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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時間:2025-12-07 07:34:37 條例 我要投稿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通用10篇)

  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ㄒ唬┦┕挝毁Y質等級證明;

 。ǘ⿺M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ㄈ┎鸪┕そM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ㄒ唬┗又ёo與降水工程;

 。ǘ┩练介_挖工程;

 。ㄈ┠0骞こ;

 。ㄋ模┢鹬氐跹b工程;

 。ㄎ澹┠_手架工程;

 。┎鸪、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ㄋ模⿲z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痪邆浒踩a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ǘ⿲]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辈、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ǘ┮笫┕挝粔嚎s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窗凑辗、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ǘ┎捎眯陆Y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磳κ┕そM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ㄈ┦┕挝痪懿徽幕蛘卟煌V故┕ぃ醇皶r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ㄋ模┪匆勒辗、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ㄈ┪闯鼍咦詸z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ㄋ模┪聪蚴┕挝贿M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ǘ┦┕挝坏闹饕撠熑、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ㄈ┪丛谑┕がF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ㄎ澹┪窗凑找幎ㄔ谑┕て鹬貦C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褂脟颐髁钐蕴⒔故褂玫奈<笆┕ぐ踩墓に嚒⒃O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で拔磳τ嘘P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ㄈ┰谏形纯⒐さ慕ㄖ飪仍O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ㄋ模┦┕がF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ㄎ澹┪磳σ蚪ㄔO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踩雷o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ǘ┦褂梦唇涷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竦氖┕て鹬貦C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ㄈ┪胁痪哂邢鄳Y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ㄋ模┰谑┕そM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的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

  一、交接與交流

  工程開工之前做好各項交接工作,我方經過監理以書面形式和甲方交接施工工藝、施工流程,并要求三方簽字確認。對基層墻面質量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雙方書面交接,方可施工。

  施工現場人際關系的處理非常重要,處理好現場管理人員以及監理的關系就等于節省了時間、增加了效率,關于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一定要與相關人員多溝通、多交流,如果出現對我方施工有影響的應即時請甲方解決并處理。

  二、施工質量管理

  質量第一,首先要選擇一個各項指標優良的施工班組,開工之前,要召集所有施工人員參加現場會議,傳達項目工程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流程。

  每天嚴格檢查施工質量,做到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部位,必須進行處理或者返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要經甲方、監理驗收簽字,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三、施工進度管理

  施工進度是決定工期的最大因素,一定要做好周密詳細的時間安排。現場施工要將施工時的周計劃、月計劃按時上報甲方,如果遇到對我方施工有影響的情況,應及時申請甲方解決處理,以免耽誤工期。如果施工進度跟不上的話,在必要的情況下增加施工班組人員,并將每周、每月的施工情況和進度,向公司匯報,以便公司統籌安排、按期結賬。

  四、材料管理

  材料的管理是每項工程的'關鍵,首先一定要選好儲存材料的倉庫(防雨且便于卸貨、搬運的位置),施工時攪拌機和施工部位落地灰要清理干凈,特別是刮尺上的保溫砂漿要倒入灰桶,下班之前仔細檢查各處,保證現場的干凈整潔,特別是堆積材料的地方要重點排查,以免下雨淋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申報材料時,要結合施工進度和當時天氣情況,只供材料不包工的工程,材料進場要清點數量,并要求甲方管理人員確認簽字。

  五、安全管理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只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保障效率。

  每天開工、收班都應清點人數,禁止酒后施工作業,高空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外腳手架沒有經過安全員同意和批準,禁止私自拆除和變動,違者嚴處。

  六、工程收尾管理

  工程完工后,對施工面再次全面系統檢查,經過甲方和監理驗收,并對施工面積落實,和甲方核對確認。即時清點施工工具和剩余材料送回公司。

  以上為我個人現場管理的一些實踐經驗,但在工作中還存在較多的不足和失誤,管理的不夠完善,希望大家給我更多的指導和幫助,我將在今后的實踐工作中不斷的鍛煉自己、積累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貢獻自己有限的力量于公司無限的發展中。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

  一、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安全生產人命關天,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關系到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對我們建筑施工行業廣大干部、職工來說是責無旁貸。施工企業不能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急功近利,違章指揮、冒險蠻干,否則就會致使安全生產事故不斷發生。建筑施工企業領導工作必須深入,不能“蜻蜓點水”,不能認為這是分管領導或安全部門的事,僅滿足于“每逢開會講講,來了文件念一念,出了問題查一查,年終總結掛一掛”。增強安全意識靠教育,抓好安全靠落實,工作要抓到點子上,對安全工作要有責任心,緊迫感,企業安全工作就會搞上去,安全生產就會抓好。

  二、學習《條例》要與學習《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明確施行《條例》,就是為了解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條例》是對《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通過學習“兩法”,可以加深對《條例》的理解!稐l例》涵蓋范圍廣、制度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處罰力度大,全面深入地學習《條例》,研讀領會法規原文,把握其基本原則,掌握其中規定的各項制度,是貫徹落實好《條例》的基本保證,也是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遏止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措施。抓安全生產,一定要杜絕六種傾向,進一步擺正安全生產的主導地位。

 、俣沤^顧此失彼,不能抓質量時忘了安全,抓進度時不顧安全。

 、诓话寻踩a當做永恒的主題,認為是老生常談,思想麻痹,往往事故就會鉆了思想麻痹的空子。

 、鄱沤^形式主義,熱衷于上傳下達,講得多,做得少,只打雷,不下雨,責任不到位,檢查不及時,措施不得力。

 、芏沤^弄虛作假,出了事故,隱瞞不報,不分析原因,不追究責任,不制訂防范措施,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荻沤^金錢至上,有的企業只為賺錢,不顧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添置、配備的安全設施不配備,該發放的勞保用品也不發,有些已經老化的電線也不更換,這就給事故留下隱患。

  ⑥杜絕有法不依,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都是安全生產中必須執行的,也是做好安全生產的保障,我們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知法懂法,依法進行施工生產,決不能敷衍、應付。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與措施,對減少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有著重要作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施工企業的.六項安全生產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貫徹這些制度,就能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有了制度的約束,就能使企業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建立及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反映了一個企業的整體素質的高低和職工的技術水平。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存在有許多危險因素,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和起重傷害都是對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的嚴重威脅,在制定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時,我們一定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樹立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的觀念,要從維護社會發展和穩定大局出發,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鼓勵員工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各級管理人員為工人的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勢頭,就會得到有效的遏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

  1、范圍

  1.1本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2.1《電業生產安全規程》(DL408—91)。

  3、管理職能

  3.1本公司外包的電力建設工程由本公司生技股(負責外包的選擇與評價等)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歸口監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具體實施和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4.2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項目經理資質及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企業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4.3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監督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4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4.5當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6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和執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審核,審定后組織實施,資料必須報建設單位審核備查。

  4.8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資質審查,并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4.9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4.9.1工程項目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施工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規則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9.2工長,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構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4.9.3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規則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施工前安全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4.9.4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架線,立塔,爆破,吊裝,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征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審核同意方可實施。

  4.9.5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燒傷等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現場,木工間和儲備易燃易爆器材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現場安全紀律

  4.10.1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應帶頭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其他人員無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0.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有督促和檢查現場安全紀律的職責。

  4.10.3施工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10.4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4.10.5各單位人員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嚴格執行裝設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的規定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子和隨吊盤上下。

  4.11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4.11.1建設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及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互查,通過召開現場會,評比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來促進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單位除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干部,技術干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4.11.3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4.12施工現場發生事故調查和處理

  4.12.1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其中,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4.12.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單位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5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和《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227號令),“施工單位應保證建設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顚S谩钡囊幎。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經營部門在投標時應按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規定,單獨編制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其范圍包括:安全防護設施,臨時用電,生活設施,辦公場所,娛樂場所,現場圍檔,場地硬化,醫療救助等。

  2、公司和項目部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安全生產費用后,應設立專用帳目,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用于購置工程安全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并用于該工程的施工現場,做到?顚S。

  3、公司和項目部應確保公司自身安全費用的投入(包括: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費用、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本公司安全設備、儀器日常維修以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等的費用)。

  4、項目部在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費用需用的計劃細則,經審批后報送財務部門。

  5、計劃財務科應按安全費用需用計劃組織財務計劃,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落實。計劃財務科應對安全費用進行跟蹤管理和審計,以確保安全資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計劃財務科和安全科共同監督執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6

  為了加強施工隊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施工隊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對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其目的和作用是讓每一個施工人員能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能自覺遵守武漢新區還建安置房項目指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一、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要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能只顧干活不顧安全。

  二、每個人入場時要與項目質安部簽定個人安全責任合同,積極參加安全活動,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三、必須熟悉施工要求,作業環境,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蠻干。

  四、對沒有安全交底的生產任務,有權拒絕接受,有權抵制違章指令。

  五、發揚團結友愛的精神,互相幫助關照,制止他人的違章行為。

  六、正確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掛好安全帶,使用電動工具時要戴好絕緣手套。

  七、特殊作業人員(如電工、電焊、機操工等)要持證上崗。

  八、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業前和作業中注意檢查,不能帶病運轉,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經修復后再用。

  九、維護生產現場的一切防護設施,不得任意拆改,如腳手架、護欄、孔洞防護等。

  十、機電設備發生故障,不得隨意拆動,要報告機電人員處理。

  十一、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立即向領導報告,保護好現場,并如實向調查人員匯報事故情況。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7

  為了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分部及各施工班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生產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1.2堅持責權相統一的原則。

  1.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2、安全工作例會議事范圍

  2.1研究、擬定分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指令。

  2.3聽取各部門和各作業隊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并落實到有關施工班組和人頭。

  2.4對分部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責任和嚴重違章人的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2.5檢查總結前次安全工作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責任。

  3、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3.1安全工作例會由項目經理召集和主持,項目經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可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會的出席人員:分部安全領導小組人員及施工班組負責人。

  3.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項目經理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4、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4.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項目經理確定,各作業隊負責人可提前向項目經理或安全員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專職安全主持專題會議研究,形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會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對在安全工作例會上研究的事項意見不能統一時,一般性問題可緩議,如涉及時間性較強的`緊迫問題,可由項目經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作業隊負責人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情況。

  5、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安全質量部負責,并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5.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安全質量部按照分工范圍督促檢查,并及時通報貫徹落實情況。

  5.3、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5.4、各參加安全工作例會人員原則上必須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需向項目經理請假,無故不參加者按分部責任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8

  為了使本項目所有施工人員(包括建筑隊工人)人人心中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斷地廣泛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使每個作業人員不斷增強安全自我保護和對他人的安全保護的意識,特制定如下安全教育制度:

  一、對所有進場新工人,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宣傳本企業、本項目有關的安全規定、制度和紀律,以及各工種的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從而使每個參加本工程施工的作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生產知識。

  二、項目利用安全例會,組織各級管理人員和民建隊班組長學習安全知識,布置安全工作,不失時機地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操作安全規程,以及施工具體情況,認真做好書面和口頭的'對班組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層層落實。

  四、班組長要根據安全生產技術交底認真組織所有班組人員進行交底,時時刻刻都有安全意識,以利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

  五、凡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口頭和書面地提出整改外,還應對違章作業的有關人員進行教育,防止類似情況再次出現。

  六、凡出現的工傷事故,不論大小,都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對責任人和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以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七、有效利用廣告牌、宣傳標語和板報宣傳作用,在現場重要部位掛牌,設置宣傳安全的標語牌,同時,對每種機械設備都要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確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管理委員會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行政學院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計劃。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或者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發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二)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三)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四)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五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二)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三)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等行業和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安全總監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安全總監負責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總監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項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預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組織培訓,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的,應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登記,實行分級管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同時錄入事故隱患信息系統。

  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排除,并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備或者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批準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違法批準設置的,原批準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批準,限期遷出。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區域、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和礦山、尾礦庫危及區域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確需建設的,應當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險區域或者將危險物品撤出;已經建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單位的作業資質、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五)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對受托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從事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并嚴格遵守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告知發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條同一建筑物內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建筑物公共區域內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配合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筑物公共區域和消防設施、電梯等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

  第二十八條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安全設施,安裝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安全設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五)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設施的承載負荷時,應當及時采取控制人員進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六)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快應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生產過程智能化控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三十二條礦山、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海洋捕撈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開展誠信服務,建立、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不得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存在利益關聯。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本地區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

  第三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前款職責的同時,依法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指導本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納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范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受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系、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制定本地區安全監管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根據監督管理權限、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執法人員數量、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區域、內容和重點,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統一執法標識,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八)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下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科技創新引導、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加強重特大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安全生產科學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危險作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礦山、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0

  第一章:建設項目安全要求

  第一條、凡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為“三同時”)。

  第二條、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

  第三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化工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2、危險性較大的化工建設項目〈如化工原料藥生產和大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3、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化工建設項目。

  第二章:建設項目“三同時”實施程序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設計規范要求,編制安全生產專篇,并依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在安全生產專篇中落實安全生產防護措施以及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進行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安全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該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安全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七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由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

  2、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3、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4、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俨捎贸墒斓墓に嚪椒;

  ②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劬邆淇煽康陌踩胧òǹ煽康目刂剖侄、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茉O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職業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⑤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九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時,必須將安全生產設施、塵毒治理納入計劃。其內容應有:

  1、說明生產流程、工藝條、件、危及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塵、毒、噪聲、高頻射線等有害因素的種類和數量。

  2、對可能危及職工生產操作的不安全條、件和影響員工身體健康的塵毒有害因素,提出治理要求,并要設計部門應如何實現安全和勞動保護,使有害因素治理達到國家標準提出應采取的措施。

  3、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的投資(包括集資、貸款)要列入計劃。

  第十一條、設計文件中應編寫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專篇,其內容包括:

  1、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生產過程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2)原、輔材料和中間產物、副產物、產物的危險有害特性分析。

  2、設計中應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1)總圖布置和建(構)筑物方面的安全措施。

 。2)工藝和設備、裝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3)儲存設施方面的安全措施。

 。4)監控、報警、連鎖等工程設計方面的安全措施。

 。5)安全管理方面的對策措施。

  (6)其他綜合安全對策措施。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4、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第十二條、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十三條、技改、革新、挖潛等項目在實施時應充分考慮現有安全設施是否能滿足安全衛生要求,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以完善。

  第十四條、施工過程中應設專人負責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六條、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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