期不執行的,應按所借用護品的計劃單價合計全數的20%計算賠償,并在借用人(或經辦人)工資中扣除。一經財務部門扣款,現金不再發還。
4.2.4公司內部調動工種調整護品和交還的多余部分護品,經第二次催促,相關員工仍不辦理的,由安技部門發出限期調整和交還護品的書面通知,仍再逾期不辦理的,低值護品則以調動日期起算,按照第4.2.2.2規定,作出賠償處理,高值護品則按照計劃單價全數賠償處理,賠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不再發還。
4.2.5按工種規定所發的各種護品(含到期需交舊領新的)私自有價轉讓或向外出售的,一經發現查實,須按該護品原價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罰款,罰款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
4.2.6若護品確非本人原因(如被盜竊或無法避免的因素等)發生的遺失及損毀,應經保衛部門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后,可不予賠償并按規定補發。
5勞動防護物品管理
5.2.1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情,由安技部門制定公司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額定各類人員的發放標準,并負責訂計劃、建臺卡、辦委購、核申領、理賠償等相關事宜,做到無積壓、不脫供、帳目清、手續全。
5.2.2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目的在于預防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在生產(工作)中,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規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各級領導及安技人員,應監督檢查防護用品日常準確使用的狀況,對違反規定者予以勸阻糾正,屢教不改者必予嚴肅處理。
5.2.3對于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工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保健食品,以適應特殊營養的需要。凡是符合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對象,一律由分廠(分公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安技部門會同職工醫院簽證后,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準。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擴大,超逾標準。
5.2.4根據時令節氣變化的需要,安技部門應預先作好準備,適時安排防暑防凍物品采購、申領、簽發及定點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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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0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保證標段一線參建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X所有參建人員。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分部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條 各分部安質部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安質部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第五條 局安質部是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各分部安質部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實施部門,分部安質部應對各所需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確認。其職責是:
(一)負責確認所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資質,其確認內容是: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省級勞動、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負責審核各部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配置申請。以及勞保用品的匯總、預算;
(三)負責監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和佩戴使用。
第六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負責按照分部發放標準配備班組員工所需特種防護用品,并記錄臺賬,同時監督本部門員工按標準進行佩戴。
第七條 各班組作業員工應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關防護用品。
第八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應根據當月生產工作計劃編制本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報分部安質部審查匯總,再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相關部室采購。
第九條 各分部針對各自實際,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根據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護用品。及時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上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對員工的傷害。
第十條 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出具證明后到分部安質部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質部申請補領。
第十一條 各分部要逐級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并將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登記入賬,對非易損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采取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應及時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第十三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項目經理部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第十四條 防護用品的使用范圍和崗位 (一)護目鏡、面罩的使用規定:
電(氧)焊割、打磨拋光、切削(割)崗位操作時必須帶護目鏡或面罩;
(二)勞動防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電氣運行崗位在操作電氣設備時、電氣維護崗位帶電維護作業時、電焊(割)帶電作業時必須佩帶絕緣手套;機械裝配、裝卸、吊裝崗位必須佩帶棉布手套,特殊情況下佩帶防切割防護手套;操作、裝卸或搬動有毒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所有進入作業現場的員工、相關各方單位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
(四)工作服、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在接觸有毒腐蝕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五)工作鞋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項目經理部規定的工作鞋;電氣運行、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必須穿絕緣鞋;
(六)安全繩、安全帶的使用規定:
高空安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繩、安全帶;項目經理部汽車駕駛員開車時必須系安全帶;
(七)防護耳塞的使用規定:
在產生強噪聲的作業環境下工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耳塞;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八)自呼吸器的使用規定: 在火災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時使用; (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業環境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佩帶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學品的作業時必須佩帶防毒面具。防塵口罩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第十五條 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防護用品。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由分部安質部統一安排使用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各分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不準任意移動,柜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應急處理事故不準動用,并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分部安質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 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 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 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 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 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 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1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2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3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二、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四、分包施工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分包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七、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十、總包安全管理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分包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總包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包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處罰: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十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十三、分包施工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查處。
十四、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十五、分包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本規定上述行為的,安全生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包施工單位、經銷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5萬元以上的經濟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分包采購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4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范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鑒定證)。采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于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后,系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后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并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注: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包括: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5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并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干凈并晾曬干。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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