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技術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技術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 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 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 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于 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 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 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 則要明確在什么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 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技術能 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于操作。在 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 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 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 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 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 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 約定后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 準,批準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 批準,其批準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并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并 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 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 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 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 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后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并獲取利益。
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批準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 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技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合同有效期
1.合同必須要有明確的有效期,從20xx年xx月xx日到20xx年xx月xx日。
2.合同有效期不等同于合同標的交付日期,也不等同于進度計劃表,屬于一個要素,應當單獨明確。
(二)落款處簽字蓋章
1.落款處簽字蓋章應當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手寫簽名)或蓋姓名章,不能打印名字。
2.合同簽訂日期打印與否,沒有明確要求,但簽訂日期要完整。
(三)知識產權歸屬
技術開發類合同必須約定產權歸屬,軟件開發類合同的知識產權必須歸屬甲方或者甲乙雙方,不能只歸屬乙方。其他類型的開發合同,甲方至少有使用權。
(四)樣機樣品
樣機樣品原則上不超過2件,超過2家不予認定為技術合同。
(五)硬件費用
1.技術交易額=成交額-購買原材料和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費用。
2.如使用研發費用購置儀器設備,不管歸屬于甲、乙還是雙方,都應列出購置清單,并在技術交易額中扣除。
3.如文本敘述、某些條款、成果交付數量和形式中體現出有交付硬件的情況,如確實有硬件交付,請將硬件費用單列,并在技術交易額中扣除。若不包涵硬件費用,請在價款處注明“不含硬件費用”。
(六)仲裁機構
一般地級市有一個仲裁機構,為專用名稱。南京仲裁委員會,而不是“南京市”仲裁委員會。
(七)合同名稱
請規范合同名稱,使用“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等模板中的規定表述,不要使用“協議”、“課題研究”、“技術研究”、“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不規范的名稱。簽訂“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合同時,合同名稱從不要使用“研發”字樣。
(八)項目名稱
每個合同的項目名稱都具有唯一性,請根據合同標的擬定好具體的項目名稱,并在文本中保持一致。
(九)技術內容技術路線
技術內容和技術路線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要詳細描述,要帶有技術參數。技術內容不清楚不具體不詳細的,可能無法判定。
(十)請勿隨意刪除合同模板中的條目。
技術合同登記注意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需提供簽訂完成的技術合同電子版及技術合同信息登記表。登記截止時間為合同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
(一)技術合同電子版
合同蓋章頁(包含騎縫章)必須為彩色。
(二)技術合同信息登記表
1.登記表中加粗內容為必填項,所登記內容須保證完整、準確。
2.技術合同的各種類別定義如下:
(1)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技術咨詢合同: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 (委托方) 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3.合同的簽訂、起始和結束日期均應寫到日,簽訂日期為合同文本中甲乙雙方最晚簽訂日期,起始、結束日期為合同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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