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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19 12:43:21 好文 我要投稿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15篇]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 、校車安全管理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簽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即要具備20xx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規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校車法定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停靠點需經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復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停靠。

  6.學校校車應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并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于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并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安全穩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現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采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并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禁止將校車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并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鎮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中心學校備案

  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審核確認及培訓教育

  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立即停運,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注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現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并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校車安全檢查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四、校車安全行駛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一規范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控系統(北斗導航系統)”,并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審批后執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運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行公安部車安全運行規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周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操作的,責令整改并予法規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3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

  1、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做好接送工作。

  2、對幼兒要有愛心,不得打罵體罰幼兒。

  3、按規定的路線接送幼兒,不得私自改變路線。

  4、跟車老師安排幼兒等車點和等車時間。

  5、按規定的上學放學時間準時隨車接送幼兒,不耽誤幼兒上學、放學。

  6、不漏接、漏送一個幼兒。幼兒上學遲到,沒有準時到等車點候車的,跟車老師應電話通知家長,與家長溝通后方可示意司機開車。幼兒放學上車后,跟車老師應清點人數,幼兒到齊后方可示意司機開車。

  7、幼兒上落車時,跟車老師站在車門旁邊,扶助小幼兒上落車,幼兒上車后清點人數,并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示意司機開車,幼兒下車后叮囑幼兒要及時回家或回學校,不在路途玩耍。幼兒要過馬路的.,必須送幼兒過馬路。

  8、維持乘車秩序。教育幼兒行車時不可離座或伸頭、手出車窗,不準大聲喧嘩,不能吵鬧打架,不向車外扔雜物。

  9、教育幼兒愛護車輛公物,不得隨意破壞座椅、車窗,不得隨意丟垃圾,保持接送車衛生清潔,做到文明乘車。

  10、車上常備外用藥品,熟記應急電話,以便急時使用。如幼兒有突發疾病,立即送往醫院,并盡快與家長聯系。如遇交通事故,要保護好幼兒,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和交警。

  11、顧全大局,要和駕駛員團結合作,積極和學校老師配合,確保幼兒人身安全,順利完成每天的接送工作。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某某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使用規定:

  校車使用指定專門的司機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董事長處理。

  (3)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校車保養:

  (1)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4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

  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跟車老師職責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校車司機責任狀

  為了加強對幼兒園及校園車輛的安全管理,堅決杜絕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此責任狀。

  一、駕駛校園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由有合法駕駛手續,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責任心強。

  二、駕駛員在接送幼兒前,必須對駕駛車輛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堅決不上路行駛,時刻保持車況良好。

  三、駕駛員駕駛車輛接送學生和幼兒時堅決做到不超員行駛、不超速行駛,上下幼兒一律停靠在安全、寬闊的地點。

  四、嚴禁酒后駕車,出車接送學生不能飲酒。學校發現酒后駕車,有權停止接送,由于飲酒造成不正常駕駛,出現人為事故,責任自負。

  五、不能超速行駛。為了趕時間,有意加快速度,致使學生碰撞,造成人身傷害,后果責任自負。

  六、由于駕駛技術不過硬等出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等后果責任自負,不能請人代駕。

  七、幼兒從上車到下車這段的生命安全由司機負責,請務必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幼兒的生命安全

  八、雨雪天氣和大霧天氣特別注意行駛安全

  九、開車時不接不打私人電話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對駕駛員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司機承擔所有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5

  為了有效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立學生乘車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制,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學生乘車安全問題。必須有一名專職領導負責本校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定期組織檢查、排查校車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消除各類交通安全隱患。

  四、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欄或宣傳櫥窗,采取各種形式,積極開展學生乘車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超速車,不乘坐無手續車,上、下學文明乘車,不損壞車上物品,保持車內整潔。切實增強學生“關愛生命,文明出行”意識,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

  五、實行校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要與車主、家長層層簽訂責任狀,要把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常態化管理當中,與其他工作同檢查、同部署。

  六、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登記簿,對校車的.車牌號碼、荷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接送方案及協議等要登記造冊,存檔備案。

  七、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做好乘車學生的交接工作,對校車進行認真檢查,嚴格執行“五定”即:“定駕駛員、定車輛、定人數、定時間、定線路”。要重點檢查有無超員情況,是否有備案駕駛員駕駛校車,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市交警隊和運興公司舉報。

  舉報聯系方式如下:

  1、交警隊:110

  2、運興公司: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6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憊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常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覺問題剛好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根據規定行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撤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運用。

  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平安技術措施。向旁邊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幫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牢靠、轉向敏捷,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修理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致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馬上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支配檢修。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后不得在校內抽煙,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里,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后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性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接送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制訂如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專門成立接送車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根據北鎮市學生接送車專項整治會議精神,嚴把“三關”:即學生接送車輛準入關,接送車駕駛員聘用關,學生接送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二、定人:學校根據學生乘車人數,將乘車上下學的學生分成幾個路隊,排出《學生接送車分乘規劃表》、《教師接送車管理輪流表》,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三、定車:學校根據乘車學生的'人數及分布情況規劃線路,落實車輛,張貼接送車標志,協同簽定學生上下學乘車責任合同,并由規定車輛具體安排接送。

  四、定時:學校根據季節變化排出各個不同時間段的學生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

  五、定點:

  (1)、學生放學,統一在指定地點排隊,由值勤負責教師護送學生上車、放學,由接送車輛送到指定下車地點。

  (2)、學生上學,根據學生乘車人數,將乘車學生分成幾個片,每個片確定一個乘車地點,乘車學生由車長負責排隊,有序上車。乘車學生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0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乏駕車。

  3、遵守交通規矩,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矩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矩,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當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需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矩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章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基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遇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承擔負擔一半。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外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作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2、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2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3

  一、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二、學校建立隨車員制度,每車上有一名隨車照管員,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填寫好隨車記錄。

  三、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駛。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接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門報案,并向學校及管理部門報告。

  五、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六、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如有家長有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書,經學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七、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八、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機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

  (5)司機發現所有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7)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文明話。

  (10)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4

  1、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2、、外觀: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

  3、內飾:不得有凸起毛刺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4、車外頂:安裝校車標志燈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5、車后:粘貼“請停車等候”

  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6、空氣質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7、踏步:上車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

  8、座椅:需為非折疊軟座椅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9、座間距:起碼50厘米寬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

  10、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11、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12、行駛記錄儀:具備衛星定位功能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13、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范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日常檢修制度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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