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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

時間:2025-08-27 08:19:53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反擔保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反擔保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熱門)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1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住所:

  鑒于:

  甲方和(以下簡稱“委托人”)于年月日簽訂了編號為號的《委托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根據《主合同》,委托人委托甲方向(以下簡稱“債權人”)為其于年月日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的《 》項下□人民幣□ (幣種) (大寫) 元的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質押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托人與甲方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由甲方為委托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對委托人享有的追索權(債權)。

  前款所述的追索權(債權)的具體內容以《主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二條質押反擔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經評估后價值 萬 元,若登記時無需提供評估報告的,抵押物的協議價值為 萬 元,具體明細見附件“質物清單”)作為質押物,為委托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當委托人不能依照《主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出現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

  本合同項下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根據《主合同》為委托人代償的全部款項、自代償之日起代償款項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按該規定處理),以及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追索權及反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公證費、提存費、執行費、保管費、差旅費等)。

  甲方有權在占有質物的整個期間或其他質權有效期內行使質權,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妥善保管質物和/或其權屬證明,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后向乙方返還質物和/或配合乙方注銷質押登記。

  對乙方提供的屬于保密范圍的資料保密。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保證對用于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和/或處分權,并有權在該財產上設定質押。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準。

  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的,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質物移交甲方占有。若質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處,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該第三方發出《出質通知》,質物自《出質通知》送達第三方時視為移交甲方占有。

  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的,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權利憑證交付給甲方,并在權利憑證上做相應記載。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權利憑證。

  根據甲方的要求為質物辦理財產保險。在質權的有效期內,甲方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交甲方保存,質物保險到期,乙方應負責續保。

  質押期間,質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甲方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務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憑證的(包括但不限于票據、債券、倉單、存單、提單等),如該權利憑證到期日早于被擔保債務到期日的,甲方有權于該權利憑證到期時兌現或提貨變現,并以所收回的款項提前清償被擔保債務或者提存。

  第五條違約責任甲方的違約責任

  遺失質物權屬證明的,應負責到有關部門補辦登記,直至補出權屬證明,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違反第款約定的保密義務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乙方的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權代委托人提前清償所欠債務,提前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物權。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致使甲方遭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質權的設立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需經登記才設立的,則乙方應會同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人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應交由甲方執管。

  與質權的設立及存續有關的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維修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擔保的獨立性及擔保的競合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甲方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如果委托人以自己的財產為甲方的利益設定了擔保物權,乙方在此同意和承諾,如果甲方放棄委托人提供的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并不影響和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擔保責任。

  第八條主債權轉讓

  無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依法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給任何

  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該第三人,乙方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乙方拒絕協助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影響債權及質權轉讓行為的效力。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文本及其效力

  乙方若為自然人的,本合同適用于非自然人的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登記機構存留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方履行反擔保義務時,若甲方雖未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但事實上已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委托擔保義務(即已向債權人提交擔保文件和/或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協議)的,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向債權人提交的擔保文件和/或與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協議的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即為本合同約定的《主合同》義務,并承諾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質押擔保義務。

  質權人(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質人(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反擔保合同2

  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

  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

  反擔保與擔保有著明顯的區別,雖然反擔保也是擔保,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但是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反擔保與擔保的不同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反擔保與擔保—概念不同: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與擔保—方式不同: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反擔保與擔保保護—對象不同: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反擔保與擔保—當事人不同: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小結: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于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

反擔保合同3

  合同編號 年 廣擔反字第 號

  擔保人(甲方): 廣元市廣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廣元市利州區新民街37號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反擔保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鑒于債務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與債權人 (以下簡稱:債權人)將在一定期間內達成一系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甲方將為這期間的債務人借款行為提供一系列保證擔保。甲方為了有效避免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而引發的甲方向債權人的保證責證,債務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額保證與股權質押的反擔保。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反擔保債權的種類、范圍、方式

  1、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證擔保,提供最高額反擔保措施。

  2、最高額反擔保方式為:①乙方以保證擔保方式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權 萬元占總股權的 %,作價出質設立股權質押。

  二、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最高余額

  1、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從甲方為其提供保證擔保開始,所形成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內的保證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措施。

  以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證)合同》或《銀行承兌協議》等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最高額債權為 元。

  2、本最高額反擔保措施,乙方可申請循環使用上述反擔保措施,而無須逐筆辦理每筆最高額反擔保手續。

  3、最高額反擔保債權確定日(即決算期),從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第一筆保證擔保業務開始計算,在此期間內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連續保證擔保乙方均提供反擔保措施,以擔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實現追償權時決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證反擔保的范圍

  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另行計算,不在最高額擔保余額內,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四、乙方保證反擔保方式與期限

  1、乙方的保證反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2、乙方保證反擔保的期限為從甲方享有追償權開始五年。

  五、乙方股權質押反擔保的范圍

  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另行計算,不在最高額擔保余額內,由甲方在實現反擔保質權時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饋贈、出質股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出質股權所得價款應優先于償還反擔保債務,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對乙方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其他甲方公司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八、在股權質押期間,股權派生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虧損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權出質,質權自記載于乙方股權憑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十、甲方在實現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時,甲方可選擇就乙方的保證反擔保實現追償權,也可選擇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權質押反擔保實現追償權,即乙方的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均連帶實現甲方的追償權。

  十一、本最高額反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追償權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反擔保權利不得轉讓。

  十二、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均不影響本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最高額反擔保責任。

  十三、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反擔保質權的鑒定、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四、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事項

  1、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乙方。

  2、在最高額反擔保期內,如果甲方確有證據證明乙方經營狀況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實現追償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之日生效。質押自登記并記載股權憑證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條款做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4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債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 債權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債務人”)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編號為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

  2. 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產生的所有債務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擔保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經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茲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 保證及保證擔保的范圍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種類相同,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金額為(金額采用大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保證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以下款項:

  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及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債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保證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如因法律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而導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則為提前到期日)起兩年。

  第三章 保證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五條 保證人應確保在債務人首次使用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融資前,債權人收到保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 經保證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 保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證明保證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 債權人合理要求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為復印件須經保證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四章 保證人的聲明和保證

  第六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 保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保證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

  3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 保證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5 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保證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

  6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保證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7 保證人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適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規。

  8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并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9 未發生或存在本合同第七章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

  第七條 保證人的上述陳述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保證人將隨時按債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五章 保證人的承諾

  第八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 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2)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重大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3)保證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任何款項或其對債務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債權,向債務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債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出售、轉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處分其任何重大資產。

  4 如果債務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被擔保債務,保證人應在收到債權人書面付款通知之日起7個債權人營業日內,無條件地以債權人要求的方式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該筆債務。

  5 一經債權人提出要求,保證人應按要求立即向債權人支付或補償下列費用和損失:(1) 債權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而發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以及 (2) 因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給債權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6 如果保證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按時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債權人有權直接自保證人在債權人或中國光大銀行其他任何分支機構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劃扣,而無須事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六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債權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債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是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也無需首先向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七章 違約事件

  第十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 主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2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陳述或保證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

  3 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4 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重大資產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5 保證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債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一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債權人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 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 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 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二條 未經債權人事先同意,保證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十三條 無需事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債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在原擔保范圍內向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給予保證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債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應當全額支付擔保范圍內的債務,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保證人發給債權人的文件,則需在債權人實際收到后方可視為送達。

  第九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合同經保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債權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保證人和債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保證人和債權人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保證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保證人對債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五條 本保證合同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由保證人和債權人于_______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證人持______份,債權人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已經由當事各方在上面所述的日期簽署,以昭信守。

  (此頁無正文)

  保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

  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年1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年1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托律師的委托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于20__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并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20__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托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反擔保合同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擔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市訂立。 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為了確保乙方與_____(下稱承包商)簽署合同編號為____年____字第____號建筑合同項下乙方支付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擔保經營權愿意為乙方向業主提供保證責任。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方在對建筑合同的條款已做明確了解的情況下,愿意按合同的擔保條款為乙方與承包商簽訂的建筑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甲方在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乙方必須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反擔保:

  (1)經甲方認可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簽發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2)以財產抵押(質)押給甲方,以作為償付債務的擔保。雙方另訂“抵(質)押合同”。其中抵(質)押物的有關內容見合同附件。

  (3)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反擔保措施。

  2.同意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證責任的債務,甲方有權處分以上抵(質)押物。

  第四條當承包商按保證責任規定向甲方索賠,且甲方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證責任規定,甲方出于履行擔保義務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時,甲方對乙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乙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條甲方有權自代償乙方收費外,還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償之日起,按代償金額的____‰天(___‰)乘以實際代償天數的補償金。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追債通知后的__日內,無條件地向甲方償清全部款項、費用及應付補償金。

  第六條擔保條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擔保函內容時,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________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擔保金額或擔保展期的情況下,乙方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甲方的保障,否則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請。

  第七條擔保費用

  甲方在與乙方簽署擔保合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具體見收費通知單):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年率___%計收。

  (2)擔保費計費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費,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費。

  2.其它費用:___ 甲方因開具擔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甲方在對乙方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約保證金:___ 部分委托人在申請甲方為其擔保前,需要向合作_______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該筆保證金主要用于債務到期后,乙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履約費用,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供,數額為提供擔保金額的'_____-_____%,當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_______直接將本息劃回乙方賬戶。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判決對合同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_____元給乙方。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2.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未履行義務,則應支付違約金_____元給甲方。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份,承包商與建筑主管部門各執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

反擔保合同7

  甲方(借款人):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

  丙方(抵押權人):________

  為確保甲方(借款人)與丙方(抵押權人)簽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委托擔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理的財產抵押,丙方經審查,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愿訂閱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件)所列財產或權利設立抵押。

  第二條乙方抵押擔保金額(大寫)整。抵押期限為。

  第三條乙方在合同第____日起將抵押物權屬證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間該權屬證明(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件)由丙方代為保管。

  第四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寫)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抵押財產由乙方辦理保險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小時,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并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總值不小于所擔保的債務。

  第六條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賃,重復抵押或以清償其他債務,丙方有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的權力,乙方因轉制、兼并、破產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丙方。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和評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從丙方已代甲方清償債務之日起,無須再行協議,丙方既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依《擔保法》規定應向有關機關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須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8

  合同編號________年廣擔反字第號擔保人(甲方):____市廣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址):____市____區新民街37號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反擔保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鑒于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與債權人(以下簡稱:債權人)將在一定期間內達成一系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甲方將為這期間的債務人借款行為提供一系列保證擔保。甲方為了有效避免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而引發的甲方向債權人的保證責證,債務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額保證與股權質押的反擔保。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反擔保債權的種類、范圍、方式

  1、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證擔保,提供最高額反擔保措施。

  2、最高額反擔保方式為:

  ①乙方以保證擔保方式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權萬元占總股權的%,作價出質設立股權質押。

  二、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最高余額

  1、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從甲方為其提供保證擔保開始,所形成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內的保證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措施。以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證)合同》或等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最高額債權為元。

  2、本最高額反擔保措施,乙方可申請循環使用上述反擔保措施,而無須逐筆辦理每筆最高額反擔保手續。

  3、最高額反擔保債權確定日(即決算期),從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第一筆保證擔保業務開始計算,在此期間內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連續保證擔保乙方均提供反擔保措施,以擔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實現追償權時決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證反擔保的范圍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另行計算,不在最高額擔保余額內,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四、乙方保證反擔保方式與期限

  1、乙方的保證反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2、乙方保證反擔保的期限為從甲方享有追償權開始________年。

  五、乙方股權質押反擔保的范圍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另行計算,不在最高額擔保余額內,由甲方在實現反擔保質權時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饋贈、出質股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出質股權所得價款應優先于償還反擔保債務,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對乙方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其他甲方公司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八、在股權質押期間,股權派生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虧損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權出質,質權自記載于乙方股權憑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十、甲方在實現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時,甲方可選擇就乙方的保證反擔保實現追償權,也可選擇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權質押反擔保實現追償權,即乙方的'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均連帶實現甲方的追償權。十

  一、本最高額反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追償權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反擔保權利不得轉讓。十

  二、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均不影響本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最高額反擔保責任。十

  三、費用承擔本合同項下反擔保質權的鑒定、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十

  四、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

  五、其他事項

  1、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乙方。

  2、在最高額反擔保期內,如果甲方確有證據證明乙方經營狀況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實現追償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十

  六、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之日生效。質押自登記并記載股權憑證之日生效。十

  七、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條款做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9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并書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甲乙雙方簽章后,該合同即時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10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項目簽訂之____號合同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八、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九、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賬號:

反擔保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出生年______月: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出生年______月: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

  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出生年______月: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

  丁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出生年______月: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

  鑒于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以下簡稱"_____銀行")辦理貸款40萬元,需要提供擔保人,甲方應乙方要求,提供了擔保,為此各方共同簽訂了《_____ 》(以下簡稱"貸款合同"),依該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向_____銀行銀行辦理的貸款提供保證。貸款合同已于__年___月到期。現乙方繼續要求甲方為其提供一年擔保,為確保甲方因乙方逾期還款致甲方承擔保證責任后追償權的實現,甲方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并由丙方、丁方作為乙方反擔保的保證人。

  現甲、乙、丙、丁各方經自愿、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擔保債權的認定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貸款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______銀行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后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擔保形式

  1、丙方作為乙方保證人,對乙方因本協議約定事項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

  2、丁方作為乙方保證人,對乙方因本協議約定事項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條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于甲方向______銀行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后________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擔保范圍

  乙方及丙、丁就承擔追償債務和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_____銀行要求的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含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及鑒定費用等)。

  第五條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

  在甲方履行保證義務后有權向乙方行使追償權;

  甲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選擇向乙、丙、丁任何一人承擔全部債權,也可選擇同時要求三人共同承擔責任;

  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及丙、丁的同意,但應通知乙方及丙、丁,通知應當采取書面方式,自甲方依照本協議第十條約定地址寄出郵件的.,則視為通知的到達。

  2、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

  當乙方依本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甲方應依合同約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債務;

  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依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相關規定,拒絕承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的權利。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撓行為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丙、丁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丙、丁為乙方的連帶擔保人,為乙方因甲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丙、丁任何一方在承擔甲方要求的擔保責任后,有權向乙方就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進行追償。

  第八條效力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各方一致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所使用字、詞、句均充分理解,無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

  3、若本協議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各方應當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若違反本協議約定,逾期履行全部款項的,處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以外,違約方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并承擔守約方的權利實現費用(包含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及鑒定費用等)

  2、丙、丁應當督促乙方履行自己的義務,若乙方違約導致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丙、丁對違約金部分也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糾紛的處理

  1、各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2、各方提供以下地址為通知、法律文書等文件送達地址: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丁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2

  合同編號:________年________號

  抵押人:

  抵押權人:山西__擔保有限公司

  鑒于乙方同意為借款人________與貸款人________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的借款額為________萬元整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借款人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約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擔保貸款額為萬元整。

  第二條合同的期限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時間年。

  如借款人未還清欠款,本合同延長至還清欠款為止。

  第三條反擔保的方式和范圍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擔保外,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3.2甲方提供擔保的范圍:為乙方根據《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乙方的滯納金等。

  3.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抵押物

  4.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價值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抵押登記

  5.1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有關抵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借款人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甲、乙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后的十五日內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本合同即行終止。

  5.4以上各項登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

  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

  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第七條保險

  7.1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甲方應當在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貸款本息。

  7.2甲方應在保險單中注明,出險時乙方為第一受益人。

  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存于乙方指定賬戶,或經乙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將甲方房產轉戶到乙方指定的個人名下,抵頂未還借款。

  8.2乙方依據本合同8.1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質押;

  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以抵押物饋贈第三人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9.2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

  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其他擔保。

  9.3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以獲賠償的范圍內向乙方提供擔保。

  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4因國家建設需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甲方應當將所獲得的征用補償金提前清償借款,解除本合同;

  或將所獲得的補償金收益繼續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9.5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或出現其他變化,甲方應在事發后1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6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財產保險、鑒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9.7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后,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能依約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且乙方依據貸款人要求代償后,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10.2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10.2.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10.2.2扣除處分抵押物房產應交的各種稅費;

  10.2.3支付乙方應付的與《委托擔保合同》相關的一切費用和利息;

  10.2.4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乙方代償金額、占用費及相關費用時,乙方仍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甲方。

  10.4乙方有權對抵押人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例行檢查。

  10.5乙方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評審費、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和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11.2本合同獨立與《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

  11.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甲方應保證自己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時保證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

  甲方還應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權瑕疵。

  12.2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合同義務,導致乙方不能順利實現抵押權的,應向乙方承擔《借款合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其他

  13.1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執行。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公證處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是在對《借款合同》及《委托擔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礎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13.6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或糾紛而引起訴訟的,由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

  13.7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后,共同向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手續,雙方同意由該公證處賦予本合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證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附件

  14.1《抵押物清單》

  14.2《財產共有人承諾書》

  甲方:乙方:山西__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山西__擔保有限公司

反擔保合同13

  抵押權人:

  鄭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鑒于甲方為乙方向 C 女士借款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債權的實現,乙方現自愿以自有房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

  乙方與C女士于x年x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據其與乙方之約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載金額借款及后續可能發生的其他借款之擔保。為減少甲方擔保風險,現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區xx號的自有房產,為甲方提供反擔保。

  第二條 用于反擔保的房產狀況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產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區xx號,房號6B,建筑面積xx平方米,用途為廠房。房產證號為:西安市房權證高新區字第xx號。該房產為甲方自有房產。

  第三條 反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及擔保方式

  1、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為乙方向C女士連續提供擔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擔保債權。

  2、本合同所擔保債權范圍包括:

  A、甲方保證人義務范圍內應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應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B、實現借款合同債權和本合同抵押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拍賣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仲裁費、評估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3、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抵押。

  第四條 反擔保最高數額

  甲乙雙方約定,反擔保的最高數額為人民幣xx萬元整(大寫人民幣xx萬元)。

  第五條 反擔保期間

  自乙方與C女士簽訂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與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簽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債務清結之日止。

  第六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效力獨立存在,乙方與C女士間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間保證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則乙方以抵押物對C女士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實現抵押權,并就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甲方履行了保證合同中的代償義務后未受乙方清償的;

  2、乙方與C女士間借款合同期滿,乙方未及時還款導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況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開始實現抵押權;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4、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請求乙方恢復原狀或提供額外擔保遭到拒絕,或抵押物被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據甲方的要求落實債務償還保障措施的。

  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方式

  1、當出現第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之一時,甲方可經下列方式實現抵押權:

  A、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直接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

  B、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處理抵押物。

  2、甲方實現抵押權時,應通過專門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

  第九條 抵押手續辦理及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后五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西安市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本合同項下反擔保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保證:乙方權利機關對于本合同的簽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經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內部手續,且授權簽署本協議的人員確實具有簽署本協議之權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秉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協商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如協商無法解決爭議,合同任一方均可就爭議事項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有關本合同的所有磋商、變更、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經有權人簽署的紙質介質、傳真、電子郵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登記備案機關留存一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記備案手續后生效。

  甲方:鄭州A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約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反擔保合同14

  甲方(借款人):

  乙方(保證人):_________擔保有限公司

  鑒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與貸款人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保證借款合同書》,貸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為_________萬元,期限_________個月,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為該合同項下的借款為甲方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為甲方向出借人借款_________萬元提供擔保,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第二條、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方式為_________。甲方以作為反擔保。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會同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四條、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1、乙方代甲方向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2、甲方依據《保證借款合同書》及乙方的約定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管理費、處置違約金、催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以及乙方代甲方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甲方承擔反擔保責任的期限:自乙方代甲方向出借人履行擔保責任,實際支付代償款項之日起二年(如連續多筆支付代償款項則從最后一筆代償款項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乙方代甲方向出借人履行擔保責任后將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甲方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乙方向出借人代墊的款項及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逾期管理費、處置違約金、催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一并歸還乙方,逾期未支付的,對逾期款項應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每日萬之五的罰息,并按逾期款項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未按約定向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乙方有權直接對甲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抵、質押權利。

  第八條、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應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

反擔保合同15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聯系電話:

  丙方:(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聯系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廈門市銀行已于年月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八條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A、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B、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C、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

  F、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B、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償金額;

  C、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甲方報備;

  D、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E、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

  F、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G、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H、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I、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甲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第十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10%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2、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3、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后,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并視情況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二條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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